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8/03/09~98/03/13)

2009031810:00
稅務新聞剪輯(98/03/09~98/03/13)
1. 行政院核定繼續機動調減進口小麥、大麥、玉米及黃豆應徵之營業稅
2. 中區國稅局將自本年4月1日起辦理營業人出口貨物退還營業稅之異常案件選案查核,請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應補稅情形,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3. 南區國稅局自4月1日起全面執行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
4. 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自3月16日起,可利用海關網際網路稅費繳納系統繳納
5. 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請妥善保管足資證明薪資給付之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6. 核定98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7. 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選用或改用列舉扣除。
8.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9. 報廢損失新規定
10.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營利事業及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申報股利憑單、扣繳憑單之規定


◎1. 行政院核定繼續機動調減進口小麥、大麥、玉米及黃豆應徵之營業稅
《賦稅》2009/3/9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有關進口小麥、大麥、玉米及黃豆等4項大宗物資應徵之營業稅,財政部業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之1規定,會銜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報行政院核定繼續機動減徵100%,並獲行政院核定,實施期間自98年3月10日起至99年3月9日止,為期1年。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鑒於小麥、大麥、玉米及黃豆等4項大宗物資,國內並未生產,幾乎全部仰賴進口,且係製造飼料、食用油、麵包等重要民生物資之主要原料。該等物資之國際價格雖已較去年同期回跌,惟仍尚未回到95年之價格水準;另國際金融風暴導致全球經濟不景氣,致我國產業經營壓力增加,且近來我國對外貿易需求持續萎縮,新臺幣貶值壓力浮現,未來如新臺幣匯率持續走低,恐使該等大宗物資之進口成本增加,不利於該等物資相關製品內需市場之拓展。為紓緩業者進口成本之壓力,以穩定經營,並減輕人民消費民生物資之負擔,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之1規定,機動減徵進口該4項大宗物資應徵之營業稅100%。
  財政部賦稅署並指出,97年間機動減徵進口小麥、大麥、玉米及黃豆等4項大宗物資應徵之營業稅100%,確實有助減輕人民日常消費民生物資之負擔,達到穩定國內物價之效果;本次為因應國內外經濟之特殊情況,繼續機動降稅,相信對調節相關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將發揮具體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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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區國稅局將自本年4月1日起辦理營業人出口貨物退還營業稅之異常案件選案查核,請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應補稅情形,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賦稅》2009/3/9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利用假出口、低價高報出口金額或將非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而冒退營業稅,該局將自4月1日起執行98年度營業人申報零稅率案件查核作業,並針對下列4種異常情形加強查核:(1)海關通報出口異常案件及通報海關出口異常案件(2)營業人申報資料與海關出口報單資料勾稽異常案件(包括:受國外委託加工出口、進口外貨轉售出口、進存保稅倉庫外貨再轉運出口、營業人每期退稅達一定金額以上且取得異常營業人開立憑證占全部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達一定比例等案件)(3)課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免稅區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異常案件(4)申報退稅金額鉅大之異常案件。該局強調營業人若有以不實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或出口報單資料申報錯誤等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所以該局呼籲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發現短漏稅款情事,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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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區國稅局自4月1日起全面執行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
《賦稅》2009/3/9
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時值金融海嘯、經濟不景氣的衝擊,但基於端正社會納稅風氣,促進誠實申報納稅及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將繼續本持愛心辦稅的精神,執行98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及營業稅申報零稅率查核作業。
   該局表示,依據財政部頒訂之98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及「營業稅申報零稅率案件查核作業」計畫,將針對轄內營業人所申報之營業稅資料加強分析查核,藉以杜絕虛設行號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並防止營業人取得不實發票或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就關稅與內地稅資料勾稽異常案件深入查核,以防止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述2項專案查核重點係針對營業人取得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卻提出扣抵、營業人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將應稅統一發票開立為免稅發票、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有無據實申報銷售額、非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有無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及營業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利用假出口或低價高報出口,虛報零稅率銷售額冒退稅款之異常營業人,均將列為選查對象,以遏止逃漏稅捐並增裕庫收。
  該局呼籲於選案查核作業輔導期間(98年3月1日至98年3月31日),營業人如有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取得不實發票虛報零稅率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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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自3月16日起,可利用海關網際網路稅費繳納系統繳納
《關稅》2009/3/10
  基隆關稅局表示,為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便利、全年無休之線上稅費繳納服務,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自本(98)年3月16日起,納入網際網路稅費繳納系統,請商民多加利用。
