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7/09/29~97/10/03)

2008100310:00
1. 營利事業主體消滅時,其職工退休金準備等有剩餘時如何處理
2.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有要件
3.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以111萬元計,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扣除
4. 逾期申報決清算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5. 聘僱外傭看護病患所支付之薪資無綜合所得稅扣除項目之適用
6. 取得買受人支付之違約金,應依法開立發票
7.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其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次日」起算
8. 依約給付各類所得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辦扣繳
9.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定價已內含營業稅,不可因消費者索取發票,而加收5%的價款
10. 營業人出售經加工之農產品非屬營業稅法免稅範圍,應儘速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11. 公司給付員工薪資全月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12. 公司適用租稅減免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免稅所得
13. 接獲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應確實核對,若核定與申報不符時,應確實查明原因釐正,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1. 營利事業主體消滅時,其職工退休金準備等有剩餘時如何處理
《賦稅》2008/9/29
高雄市鄭小姐問:營利事業主體消滅時,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等有剩餘時,如何處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主體消滅時,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等有剩餘時,分下列3點來說明:
1.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職工退休金準備之累積餘額,應轉當年度收益處理。但轉讓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2.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隨事業主體消滅而解散時,其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累積餘額中,除職工自提款本息仍歸屬職工所有外,屬於事業公提款之本息部分,除依照原報經稅務機關核准之職工退休離職辦法支付遣散員工離職金外,其剩餘部分,應併入該事業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3. 營利事業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及勞工資遣費外,如有剩餘時,應轉列當年度收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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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有要件
《賦稅》2008/9/29
97年度綜合所得稅要申報扶養就讀國內大學的妹妹,妹妹在9月初開學時已繳納的學校住宿費可不可以申報為房屋租金支出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因就讀國內大學的妹妹為旁系親屬,與上揭規定不符,故不可申報妹妺就讀國內大學學校住宿費為房屋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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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以111萬元計,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扣除
《賦稅》2008/9/30
(桃園訊)章小姐來電詢問,其母往生所支付之喪葬費用共計195萬6千元,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憑實際支付之單據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00萬元計算。」,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另財政部衡酌近年來物價水準變動情形,自95年度起調整喪葬費之扣除額為111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係採定額扣除,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於申辦遺產稅時,無須檢附支付喪葬費用之相關憑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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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逾期申報決清算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賦稅》2008/9/30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5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指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其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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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聘僱外傭看護病患所支付之薪資無綜合所得稅扣除項目之適用
《賦稅》2008/9/30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忙碌工商社會,家中如有老年人,為照顧其生活起居而僱用外傭所給付之薪資,不能列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若有居家護理情形,仍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公立或特約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始可申報列舉扣除。聘請外傭所給付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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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取得買受人支付之違約金,應依法開立發票
《賦稅》2008/9/30
甲交通公司會計侯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與乙公司原約定,由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載貨服務,惟因乙公司未備妥貨物,使該公司於約定時間前往乙公司時,無法順利取得運送之貨物,乙公司對於該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亦給付相當金額之違約金以資賠償。該公司對於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載貨服務,係屬銷售勞務之範疇,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應納營業稅之計算,依同法第14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應就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而銷售額之認定,依同法第16條規定,係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如向買受人收取非包含在原價額中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自屬銷售額之一部分而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綜上所述,甲公司銷售運送勞務與乙公司,因可歸責於乙公司之事由,致其遭受損失而自乙公司取得之賠償款,係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甲公司對於所收款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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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其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次日」起算
《賦稅》2008/9/30
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因上開條文並未明定「45日內」的起算日,以往財政部函釋規定係以「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準起算」,為避免造成徵納雙方適用爭議,財政部已參酌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有關「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的規定,於97年1月24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核釋該起日應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次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存續公司)合併乙公司(消滅公司),經濟部之核准函日期為96年12月21日,甲公司應於自96年12月22日起算45日內提出申報,亦即應於97年2月4日以前提出申報並繳納稅款。另存續公司繳納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存續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呼籲,前揭決算申報期限並無延期申報的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決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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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約給付各類所得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辦扣繳
