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7/06/02~97/06/06)

2008060110:00
◎1. 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
《賦稅》2008/6/2
高雄市黃小姐問:我們公司目前在籌備期間,這段期間所發生之費用,可否列為開辦費?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87年1月1日起設立之營利事業,其籌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應區分是否為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而定,若因設立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如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規費、發起人會或創立會費用..等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應列為開辦費,並自開業之日起,依稅法規定逐年攤提;非因設立所發生之費用 ,則非屬開辦費,除屬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應認屬資產之實際成本,或依相關稅務法令規定應以遞延費用認列者外,應列為當年度費用。

◎2. 綜所稅逾期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
《賦稅》2008/6/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6月2日截止,如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之情事者,應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戶籍地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將可免除相關之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之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指出,上揭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稅捐稽徵機關印有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供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所漏稅款。

◎3. 納稅義務人列報姪子女等其他親屬,申報書所載稱謂應正確並檢附證明文件,如填報錯誤,將遭剔除並處罰!
《賦稅》2008/6/4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常有納稅人透過國稅局之納稅服務隊代為網路申報,惟於列報扶養親屬時,不少納稅人誤將「姪子女」填報為「子女」,由於姪子女在稅法上屬其他親屬,依規定必須與納稅義務人有實際上同居一家,並受其扶養之事實,且需檢附證明文件,始得申報扶養,惟納稅人於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常未注意核對申報資料,亦未檢附戶口名簿或切結書等證明文件,經國稅局事後審核發現納稅人填報不實,且與系爭親屬未實際住在一起,不僅遭剔除補稅,還會被認定虛列免稅額而處罰,納稅人應切記要再次核對申報資料!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某甲95年度綜合所得稅,請納稅服務隊代為網路申報,惟扶養親屬稱謂誤將姪子填報為子女,致涉嫌R列免稅額,某甲雖主張因相信納稅服務隊之專業,故未詳加檢查申報資料,亦未檢附其他親屬證明文件,惟查納稅人並未與姪子共同居住,且納稅服務隊協助納稅人辦理結算申報,係屬服務便民之性質,該申報仍對某甲直接發生效力,因某甲疏於核對申報資料,仍屬有過失,致遭剔除補稅及處罰,某甲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惟均遭駁回確定。
國稅局再次呼籲,所得稅申報期雖然已結束,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或尚有所得漏未申報,記得再向國稅局更正申報資料或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才不致因疏忽而遭受處罰。

◎4. 暫停營業期間發生之進項稅額准予申報
《賦稅》2008/6/4
本市黃小姐詢問:公司辦理暫停營業,當期已無營業額但仍有進項稅額,可否提出扣抵,應如何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78年9月4日台財稅第780278579號函釋,營業人於暫停營業期間,發生之進項稅額,如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應准予受理,其申報之溢付稅額,依同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留抵應納營業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籲請營業人若有上揭情形,請依規定辦理申報,並將溢付稅額留抵應納營業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5. 個人取得和解金,其中非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為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賦稅》2008/6/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趙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其所有房屋因○○公司興建工程施工不當,造成房屋龜裂損害,取得和解金18萬元,經扣除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鑑定之損害修復費用3萬元,核定趙君其他所得15萬元。
趙君不服,主張系爭房屋受有損害,其所取得和解金18萬元,均為損害賠償性質,依財政部函釋及「課稅公平」,應可免納所得稅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趙君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趙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依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釋意旨,係就納稅義務人以損害賠償名義自第三人受領之款項,認為並非當然等同於實際損害數額,亦即會發生是否有超出屬於填補損害以外之所得額而課徵所得稅之問題,對此,納稅義務人即有證明其實際損害數額之責任,是納稅義務人如能證明所受領之金額確屬於填補所受損害,自可免納所得稅;然如非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即為其他所得之性質,仍應課徵所得稅。是本件和解同意書尚不足以證明系爭房屋所受之實際損害,此外,趙君又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系爭房屋之實際損害額,是以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估算之修復金額計算趙君取自○○公司之金額3萬元屬損害賠償性質,應屬免稅所得,餘15萬元應屬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併課趙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無違誤,乃判決趙君敗訴。

◎6. 今日行政院第3095次院會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將轉送立法院審議。
《關稅》2008/6/5
財 政 部 新 聞 稿
日期:97年6月5日
今日行政院第3095次院會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將轉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本次「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主要係配合「世界關務組織」(簡稱WCO)公布生效實施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2007年版所為之修正。WCO為配合科技進步及貿易型態改變,以確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簡稱HS)與時俱進,於民國93年6月通過採納HS委員會所提交之HS2007年版修正案,HS公約簽署國於民國94年1月14日同意接受該修正版本,於民國96年1月1日生效實施。
我國雖非WCO會員,亦非HS公約簽署國,惟一向遵守HS制度之相關規範,為確保稅則號別、貨品分類及貿易統計資料與世界標準一致,爰依照HS2007年版修正我國「海關進口稅則」。
財政部復表示,本次海關進口稅則修正之主要內容包括(一)配合科技進步,解決貨品分類問題;(二)因應貿易型態轉變,刪除貿易量較少之產品稅號及增訂蓬勃發展之產品稅號;(三)為確保適用一致,修正相關內容;(四)配合環保議題,增訂目註或專號以利國際貿易監控或資料統計;(五)為促進我國蘭花產業發展,爰增訂專屬稅號,稅率訂為免稅。
為配合HS2007年版進行貨品分類中性轉換,稅率原則上維持不變,如稅率結構明顯不合理時,再進行相關稅率之修正,以及對於稅率不一之多項合併成一項之稅則稅率,以該等項目中稅率最低者或加權平均稅率訂定之。
財政部最後表示,本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97年6月5日第3095次院會通過,近日內將轉送立法院審議。

◎7. 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停車費收入如係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則免徵營業稅
《賦稅》2008/6/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檢舉人檢舉公立停車場收取停車費,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惟依財政部核釋該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係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臺灣省各縣市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係依據停車場法第5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政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而收取,又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0款規定予以處罰,故該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