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8/08/17~98/08/21)

2009082110:00
稅務新聞剪輯(98/08/17~98/08/21)
1. 捐款政府賑災專戶 全額抵稅
2. 國稅局採便民措施 主動核認莫拉克颱風災害損失
3. 取得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4. 義賣收據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5. 核釋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等交易,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6.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7. 因颱風帳證淹水採估計數申報營業稅者,報備方式再簡化
8. 災損如同時造成帳簿憑證滅失,勘驗應把握30天黃金期
9. 不服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3種核定,提起復查時,應注意其個別申請復查期限
10. 台北關稅局說明「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11. 民眾若欠繳稅款,土地、房屋也會被禁止處分
◎1. 捐款政府賑災專戶 全額抵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8.12
莫拉克颱風帶來超大雨量,南台灣水患成災,各界發動捐款,企業員工以企業名義捐出一日薪水,財政部指出,將比照921地震,企業代員工捐款後,只要轉開受贈單位收據給員工,明(99)年5月報稅即可抵稅。

依據目前稅法規定,捐款抵稅金額視受贈單位而有不同。財政部指出,民眾透過愛心專戶專款,受贈單位如果是政府機構,如內政部或中央銀行等開設的捐款專戶,所捐出的金額就可以100%扣抵個人綜合得稅。

若為公益、慈善團體開設的愛心專戶,民眾的捐款可在年度捐款總額不超過個人全年綜合所得20%範圍內,在明年5月申報98年度個人綜所稅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報稅方式,享受減稅優惠。

財政部也指出,莫拉克造成嚴重水患,激起民間愛心,部分企業取得員工同意後,將員工的一日所得匯集成一筆捐款集體捐出,這類捐款形式因受贈單位只會匯開一筆捐款收據給企業,企業必須在年度結束時,逐筆轉開小額捐款收據給員工申報減稅。

賦稅署強調,企業在轉開捐贈收據時,必須注意須將原始捐款憑證影本或捐贈內容登載在員工的捐贈收據上,以便稅捐機關查核,避免影響員工的抵稅權益。

根據規定,企業集合員工的一日所得捐款賑災,若受贈捐款單位為政府機關,同樣也可以享有100%的減稅權利。受贈單位如為公益、慈善機關,可抵稅比率只有年度所得總額的20%。

至於營利事業自行捐贈的款項,財政部表示,亦比照個人捐款,視捐贈對象有不同的抵稅金額。例如企業捐款的受贈單位若是中央政府或各縣市政府等,捐款金額沒有抵稅上限,全額都可以扣減年度營利所得節稅。

