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9/13~99/09/17)

20100917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9/13~99/09/17)

給付99年度退休員工之退休金,扣繳義務人如何計算其應稅之退職所得? (2010/9/13)
存貨不堪使用需報廢,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2010/9/13)
營利事業廣告費用須依租賃合約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2010/9/14)
繼承人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2010/9/14)
營業人為犒賞員工購買中秋禮盒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出扣抵 (2010/9/15)
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2010/9/16)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2010/9/16)
員工認股權課稅規定 (2010/9/16)
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決、清算申報,應適用修正後之稅率17%計算稅額。 (2010/9/17)

◎ 1. 給付99年度退休員工之退休金,扣繳義務人如何計算其應稅之退職所得? (2010/9/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9/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財政部98年11月25日公告99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標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一)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 A公司於99年1月12日有3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員工甲君、乙君、丙君退休,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下,1.甲君年資10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60萬元,退職所得=1,600,000-(169,000×10年)<0,即所得額為0元,扣繳義務人免開立及申報甲君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2.乙君年資1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270萬元,扣繳憑單應填報退職所得=(2,700,000÷15-169,000)×15×0.5=82,500元,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82,500×6%=4,950元;3.丙君年資2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850萬元,應填報扣繳憑單之退職所得=〔(8,500,000÷25)-339,000〕×25+(339,000-169,000)×25×0.5=2,150,000元,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2,150,000×6%=129,000元,且A公司應於100年1月底前申報乙君、丙君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18%)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注意上開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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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貨不堪使用需報廢,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2010/9/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9/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5年間申請暫停營業,屆期亦未申請復業,該局查得其95年度期末存貨帳面價值應為1億餘元,惟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列載餘存貨物0 元,核定其自行調減之期末存貨帳面價值1億餘元視為已銷售,應補徵營業稅額5百餘萬元。甲公司雖提出已將部分存貨出賣予乙公司之發票,主張能賣的都賣了,剩下的存貨均已報廢, 該局應舉證伊有出賣其餘存貨之事實云云。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在核定稅額過程中,須納稅義務人協同辦理者所在多有,學理上稱為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包括 申報義務、記帳義務、提示文據義務等,納稅義務人違背上述義務,在行政實務上即產生由稅捐稽徵機關片面核定等不利益之後果,稅捐稽徵機關自無庸舉證貨物之流向。存貨有無出賣或報廢,或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均屬甲公司所得支配之範圍,系爭去向不明之存貨,甲公司若主張報廢,即應由甲公司舉證,而非由該局舉證其已經出售、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全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存貨不堪使用需報廢,除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以免遭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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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營利事業廣告費用須依租賃合約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2010/9/1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9/1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租用大樓牆面或空地裝置大型看板,往往會投入鉅額的廣告費用,這些費用除應取得合法憑證外,尚須依租賃合約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
北區國稅局指出,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若廣告費用之經濟效益僅及於當年度,則該支出應列為當期費用,反之,廣告費用經濟效益長達數年者,則須先以遞延費用列帳,並於經濟效益期間內,配合收入之實現分年轉為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若將具未來經濟效益之支出全數列為當期費用,雖可降低當期課稅所得額,但卻扭曲財務報表的正確性,並造成未來稅捐負擔之增加,且違反收入與費用配合之租稅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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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繼承人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2010/9/1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9/14)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人欲拋棄繼承權,應如何辦理?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亦即,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若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就當作其拋棄繼承權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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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營業人為犒賞員工購買中秋禮盒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出扣抵 (2010/9/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9/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屆,公司行號犒賞員工購買中秋禮盒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除了上述購買禮盒犒賞員工之情形外,營業人如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等有租借場地、佈置會場與提供獎品之支出,以及提供員工旅遊之活動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亦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前揭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法處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切勿將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之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查獲後除補稅外,尚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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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2010/9/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9/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單位雇用之員工因業務需要,在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可適用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可免納所得稅。但是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即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依定額給付,係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國稅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為雇主延長員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另營利事業單位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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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2010/9/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9/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了簡化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其盈餘歸課稽徵程序,自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修正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已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故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且未採試算暫繳申報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額後,亦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如前開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得免予繳納及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近二年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之決議,財政部已實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多項興革措施,如: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規定、無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申報、小額暫繳稅款案件免繳納及申報等規定,營利事業可善用相關新的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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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員工認股權課稅規定 (2010/9/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9/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多起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訂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卻未依規定申報其他所得,經稽徵機關補稅處罰的案例,請所得人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訂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謂「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所謂「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該局指出,外國公司派駐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員工及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取得並執行該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若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至可以請求履約之始日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並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問題。若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依前揭規定,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依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占該期間之比例,計算我國來源所得之其他所得。
該局舉例,A公司於95年12月依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甲君以每股50元價格認購1萬股,96年10月18日執行員工認股權,當時股價為95元,甲君將該標的股票全數於97年6月12日以每股90元賣出,則甲君應於執行員工認股權年度即96年度將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95元-50元﹞×10,000=450,000元】,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經常發現納稅義務人誤將出售標的股票之價格與其認股價格之差額【﹝90元-50元﹞×10,000=400,000元】併入出售年度(即97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而未於執行權利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筆其他所得,經查獲後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所得時,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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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決、清算申報,應適用修正後之稅率17%計算稅額。 (2010/9/1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9/17)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調整為12萬元,稅率調降為17%。
該所指出,配合99年5月1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決、清算申報或暫繳申報時,應適用修正後之稅率計算繳納決、清算應納稅額或暫繳稅額。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時,清算期間若跨年度,因清算所得之計課,與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繼續經營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各年度所得額情形不同,故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清算期間遇跨99年度,應依申報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決、清算申報或暫繳申報時,應適用修正後之稅率計算繳納決、清算應納稅額或暫繳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