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3/01~99/03/05)

20100305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3/01~99/03/05)

1. 股東以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2. 申請適用促產條例第9條之2者,應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5年免徵營所稅獎勵辦法辦理
3. 債權人不得僅憑借據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4. 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之利息可列舉扣除
5. 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常見之缺失
6. 出口退稅無最低金額限制續實施1年
7. 海關實施轉口貨物除特定貨物外得以加封電子封條替代押運
8. 形式上之併購不得適用企業併購法之租稅優惠
9.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給付租賃業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0. 專櫃銷售型態與合作店銷售型態要認清,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11. 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應併薪資扣繳
12.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納稅方式新變革!
13. 夫妻分居分別申報,經歸戶合併之應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其分攤計算方式已有新規定
14. 營利事業購買書報雜誌之支出須與業務有關,且應取具合法憑證,始可列支
15.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扣繳稅額應如何申報減除?
◎1. 股東以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公司使用,雖然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依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甲先生,接到該局寄發之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發現補稅原因為漏報租賃所得,該筆租賃所得係因甲君提供自有房屋供自家開設之A公司使用,經該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甲君不服,申請復查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甲君的房屋雖然係無償借用,予本人投資開設之公司營業使用,依前揭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以自己所有房屋無償供其投資開設之公司使用,依法應申報租賃所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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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適用促產條例第9條之2者,應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5年免徵營所稅獎勵辦法辦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應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簡稱免稅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係經營電子零組件製造,增資計畫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連續5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公司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免稅所得7仟餘萬元。經審核其免稅產品產製流程及銷售相關成本表資料,發現其列報獎勵免稅產品銷售收入中,部分產品係自大陸地區之子公司產製後進口並直接銷售,非由該公司自行生產製造,該部分產品尚無前揭免稅獎勵辦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該局重行核算免稅所得為4仟餘萬元。
該局說明,免稅獎勵辦法所稱製造業及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分別係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或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公司自大陸地區進口貨物銷售之所得,核非屬製造業及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範疇,尚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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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債權人不得僅憑借據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3/2)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前有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之前借款給朋友並有取得借據,目前朋友躲債避不見面,若為追討此筆借款,可否拿借據向國稅局查調其朋友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答覆,為了保護民眾之個人財產、所得等隱私,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債權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須檢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方能辦理,因為借據並不是可以作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所以僅提示借據,國稅局是無法受理的。

