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9/06~99/09/10)

20100906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9/06~99/09/10)

1. 國稅預約取件,可延至晚間6時,歡迎多加利用! (2010/9/6)
2. 自98年5月27日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營利所得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2010/9/6)
3. 醫療院所請主動檢視自費(非健保)收入有無漏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2010/9/7)
4. 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 (2010/9/7)
5. 請提早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事宜 (2010/9/8)
6. 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當年度雖以最後年度投資抵減稅額全數抵減應納稅額,致無應補徵稅額,仍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010/9/8)
7. 公司停業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有變動,仍應依法申報 (2010/9/8)
8. 給付非境內居住者所得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於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2010/9/10)
9. 給付99年度退休員工之退休金,扣繳義務人如何計算其應稅之退職所得? (2010/9/13)

◎1. 國稅預約取件,可延至晚間6時,歡迎多加利用! (2010/9/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9/6)
北區國稅局為提升服務品質,全功能服務櫃台已開辦下班後延時預約服務,便利上班族下班取件,免請假。
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請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等業務,可利用線上預約,或以電話或傳真申請,該局會將申辦文件送至約定地點交付民眾,不需找停車位及排隊等候,縮短辦理時間。
線上預約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民眾只需上網預約,並點選就近取件之單位,該局會以電話聯繫民眾約定取件時間,既快速又便利。本項線上預約服務項目包含所得資料、財產資料、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中文)、儲蓄免扣證、違章欠稅查復表、國稅各項申請書表及宣導資料等7種項目,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以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3-3396789轉2305洽詢,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TOP
◎2. 自98年5月27日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營利所得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2010/9/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9/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修正規定,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已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合併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爰增訂所得稅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或75條第4項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有應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者,應於該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現行為20%)扣繳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特別呼籲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確實依照前揭規定辦
理,以減少徵納雙方無謂爭訟。
TOP
◎3. 醫療院所請主動檢視自費(非健保)收入有無漏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2010/9/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9/7)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所得應併計執行業務者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核課綜合所得稅,次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指出,近來民眾愈來愈重視體態健康或儀表美麗等需求,例如:中醫診所針對肥胖等問題調配瘦身中藥診治,惟其取自病患自費之收入如有漏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將涉及違章,除遭補稅並處以罰鍰。該分局呼籲,對於屬自費(非健保)收入,如有未合併申報繳稅之醫療院所,在國稅局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得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惟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TOP
◎4. 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 (2010/9/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9/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獨資經營診所,若負責人變更應如何辦理稅籍變更?
該局說明,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該局指出,原診所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新診所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
一、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四、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TOP
◎5. 請提早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事宜 (2010/9/8)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9/8)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月1日起開始,為利營利事業順利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之事宜及財政部所提供之服務措施。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考量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為使營利事業儘早享受減稅利益,財政部前核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及起徵額120,000元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以落實暫繳之意旨。
  該署補充說明,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99年度之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符合規定之營利事業如欲利用網路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者,無需登入申報系統,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www.etax.nat.gov.tw,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並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paytax.nat.gov.tw,線上繳稅)即時轉帳繳稅。
  該署並指出,依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之決議,財政部已實施多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相關之興革措施,如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規定、未以相關稅額抵減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新臺幣2,000元以內小額暫繳稅款案件免繳納及免申報等規定,稽徵機關將在暫繳申報期間加強宣導,以利營利事業遵循。
TOP
◎6. 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當年度雖以最後年度投資抵減稅額全數抵減應納稅額,致無應補徵稅額,仍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010/9/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9/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係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後,再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鑑於結算申報為決定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之最主要根據,納稅義務人如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國庫稅收,故所得稅法對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實訂有處罰之規定,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者,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指出,最近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漏報營業收入700萬元及營業成本525萬元,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75萬元,該公司因尚有最後年度投資抵減稅額60萬元,經抵減應納稅額後無應補徵稅額,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437,500元。該公司主張查核結果既無應負擔之所得稅額,自無漏稅額,應無處罰鍰之適用,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對營利事業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所為處罰之規定,係就營利事業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之行為,並涉及短漏稅額者,即應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而非以核定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扣繳稅額及投資抵減稅額後有應補徵稅額者,方有裁處罰鍰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餘有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者,仍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誠實申報,否則,倘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最後年度之投資抵減稅額雖足供抵減核定應納稅額而無須補繳稅額,稽徵機關仍將依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TOP
◎7. 公司停業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有變動,仍應依法申報 (2010/9/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9/8)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之所得稅額,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以免於國稅局查核時,因該帳戶當期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不相等,而遭國稅局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雖在97年7月1日至98年6月30日間獲准停業,但是在97年7月23日繳納1筆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繳稅款25,000元,這筆稅款依規定應在繳納當日即97年7月23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則可扣抵稅額餘額已變動,該公司依法應在98年5月間申報97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因未申報致遭裁處罰鍰新臺幣7,500元。
  該局提醒,公司處於停業狀態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資料有變動,仍應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
TOP
◎ 8. 給付非境內居住者所得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於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2010/9/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9/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除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代扣稅款外,尚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局指出,最近有數起案例,扣繳義務人均表示其與所得人具親屬關係,雖知所得人已出國多時但不知已被除戶,亦不知所得人為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故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扣繳率扣取稅款,非故意短漏扣繳,申請復查,該局以所得人該年度均未曾入境居留,或僅在台居留數天,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核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給付其各類所得,應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且查扣繳義務人與所得人係為親屬關係,對於所得人為非居住者之事實,自難諉為不知,其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縱無故意亦有過失,依同法第114條規定,該局按應扣未扣稅款處罰鍰並無違誤等由,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已出國多時者各類所得時,應查明所得人是否已被除戶及其在臺居留天數,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TOP
◎9. 給付99年度退休員工之退休金,扣繳義務人如何計算其應稅之退職所得? (2010/9/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9/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財政部98年11月25日公告99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標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一)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 A公司於99年1月12日有3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員工甲君、乙君、丙君退休,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下,1.甲君年資10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60萬元,退職所得=1,600,000-(169,000×10年)<0,即所得額為0元,扣繳義務人免開立及申報甲君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2.乙君年資1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270萬元,扣繳憑單應填報退職所得=(2,700,000÷15-169,000)×15×0.5=82,500元,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82,500×6%=4,950元;3.丙君年資2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850萬元,應填報扣繳憑單之退職所得=〔(8,500,000÷25)-339,000〕×25+(339,000-169,000)×25×0.5=2,150,000元,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2,150,000×6%=129,000元,且A公司應於100年1月底前申報乙君、丙君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18%)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注意上開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