企業若將賑災捐款捐給如世界展望會、慈濟等公益、慈善機關時,其捐款抵稅金額以不超過全年營利所得1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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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稅局採便民措施 主動核認莫拉克颱風災害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8/17)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造成納稅義務人鉅大財產損失,南區國稅局緊急採行便民措施,凡個人受災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可由當地村(里)幹事或該局配合中央救災小組派往災區服務之同仁,彙總填具災害損失申報表即可認定,免再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該局目前配合中央救災小組派員深入災區,主動提供服務地區有嘉義縣分局、臺南縣分局、高雄縣分局(平地)、旗山稽徵所(山區)、東港稽徵所、潮州稽徵所及臺東縣分局等;而基於簡政便民,凡屬災區之個人自行向該局申報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仍可由國稅局同仁審核認定。
該局另表示,民眾自行申請災害損失,應於災後30日內提出,可採書面、電話、網路或傳真等方式,向災害發生地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規定及表單等皆已放置於南區國稅局網站上,民眾可自行參考或下載運用,如有任何疑義,歡迎電洽該局或當地分局、稽徵所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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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取得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09/8/17)
本轄營業人○○公司來電詢問,日前公司廠房遭相鄰的A公司失火波及而損毀,嗣後自A公司取得相關賠償款項時,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等交易主體之賠償收入。○○公司所收取之賠償款並非衍生自雙方的銷售行為,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範圍,亦非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另補充說明,如賠償收入係源於銷售行為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則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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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義賣收據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8/18)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公益慈善團體舉辦義賣募款籌措經費,民眾基於善心出錢購買,該等團體開立收據予民眾收執,此收據能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但民眾參加前揭機構或團體舉辦之義賣所取得之義賣收據,因有取得義賣物品,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並非所有捐贈皆可列舉扣除,如受贈之機關或團體並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即使民眾確實無償捐贈,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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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核釋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等交易,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賦稅署 - 2009/8/19)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取得外匯收入,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如經報關程序者,應於發貨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該貨物如未經報關程序者,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經營上開外銷貨物之業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及該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第1點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另衡酌營業人外銷貨物如經報關程序將貨物輸往保稅區者,應繕具視同出口之B1、B2、D1或F4等報單,該部爰規定是類申報適用零稅率之交易證明文件,除應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及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等文件外,應另檢附該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申報適用零稅率;惟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如未經報關程序致無報單文件者,則應另檢附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始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俾兼顧查核實務需要。
  財政部同時指出,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該部91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第1點、96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7870號函及98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340號令規定,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考量其交易態樣與上開該部96年6月29日令之交易型態相似,相關證明文件允宜劃一,爰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除應檢附課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其餘證明文件比照上開規定辦理,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而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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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8/20)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臺灣,多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慘重,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又如受災標的物投有保險者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或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此外;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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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因颱風帳證淹水採估計數申報營業稅者,報備方式再簡化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8/20)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方便轄區營業人,公司行號因受莫拉克颱風影響者得採估計數方式申報營業稅,程序上除可事先報備外,亦可於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註明「帳證淹水或毀損預估申報」,即視同報備,邇後因前揭情形發生短漏報情事者,准於補稅免罰。
  該局日前曾針對因受颱風影響,造成統一發票等憑證帳冊泡水或滅失,而無法如實申報98年7、8月銷售額之公司行號,放寬得以事先報備採估計方式申報當期(月)營業稅。現為體貼受災民眾重建家園艱辛,縮減行政作業,簡化報備方式,以提供貼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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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災損如同時造成帳簿憑證滅失,勘驗應把握30天黃金期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8/20)
8月8日莫拉克颱風侵臺,重創南臺灣地區,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與公司行號較為密切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可列報災害損失外,如帳簿憑證因這次水災造成滅失或毀損,得併同災害損失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派員勘查。
國稅局表示,帳簿憑證滅失或毀損經勘查屬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其屬新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得依上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核定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亦可核實減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轄內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的情況,特別要求同仁主動協助轄內受災營利事業辦理各項災損核認作業,並將損失報備申請案列為優先處理案件,同時為簡化作業程序,凡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已投有保險或報備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均免派員勘查,僅需檢附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保險或公證機構出具之損失清單及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申請書表供稽徵機關書面審查;又營利事業於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地址分屬不同縣市者,均可向受災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申請,稽徵機關將主動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作為核認損失之依據。
國稅局最後強調,營利事業遭受前項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准報備後,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為非營業損失,惟同時有受領保險理賠部分及出售災害損壞資產之收入,也要列入非營業收入,以免因漏報該筆收入而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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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服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3種核定,提起復查時,應注意其個別申請復查期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8/2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兩稅合一實施後,公司行號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另須辦理未分配盈餘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等兩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後,會寄發3種核定通知書,倘有應補繳稅款時,也會分別開立繳款書。故公司行號若對該3種核定內容有不服時,應檢視其個別申請復查的提起期限,以免逾期,而喪失行政救濟之權利。
  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如核定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辦理9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該局核定未分配盈餘為1,470餘萬元,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147餘萬元,減除投資抵減稅額後,應補徵稅額為0元,核定通知書於95年10月22日送達,該公司不服國稅局核定,依規定應於95年11月21日前申請復查,而該公司於95年12月14日始申請復查。案經復查、訴願決定均以程序不合駁回,該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亦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略以,該公司9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所載應補徵稅額為0元,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送達日後即95年10月22日後30日內申請復查。而該公司主張應以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95年11月15日屆滿翌日起計算30日內,為復查期限,顯有誤解,委不足採。國稅局以本件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95年11月21日,惟該公司遲至95年12月14日始提出復查之申請,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從程序上駁回其復查之申請,並無違誤。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收到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注意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本身之權益。否則按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已逾不變期間者,其實體即不再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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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台北關稅局說明「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財政部關稅總局 - 2009/8/21)
台北關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8年8月10日以台財關字第09805505530號令修正發布「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條文,為利相關業者及商民瞭解修法內容,該局針對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5條:配合商業登記法修正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海關要求該證明文件所欲核對確認之資料均可於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得,爰刪除第1款及第2款有關應檢具公司登記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明文件規定;另修正第1款,規定申請登記為快遞業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及電話號碼」等資料,以利海關透過該統一編號查詢相關作業。

二、第6條:按「生鮮農漁產品」屬得機邊驗放貨物之範圍,目前已設有專屬單位提供24小時通關服務,爰於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1款增訂排除該等貨品得以快遞貨物方式辦理通關之文字。

三、第8條:為利快遞業者之理貨作業有效運作並杜流弊,爰增訂第2項及第3項「前項所稱在不拆開包裝之情形下理貨,指就進出口快遞貨物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不包括拆盤進倉、點收、分區堆置及搬運至通關線輸送帶等」「理貨人員辦理理貨業務,應不得利用理貨機會進行非理貨工作,且須依海關規定穿著理貨背心,以識別理貨身份,同時該理貨背心亦不得借供其他快遞業者使用」,訂定理貨之定義、範圍及理貨人員應遵行事項,俾利執行。

四、第10條:快遞貨物規定須於貨上貼黏發票,以利關員查核,如業者能提供發票儲存系統設備供海關及時查詢及列印相關發票影像檔,當已符合海關要求,爰於第1項增訂但書規定「但快遞業者於貨物通關現場備有發票儲存系統設備,於海關查核時,快遞業者可自該電腦系統查詢或列印資料者,得免黏貼發票於快遞貨物上。」俾便推動快遞貨物商業發票無纸化之實施。另增列第3項「快遞業者依第1項規定應行黏貼之條碼或標籤,有漏貼、脫落或損毀等情事,應向海關申請補貼,經海關核准後派員監視辦理。」以規範是項申請補貼作業程序。

台北關稅局特別提醒相關業者注意遵守上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相關辦法,可至該局網站(http://taipei.customs.gov.tw)點選法令規章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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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眾若欠繳稅款,土地、房屋也會被禁止處分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8/21)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稅逾期未繳納,除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土地、房屋亦可能被禁止處分。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為追繳欠稅並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規避執行,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以收稅捐保全之效。若嗣後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者,稅捐機關會主動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急欲出售財產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一旦財產被禁止處分,將影響出售時機或貸款的准否及申請貸款的額度。因此,若有應繳納之稅捐,仍請如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