該局提醒民眾,應先採取法律途徑,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再憑以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避免徒勞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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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之利息可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3/2)
(桃園訊)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另依據銀行法第139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目前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以及郵政局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故納稅義務人向上述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付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但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超過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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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常見之缺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3/2)
營利事業的應收款項如經催收而無法收回,務必取具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若因證明文件不合稅法規定,列報之呆帳損失被剔除而補稅,營利事業將遭受雙重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的各項情形,包括債務人倒閉、逃匿、破產宣告、重整,雙方和解,或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等,都分別規定其應取具之證明文件,例如債權逾2年,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之催收證明。
  國稅局指出,申報呆帳損失的營利事業,常因所取得的證明文件不符合稅法的規定,導致呆帳損失無法被認定,其中最常見的情況有下列兩種:
   (一)營利事業在催收逾期2年之應收款項時,依照規定必須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但常見營利事業雖已寄發存證信函給債務人,卻未取具存證信函的送達證明。
   (二)營利事業與債務人和解致應收款項之一部或全部無法收回者,依照規定應取具法院或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但常見營利事業透過會計師或律師與債務人協商,卻僅取得和解協議書及會計師或律師之證明文件。
  該局在查核某公司96年度所得稅申報案件時,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其中120萬元僅取具郵政事業之存證信函,卻未能提示存證信函已送達之證明,不合稅法之規定,因此全數剔除並補稅30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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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出口退稅無最低金額限制續實施1年
(財政部關稅總局 - 2010/3/2)
關稅總局表示,為因應全球金融風暴及增加出口廠商競爭力,財政部自98年3月30日起解除「外銷品所用進口原料其可退稅款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1﹪以下不得退稅」之禁令,為期1年,實施以來,至同年12月31日止,核退之進口稅金額已達新臺幣5千314萬餘元,深獲業者肯定,由於景氣尚在復甦階段,為協助廠商減輕成本負擔,財政部決定該措施續予實施1年,至100年3月29日止。惟至今尚有部分外銷廠商不知有此項優惠,關稅總局籲請符合沖退稅條件之外銷廠商把握良機,勿讓權利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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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海關實施轉口貨物除特定貨物外得以加封電子封條替代押運
(財政部關稅總局 - 2010/3/2)
  基隆關稅局表示,為配合「高雄港轉口櫃免押運計畫」採用高科技電子封條監控,以替代海關派員押運,俾減低航商營運成本、提升港口作業效率及競爭力,關稅總局爰於99年2月22日以台總局徵字第09910017261號令公告,修正「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轉口貨物卸岸進儲或轉(裝)運出口,需運經碼頭或機場管制區以外之地區者,除武器、彈藥、毒品等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甚鉅之轉口貨物或海關認為有押運之必要者,例如,接獲密報、通報或其他可疑情事等,仍應維持人工押運外,得以加封電子封條替代海關派員押運。(修正要點第13點第1項)
二、針對加封電子封條之貨物,明定除菸酒或尚未開放准許進口之中國大陸出產之農產品、食品外,凡符合第2項所列4款情形之ㄧ者,得以加封海關封條或經海關核准之自備封條替代。(修正要點第13點第2項)
詳細修正內容,請進入關稅總局網站首頁(http://web.customs.gov.tw/mp.asp?mp=1)點選「電子公布欄/業務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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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形式上之併購不得適用企業併購法之租稅優惠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3/3)
  財政部指出,企業併購法之實施,提供企業重組整併之法源,並提供適當租稅優惠措施,以鼓勵企業基於追求效率與成長進行併購,提升企業之國際競爭力。因此,企業併購法提供租稅優惠措施係為適度排除併購障礙,以免妨礙併購之進行,倘營利事業藉形式上之併購以獲取租稅利益者,依實質課稅原則,自不得適用該法相關租稅優惠。
  該部以實際案例說明,乙公司公平價值僅2億元,惟甲公司以12億元(溢價10億元)購買乙公司100%股權,帳列長期股權投資12億元。甲公司並在短期內將其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分割新設立一丙公司,並轉讓其持有乙公司全數股份予丙公司,換得丙公司全部發行新股,在原有投資架構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增加丙公司。旋即再將乙公司與丙公司合併,以乙公司為存續公司,丙公司消滅,此時,又回復甲公司直接持有乙公司股權之最初投資架構。
  財政部表示,該企業於短期間內經由上開「分割」及「合併」之調整,其架構與「分割」及「合併」前相同,均為甲公司直接持有乙公司股權,並無任何改變,自無從提升經營綜效;該企業進行分割再合併之考量,係因企業併購法第35條規定,公司進行併購而產生之商譽,得於15年內平均攤銷,因此,透過丙公司再與乙公司合併,將丙公司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沖銷,並將甲公司購買乙公司之溢價(10億元),變成存續乙公司帳上之10億元商譽,以獲取按15年平均攤銷該10億元費用之租稅利益,倘該企業未進行前述一連串形式併購,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並無商譽攤銷之適用,是藉由形式之併購謀取租稅利益之意圖至為明顯。此類案件,稽徵機關將依實質課稅原則並參考企業併購法意旨予以查核調整。
  財政部說明,政府對併購案件均詳加審核,企業基於租稅利益進行形式併購,不但無法達到減輕稅負目的,反徒增規劃成本,對於企業並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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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給付租賃業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3/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給付租賃業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所租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是否得予扣抵,端視該車輛租用方式屬「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營業租賃」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惟「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實質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當租賃期間屆滿時,車輛所有權會移轉予承租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近年來營業人大量採取「企業長租」小客車方式以規避稅負,造成實質為「融資租賃」方式,而營業稅進項稅額以「營業租賃」之方式認定,全額提出扣抵,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該局籲請,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如有實質為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客車之進項憑證而已申報扣抵,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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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專櫃銷售型態與合作店銷售型態要認清,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3/3)
