嘉威會計師~~4月份稅務法令講座課程~~

2008040110:00
http://www.jwcpas.com.tw/Common/show_Topic.asp?ID=439

課程系 列: 營所稅
場 次: 4-1
課程名稱: 營所稅結算申報與查核實務解析
上課日期: 04/17(四) PM 2:00~5:00
講 師: 呂美麗 會計師
講師簡介: 現任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淡江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
課程大綱: 1、重要損益科目之列報、調整與課稅查核實務解析
2、期末重要資產負債科目之調整、評價與課稅查核實務解析
3、兩稅合一相關申報與查核實務解析
4、結算申報應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之範圍
5、投資抵減報列應注意事項
課程系 列: 綜所稅
場 次: 4-2
課程名稱: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解析
上課日期: 04/23(三) PM 2:00~5:00
講 師: 汪忠平 會計師
講師簡介: 現任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廣州暨南大學會研所博士
課程簡介: 根據財政部統計綜所稅每年都有高達10%以上的錯誤申報率,且其中有96%的案件都要補稅。總統大選才剛結束,國稅局馬上寄發95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案件通知與補稅單共計48萬多件,補稅金額約計76億餘元。而補稅的主要原因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重複申報扶養親屬或扶養未符合規定之其他親屬、稅額計算錯誤、未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九十五年度是最低稅負制第一次實施與適用該制的民眾不熟悉法令等。
透過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專業會計師講解,將為您解析綜合所得稅報稅實務與技巧,讓您輕鬆掌握報稅秘訣,享受合法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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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威-稅務新聞剪輯
(97/03/24~97/03/28)
1. 取得海關退稅收入,應列報於非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減項
2. 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及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相關規定
3. 以自製或外購貨物饋贈員工時,是否應開立發票
4. 出租房屋收入漏未申報所得稅 將受罰
5. 發放薪資所得自97年3月7日起要按新規定辦理扣繳
6. 營利事業支付醫院、診所醫藥費用應如何辦理扣繳
7.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可查詢營利事業最新之營業項目的行業代號
8. 97年3月5日新修正薪資所得扣繳規定之因應措施
9.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申請扣減進項稅額10﹪之相關規定
10. 外包工程款應取具合法憑證
11. 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自97年1月1日起得以費用列支
12. 進項稅額憑證當期、次期未及時申報,可否再申報扣抵
13. 納稅義務人欲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分開提供者,請於4月1日至4月21日間辦理
14. 小心!一年內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以上者,會被處停止營業!
15. 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16. 商品報廢應於15日內向國稅局或主管機關申請監毀
17. 辦公桌椅傢俱,不適用研發投抵
18.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適用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
19. 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
20. 營利事業如何列報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費用
21. 綜合所得稅補稅2萬元以下的稅單,可以到便利商店去繳納喔!
22. 有關營業人代國外業主支付在國內發生之款項取得以自己名義的進項憑證之處理
23. 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
24. 公司遭受火災損失,應辦理那些手續,才能列作非營業損失?
25.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個人時,應依法給予統一發票
26. 營業人經營網購,得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交買受人
27. 2年內出售重購多處自用住宅可否扣抵所得稅
28. 國外股利收入,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29.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經查獲將按漏稅額處1倍罰鍰
30.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交付買受人,如據為己有冒領獎金小心觸法
31. 抵押權設定所產生之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32. 養護中心費用是否可以列為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項目
33. 移轉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價值以國稅局核定之公司資產淨值計算
34.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其他任何人未收取利息,應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35. 網路報稅違章減免新措施
36. 付給國外的佣金與業務經營無關,不得列為費用
37. 購屋後未經使用即拆除重建者,購屋借款及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屋成本
38. 公司資金遭挪用,應設算利息收入
39. 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租金收入,如未保存必要損耗及費用憑證,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減除費用
40. 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可申請免稅
41. 網路申報未完成上傳,仍屬未辦理結算申報,經核定應納稅額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42. 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得知有繼承權當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