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7/09/08~97/09/12)

2008091210:00
稅務新聞剪輯(97/09/08~97/09/12)
1. 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試算暫繳申報須知
3. 因故沒收之定金,須提出與其直接且有必然因果關係之實際損害數額方得免稅
4. 企業資金貸給他人卻不收取利息,將不能認列相對於貸出款項的利息支出
5. 公司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6.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保稅區事業,申報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不一樣了

◎1. 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
《賦稅》2008/9/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公司掣發未經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有交易所得者,應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記載事項,如有欠缺,其股票即為無效。準此,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項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查獲甲君於96年5月31日出售A公司股份62萬股,成交價30元,每股面額10元,此筆交易雖已由代徵人於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千分之3之證券交易稅,惟出售之A公司股票未經簽證,乃依規定通報歸課甲君財產交易所得1,240萬元【(30-10)元×62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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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試算暫繳申報須知
《賦稅》2008/9/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得適用試算前半年所得額以計算暫繳稅額者,僅限於97年度前6個月的暫繳損益試算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已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於97年9月30日前辦理申報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申報時應檢送「暫繳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委任書」及「暫繳損益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等相關附件。
該局指出,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其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依規定不得採試算方式辦理暫繳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其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亦不得採試算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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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故沒收之定金,須提出與其直接且有必然因果關係之實際損害數額方得免稅
《賦稅》2008/9/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一黃姓納稅義務人,經該局查獲86年度漏報違約金收入1仟萬元,除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黃君不服,主張該筆違約金收入,雖係源自其出售砂石交易契約之定金,惟其為取得採取土石權利以採取土石販賣營利,已支付土方開採權利金、整理、管理等費用計1仟6佰餘萬元,其性質當然係沒收違約金之對應成本損失,故實際並無所得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雖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局敗訴,惟經該局提起上訴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嗣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黃君敗訴在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是收受定金之他方只須證明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而致履行不能,無須證明其損害。次依行為時所得稅法之規定,已揭示有「所得」產生,即應課稅之規定;而「其他所得」之計算,係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上開收受定金之他方於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無須證明其損害,即得沒收定金,顯見該定金之數額並非當然等同於收受定金者之實際損害數額,亦即發生是否有超出屬於填補損害以外之所得額而應課徵所得稅之問題,且該定金之約定得免除證明實際損害之數額,核屬私法上當事人訂有定金約定之效果,於公法上尚無從因當事人有上開約定而得免除證明其實際損害數額之責任。準此,收受定金之他方有沒收定金之收入,即屬其他所得,至於該定金是否有成本及必要費用,亦即有無實際損害可以扣除,應由該取得定金所得者負舉證責任。且基於營業成本應與獲得之收入相配合之原則,黃君主張係以1仟6佰餘萬元向案外人曾君購得採取砂石之權利,該筆購得開採砂石權利之成本,理應由黃君就其實際開採砂石出售收入時列報為其成本,核與本件黃君因可歸責於付定金者之事由而沒收定金,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黃君請求作為系爭定金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不足採取,乃判決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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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業資金貸給他人卻不收取利息,將不能認列相對於貸出款項的利息支出
《賦稅》2008/9/15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暫付款8,000餘萬元主要係貸與同業,並未收取利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經該局按該公司當年度平均借款利率核算的400餘萬元利息支出不得列報利息費用,並予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帳上如有暫付款、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列報而未收取利息時,應注意是否計算相對利息費用並予調減,以免申報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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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賦稅》2008/9/12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871203財政部台財稅第871976465號稅法釋令)。
該局說明,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廣告費申報列支股東會紀念品費用600餘萬元,惟查核發現該公司將公司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股東會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其性質與營業人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旅遊之活動費用,以及提供之中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相同,其進項稅額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違反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時,將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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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保稅區事業,申報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不一樣了
《賦稅》2008/9/12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以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事業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得以該保稅區事業相關帳載科目認定零稅率之適用範圍,惟隨著經濟型態變更,保稅區營業人除經營製造、加工以外,亦從事倉儲、轉運及貿易等業務,是類保稅區營業人自國內購買供製造、加工使用之貨物,或將其轉售與其他保稅區營業人製造、加工或外銷出口,仍符合政府鼓勵保稅區廠商購料加工外銷之立法意旨,財政部爰發布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9704518610號解釋令規定,上開交易應以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帳載科目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認定之,並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同時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以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另財政部為簡政便民,公布自97年6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也就是說,以上9種出口報單,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上「外銷方式」欄雖仍填寫代號「4」,惟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申報書則填載於「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之相關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