本轄營業人與某具規模營業人簽訂合作銷售契約並自行比照專櫃銷售型態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涉嫌漏開銷售額及未依規定給予及取得憑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另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日期之銷貨清單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國稅局說: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一)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二)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
國稅局又說:營業人如與其他有規劃專櫃招商並以合約約定按銷售額的一定比率支付租金者,如是合作店銷售型態(不必申請核准)其營業人要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且於支付租金時取得發票,若為專櫃銷售型態(要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則由招商營業人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專櫃營業人再開立發票給招商營業人,是以務必要認清其銷售型態為專櫃銷售型態或是合作店銷售型態,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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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應併薪資扣繳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3/4)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查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列報加班費係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工作性質每月定額給付加班津貼,並誤以為只要按時薪換算加班時數,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津貼,即可免納所得稅,致違反所得稅扣繳申報之規定。因此該局針對「加班費」提出說明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另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並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可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三、惟如係無論員工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加班費」之薪資所得扣繳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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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納稅方式新變革!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3/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98年度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另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核發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者,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亦同。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然沒有核定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但是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仍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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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夫妻分居分別申報,經歸戶合併之應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其分攤計算方式已有新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3/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夫妻分居,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之全部應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可依公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而該公式,自98年9月14日起已有新的規定。
原規定之稅額分攤方式乃是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的比例計算,而當夫妻雙方的所得相差懸殊時,此種方式會造成較低所得的一方必須承擔所得較高一方因累進稅率核算稅負的不公平現象,而新規定乃是按夫妻各自採單身身分申報之應納稅額比例計算分攤,為利民眾瞭解其間差異,該局特舉例說明:
假設有一夫妻分居,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自分別申報,且未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其中夫有薪資所得1,500,000元,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2人,採標準扣除額;妻有薪資所得450,000元,未申報扶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其計算及比較如附表1、2)。
該局特別呼籲,夫妻除結婚第一年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外,均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因為分居無法清楚掌握配偶申報資料時,也必須各自在結算申報書內載明另一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若經申請分別開單者,稽徵機關將依據申請,計算雙方各自應負擔之稅額,並分別寄發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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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營利事業購買書報雜誌之支出須與業務有關,且應取具合法憑證,始可列支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3/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組織學習的風氣普及與終身學習觀念的落實,許多公司行號常會訂購各類書報雜誌供全體主管或員工研讀,以增進專業知識。但該類用途的支出,除必須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外,也必須與業務有直接關係,始得列報為書報雜誌費,而負責人或高階主管家用之書刊或與業務無關之讀物,則不可列報。

北區國稅局指出,書報雜誌費一般係指營利事業為提升員工專業知識及掌握財經資訊等需要,用於購置與業務有關之專業參考書籍、雜誌及日常報紙等方面的支出。政府為防杜營利事業浮濫取具憑證報銷,除上開用途的限制外,尚規定購置書報雜誌之原始憑證為書寫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及國外發票憑證或報社雜誌之收據,始得於當年度認列或按年攤提。

該局同時表示,近來發現有少數營利事業單位,擅自將負責人或高階主管家用之休閒刊物,乃至於與業務無關之影音娛樂商品,列報為營利事業本身之書報雜誌費,以致在查核時遭剔除補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留意該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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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扣繳稅額應如何申報減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3/5)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現行兩稅合一制度,並為簡化徵納雙方作業,財政部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第4項規定,將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時,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獨資及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額所含之扣繳稅額應如何申報減除之相關配套措施,財政部亦於98年11月18日修正同法施行細則第65條之1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計算,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期租稅中立性,亦於同法第88條第2項明定,獨資、合夥組織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雖未實際分配,惟仍應於該年度法定申報截止日前,依規定之扣繳率(99年1月1日起為20%)扣取稅款,故營利事業於辦理申報時,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俾維護納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