  該局表示,海關於95年2月20日開始提供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際網路繳納各項稅費,其科目包括進口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健康福利捐、進口推廣貿易服務費、滯報費及滯納金,復於95年4月24日起增加海關徵收規費規則之各項規費項目,惟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迄未納入網際網路稅費繳納系統,歷經關稅總局持續研議,自98年3月16日起,開始納入該系統,以擴大便利商民繳納稅費。
  該局進一步表示,網際網路稅費繳納之優點為商民可不受時間、地點限制,隨時隨地透過網路即時查詢待繳稅款與規費,並辦理繳納作業,因該系統係透過e政府服務平台及金融機構跨行資訊系統辦理稅費繳納業務,交易具高度安全性,且涵蓋絕大部分之金融機構,相當便利。此外,廠商直接透過網際網路繳納稅費及列印稅費繳納收據,海關相對減少核發稅費繳納證、繳納收據等相關書面文件,加速達成稅費徵收無紙化之目標,擴大便民服務。
  該局強調,欲利用此系統繳納稅費,廠商(含報關業)須先取得工商憑證,一般個人須有自然人憑證,始能登入財政部關稅總局稅費繳納系統(網址:http://dgocep.customs.gov.tw/),完成稅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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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請妥善保管足資證明薪資給付之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賦稅》2009/3/1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之薪資支出,必須確有僱傭關係及執行職務事實,有實際給付者,應詳為保存薪資受領人基本資料、薪資明細清單、薪資印領清冊及支付證明等資料,以減少困擾。營利事業遭檢舉虛報薪工資案件,常見納稅義務人誤解遭虛報或溢報薪資型態如下:1. 員工實際收到薪資金額為營利事業扣減全民健保費、勞保費等項目後之薪資淨額,致納稅義務人誤解扣繳憑單薪資總額溢報,呼籲營利事業請詳予記載薪資結構明細,以利稽徵機關勾稽。2. 營利事業雇用短期臨時工,因屬短期僱傭關係對列報其薪資之對象較無印象,呼籲營利事業應保留薪資受領人基本資料及支付證明,並輔導薪資受領人於印領清冊上親自簽名,以減少雙方糾紛。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若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除予以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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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核定98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賦稅》2009/3/10
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30條之規定,尚不能超過一定利率,該利率最高標準則每年由財政部核定之。
  另外,所得稅法第32條亦規定,合夥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職工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該「同業通常水準」每年由財政部核定之。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98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財政部已於今年初核定在案。係參酌97年度標準、經濟發展、金融業利率變動情形,是98年度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率標準未予調整;又98年度並無軍公教人員薪資調整計畫,故98年度營利事業之員工薪資通常水準亦未予調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依據財政部日前核定事項,98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核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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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選用或改用列舉扣除。
《賦稅》2009/3/10
(臺中訊)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補徵作業時,常有納稅義務人原採標準扣除額申報,因短、漏報所得額需補繳稅款,於是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卻遭稽徵機關否准,每有納稅義務人不服,為此提出異議。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一般扣除額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如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選定採用標準扣除額,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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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賦稅》2009/3/11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如未列入當年度收入,致漏報所得者,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申報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特別呼籲,各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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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報廢損失新規定
《賦稅》2009/3/12
年底各營利事業均會進行商品及固定資產之總盤點,盤點過後難免會發現商品過期、變質、破損、或固定資產毀滅、廢棄等需要報廢之情況,此時營利事業該如何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程序又再度大幅放寬了,根據財政部日前最新發布的解釋令,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營利事業有前述報廢情事,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已不再侷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才能適用了。
  以前對於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言,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或是過期商品等,欲列報報廢損失還得事前報備或報請監毀等程序始能認定,不但公司需要多一道申請程序,同時也增加稽徵機關之行政成本,基於簡政便民的原則,財政部決定大幅放寬營利事業報廢損失之規定,由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之。
  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其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該局特別呼籲,修正後之規定係於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稅務法令之變動,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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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營利事業及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申報股利憑單、扣繳憑單之規定
《賦稅》2009/3/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利事業詢問,營利事業於年度中解散後,相關扣繳及股利憑單應於何時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營利事業如於解散或合併時已有配發股利或盈餘分配,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上述10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算。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如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及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上述規定辦理股利憑單、扣繳憑單申報,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