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8/07/20~98/07/24)

2009072810:00
稅務新聞剪輯(98/07/20~98/07/24)

1. 買賣未發行股票的股權或未經簽證發行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應依財產交易課徵所得稅
2. 營利事業對體育事業的捐贈,應係節稅的不錯選擇喔!
3. 營業稅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基本資料登錄增加輸入申報人資料
4. 98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新增兩大便民措施!
5. 員工到國外出差所支領的膳宿雜費是否需課徵所得稅?
6. 總機構總繳營業人之分支機構如涉有營業稅電子申報漏稅違章時,其違章累計次數應以總機構為累計對象
◎1. 買賣未發行股票的股權或未經簽證發行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應依財產交易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7/20)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未發行股票的股權或未經簽證而發行的股票,非屬證券交易,而是屬於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並表示:公司發行股票,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必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才算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邇來查獲數起案件,民眾買賣未發行股票的股權、或未經公司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的股票,誤認係屬證券交易而繳納證券交易稅,致漏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買賣未發行股票的股權或未經簽證而發行的股票,非屬證券交易,其交易所得核屬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財產交易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免漏報,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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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營利事業對體育事業的捐贈,應係節稅的不錯選擇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09/7/2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在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之時,企業者出錢贊助球隊,一方面可大打企業形象及知名度,一方面可藉由球隊與球迷及企業間彼此對運動風氣的凝聚;非但如此,在稅法上亦有鼓勵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列報為費用,且不受金額限制,可說是他項節稅方式的一項選擇。
至於所謂「體育事業」其範圍依財政部69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34364號函規定:(1)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2)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之費用。(3)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的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4)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的體育活動經費。(5)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經費;準此,財政部68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3720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福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另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報,不受金額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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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營業稅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基本資料登錄增加輸入申報人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7/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8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營業稅電子申報系統報繳營業稅,於營業人基本資料登錄畫面新增輸入申報人或代理申報人資料。
該局說明,現行營業稅電子申報系統之營業人基本資料登錄,僅須輸入營業人統一編號、名稱、稅籍編號、地址、聯絡人姓名電話、申報種類等資料。自98年8月1日起,新版(V8.20版)營業稅電子申報系統於營業人基本資料登錄畫面將增加「申辦情形」欄項,內容含括申報人或代理申報人相關資料欄位,請營業人配合輸入資料。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係自行申報,須輸入申報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資料,並於自行或委託辦理申報註記欄位選擇「自行申報」;如係委託申報者,除輸入代理申報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資料,並於自行或委託辦理申報註記欄位依受託人身分別選擇「記帳士申報」、「代理人申報」或「會計師申報」外,且應輸入代理申報人之證書(登錄)字號。
該局強調,網路申報繳稅作業提供民眾更方便、多元化的報繳稅管道,達成政府便民服務政策,並落實無紙化之政策目標,請營業人予以配合並安心使用網路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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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新增兩大便民措施!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09/7/2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度起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新增二項便民措施:
一、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自今年起免予暫繳申報。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只要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依規定即可免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國稅局說: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自今年起免予暫繳稅款及申報,主要係為避免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於暫繳申報繳納稅款後,需等候冗長的退稅流程。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等三種情形者,僅需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以自動櫃員機、現金、支票或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之晶金融卡即時扣款轉帳繳稅等方式向公庫繳納稅款即可,得免再向國稅局辦理暫繳申報。
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今年暫繳申報相關簡便措施,俾免造成日後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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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員工到國外出差所支領的膳宿雜費是否需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7/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員工因業務關係赴國外出差,該期間所領的膳宿差旅費是否為屬員工的勞務報酬?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標準者,免予核算薪資所得。至於超過規定標準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仍屬於員工的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予員工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支員工出差旅費支出認定標準,國外出差的膳宿雜費係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的日支數額認定,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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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總機構總繳營業人之分支機構如涉有營業稅電子申報漏稅違章時,其違章累計次數應以總機構為累計對象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7/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違章漏稅處罰時,係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並以總機構為對象累計違章次數。
該局說明,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如總機構採人工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採電子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登錄錯誤,致該分支機構該期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該分支機構該期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者,對其總機構裁處漏稅罰時,應減輕或免予處罰;是類案件既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其依同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認定違章次數,應以總機構為累計對象,營業人如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即不適用前揭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請營業人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指出,營業稅違章案件處行為罰時,係以實際發生違章者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處漏稅罰時,若為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者,以總機構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若為總分支機構分別申報營業稅者,係以實際發生違章者為補稅裁罰及違章計次主體(例如:分支機構逃漏稅,則罰分支機構)。提醒營業人注意以上區別,並誠實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