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7/06/16~97/06/20)

2008062010:00
◎1.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催收文件及經我國駐外單位之證明
《賦稅》2008/6/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方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其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其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其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正本;其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其屬逾期兩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國外呆帳損失250萬餘元,乃函請其提示相關之證明文據,惟該公司僅提示由國際徵信公司代為催收之文件,未能提示催收信函確實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或取具依當地國法令規定之法院訴追催收證明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文件,遂予以剔除該國外呆帳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發生呆帳損失時,除依法進行催收程序外,並能於催收或追訴文件內載明相關應收帳款之明細,俾提供稽徵機關核對,憑以認定其呆帳損失。

◎2. 外銷損失應有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之證明文件
《賦稅》2008/6/17
外銷是臺灣經濟發展歷程之重要推手,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可能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發生違約而需給付國外客戶之賠償,或因地震、風災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等等,因此外銷損失是無法完全避免,營利事業應注意取具相關佐證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文件,除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廠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免附)外,並應視賠償方式分別取具如銀行結匯證明文件、出口報單或國際包裹執據影本、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或減收外匯證明文件等等。
  某家鋼鐵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2千餘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鋼鐵原物料上漲致遲延交貨而依約應給付國外客戶之賠償款,並提出訂購單、國外客戶索賠文件及匯出匯款單據等佐證資料,經國稅局查核結果,該公司雖有匯款事實,不過因該公司所列報之各筆外銷損失者在50萬元以上,該公司卻無法提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之證明文件,國稅局無法認定該項外銷損失,最後向該公司補稅500餘萬元。

◎3. 公司員工分紅得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 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該局指出,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應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惟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費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徒增徵納雙方的困擾。

◎4. 營業人因合併取得視同分配之股利所得,免列入營業稅申報
《賦稅》2008/6/18
  營業人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其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取得合併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之子公司出資額部分,視同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
  財政部表示,按該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規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除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免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部分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至營業人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消滅之子公司移轉資產及負債予存續之母公司,所衍生之投資效益,雖視同母公司之股利收入,由消滅之子公司申報股利分配資料並開立股利憑單,惟其性質與實際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有所不同,為利徵納雙方遵循,爰明定營業人因前開合併而取得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子公司出資額部分視同股利收入,得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強調,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雖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於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及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5. 個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每月自其薪資中自願提繳6﹪退休金,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賦稅》2008/6/18
(桃園訊)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自94年7月1日起,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不必計入勞工領取薪資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局指出,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既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扣繳義務人(雇主)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勞工在每月薪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金額,亦無須列入「給付總額」申報。但是,如果勞工每月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超過薪資6%範圍,其超過部分並無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規定,扣繳義務人仍應將該超過部分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
又依97年1月2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條文規定,勞工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可免計入退職所得。亦即自97年1月4日起,勞工依勞工退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6%之退休金,在勞工提繳年度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薪資所得)課稅,但勞工退休時,必須把個人自願提繳該部分退休金連同雇主提撥部分,併入退職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王先生工作20年退休,於97年3月1日領取退休金共400萬元,其中40萬元屬於自己薪資提撥部分並於領取薪資年度已課徵過綜合所得稅,其應計入97年度退職所得課稅金額為190,000元。【﹝(400萬-40萬)-16.1萬×20﹞×1/2=190,000】

◎6. 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賦稅》2008/6/18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依約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的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有關扣繳稅款的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的給付總額為基礎。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雖約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的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納的所得稅,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的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的扣繳稅款後的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的基礎。

◎7. 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錯誤如何辦理更正
《賦稅》2008/6/18
南區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6月2日截止,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如果申報錯誤應 如何辦理更正?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在申報以後,如果發現申報的資料內容有填載錯誤或應剔除部分,可以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更正方式說明如后: 1.原採媒體或網路申報者,6月30日以前申請更正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作業方式辦理;6月30日以後申請更正者,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原採人工填報申報者,僅能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2.辦理媒體更正者,請檢附以下資料:(1)更正申請書(2)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3) 更正後之媒體申報總表及媒體檔案磁片(光碟片)(4)相關附件3.辦理人工填報更正者,應檢附如下資料:(1)更正申請書(2) 更正前後之申報書表,例如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資產負債表等(3)相關附件

◎8. 自動化設備之安裝地點違反土地使用之管制規定者,無法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賦稅》2008/6/19
公司購買自動化設備,除可提升產能、降低單位生產成本外,符合規定者,還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優惠,為近年來公司最常用之節稅方式之一,但是自動化設備的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之管制規定時,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投資抵減辦法第10條之規定,投資抵減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換句話說,自動化設備的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之規定者,因有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條係為促進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升級之立法目的,故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南部某家生產螺絲公司於95年間購買機器設備1200餘萬元,已經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後來國稅局派員現場勘查發現,其機器的實際安裝地點並非投資抵減證明所記載的安裝地點,該公司提出解釋係其購買機器時,原本計畫安裝在舊有廠房內,後來考慮舊廠房地勢較低,常會淹水,所以將機器安裝到其新租的廠房,經國稅局進一步核對資料結果,因新租廠房位於農地之上,違反農地只能供農業使用的規定,該局因此否准其購買的機器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該公司因而損失抵稅金額80餘萬元。
國稅局呼籲,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應特別注意符合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以免影響抵稅權益。

◎9. 公司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應符合相關規定以免剔除補稅
《賦稅》2008/6/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適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規定,人才培訓支出係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所稱訓練活動費用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之薪資。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
該局指出,另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人才培訓支出項目二、認定原則三,如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應以國外學校、訓練機構為限,如非屬國外學校、訓練機構者,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惟查核發現公司選派員工赴國外母公司或聯屬公司進修研習,申報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因訓練單位非屬國外學校、訓練機構且未取得上開經主管機關核准證明及財政部專案認定,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10. 個人債券利息所得自96年起已改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賦稅》2008/6/20
(桃園訊)近來有民眾詢問,其於97年5月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96年度所取得之公司債利息所得,應否辦理補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扣繳單位按10%稅率就源扣繳稅款後,個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須併計該筆所得,其扣繳稅款亦不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因上述屬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不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故民眾辦理96年度起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須申報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亦免就該筆所得辦理補申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