《賦稅》2008/1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部分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或權利金時,依照契約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但誤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以致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舉例來說,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權利金,應在給付權利金時自給付金額中扣取20%的稅款,再將餘款交付給國外營利事業,惟如契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稅款情形,此時必須按國外營利事業實際取得的權利金報酬,加計其原本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的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其計算方式如下:假設國內甲公司給付國外A公司權利金,約定國外A公司每次實收100萬元,則甲公司給付A公司權利金時,應按給付淨額100萬元換算為給付總額125萬元〔100萬元÷﹙1-80%﹚〕,再以給付總額125萬元乘以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25萬元﹙125萬元×20%﹚。
該局呼籲,類似情況也常出現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契約約定,因此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如稅款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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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定價已內含營業稅,不可因消費者索取發票,而加收5%的價款
《賦稅》2008/10/2
一般消費者常質疑消費時索取發票,為何有些商店要求加收5%的價額,有些商店卻不需要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三點(一)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
銷售額=定價∕(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由上開規定可知,消費者消費時其售價實已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不應該因為消費者要求開立發票即表示要加收5%的金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一般消費者前往消費購物時要求開立發票並不用加收5%金額,消費者可要求營業人依原價開立,如果營業人未開立發票,則已涉嫌逃漏營業稅,國稅局將會依法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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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營業人出售經加工之農產品非屬營業稅法免稅範圍,應儘速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賦稅》2008/10/2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已變更原始性質,非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免稅範圍,應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營業人以具有CAS合格冷凍肉品及購自私宰豬業者之死豬肉,兩種貨源攪拌麵粉及調味料作成排骨酥食材,再分裝販售予不知情之下游業者,以獲取不法利益,經調查站查獲,通報國稅局查有漏報銷售額情形,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1倍罰鍰。甲營業人主張其所販售者,係未經加工之肉品,屬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之免稅商品等由,提起行政救濟,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免徵營業稅者,必以所販售者為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副產品為必要;依行政院農委會函釋:一般性死亡之「斃死豬」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辦理,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病死豬」,應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燒燬、掩埋或其他必要處置,非屬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定義之農產品。甲營業人確有向病死豬私宰者某乙購入豬肉排骨加工出售之事實,顯見甲營業人販售之調小排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範圍,國稅局對其補徵營業稅及處罰,並無違誤。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出售經加工之農產品,應儘速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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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給付員工薪資全月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賦稅》2008/10/3
高雄市○○公司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給付員工薪資全月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自97年3月7日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依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 每月薪資如果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
三、 如果每月薪資之給付日,遇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以致發生跨月給付(亦即可能發生單月一次領取2個月薪資),則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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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司適用租稅減免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免稅所得
《賦稅》2008/1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公司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條第2項規定並授權行政院訂定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該辦法對實際執行細節、範圍認定,分別授與財政部賦稅署及經濟部工業局訂定「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認定要點」。公司取得國外關係企業投資收益,欲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依上揭法令規定需將相關成本費用以直接歸屬或比例分攤方式,自取得投資收益項下減除,始得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關係企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僅將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按合理比例分攤外,並未將應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減除,核與該辦法第5條規定不符,案經剔除補稅4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申請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時,務必遵守法令規定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及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按合理比例分攤,自收入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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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接獲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應確實核對,若核定與申報不符時,應確實查明原因釐正,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賦稅》2008/10/3
(桃園訊)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係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並正確記載,營利事業對股東可扣抵稅額應計入項目及時點,應確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於接獲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亦應確實核對,若核定數與申報數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釐正,以免因虛增分配股利或盈餘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發生超額分配遭補稅及處罰。
由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具有延續性之特色,前期期末餘額將轉為次期之期初餘額,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較少涉及應補徵稅額,營利事業接獲稽徵稽關之核定通知書時,常忽略核對核定數是否與申報數相符;國稅局特別提醒: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猶如銀行之對帳單,營利事業少記或漏記將影響股東之抵稅權,多記或誤記可能造成超額分配遭補稅及處罰,是以,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其正確性,若發現帳載數與稽徵機關核定數有差異,應確實查明原因釐正,若屬營利事業少記或漏記,僅需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補記並備註錯誤原因即可;但若係稽徵機關核定錯誤,應具文申請查對更正,請稽徵機關釐正核定資料,以免因錯誤之核定一直延續次期,造成日後查對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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