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7/12/01~97/12/05)

2008120510:00
1. 國民年金所繳納之保險費是否得列入保險費列舉扣除?
2.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節稅規定
3. 繳納應納稅額確有困難者,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擔保,免強制執行
4. 98年1月24日至2月1日春節假期及例假日期間,照常開放扣繳義務人及申報單位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5.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填發扣(免)繳憑單之相關規定
6. 取得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所得稅扣除,當心補稅處罰
7.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才可適用盈虧互抵。
8. 消滅公司股東屬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因股票收回註銷而獲配現金或股份之股利所得計算規定
9. 營業人銷售貨物再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該貨物,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10. 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以上被處以停止營業者,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者將再處以停業
11.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補繳但仍應處罰
12. 營利事業遭受中國三鹿奶粉事件影響,致商品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原物料及在製品無法再行加工製造時,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報廢之報備申請。
◎1. 國民年金所繳納之保險費是否得列入保險費列舉扣除?
《賦稅》2008/12/1
高雄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國民年金所繳納之保險費,是否得列入個人綜合所得保險費列舉扣除?
(本報訊)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因此, 林小姐所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列報於個人保險費中列舉扣除,惟總額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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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節稅規定
《賦稅》2008/1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結婚時所贈與之財物,其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之部分不計入贈與總額,納稅義務人善加運用可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該局說明,在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結婚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的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不論有幾位子女,每一位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該結婚子女之財物,如不超過100萬元,均可免予課徵贈與稅。而這部分的贈與,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發生時(實際贈與日)當年度的贈與總額,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然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為111萬元)。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在稽徵實務上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6個月以內的贈與,都准予認定為因子女婚嫁時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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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繳納應納稅額確有困難者,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擔保,免強制執行
《賦稅》2008/1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始申請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提供擔保,如其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應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指出,A公司於91年間經核定補繳營業稅100餘萬元,該公司不服依法申請復查遭駁回,並未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即提起訴願,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執行處扣押該公司之應收保固金工程款,雖然該工程款於民國99年8月31日始屆滿,目前僅能扣押並無法收取,惟影響公司營運問題,故該公司向該局申請,除同意以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40餘萬元作為抵繳部分欠稅款外,另提供第三人之銀行定期存單作為訴願繳半之擔保,經該局核准提供擔保後始撤回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稅額繳款書應如期繳納稅款,對核定稅捐如有不服,可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如仍對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依規定必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之處分外,並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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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1月24日至2月1日春節假期及例假日期間,照常開放扣繳義務人及申報單位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賦稅》2008/12/2
(桃園訊) 配合行政院推動電子化政府,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呼籲扣繳單位「少用馬路,多用網路」,以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節省徵納雙方申報成本。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自98年1月1日起至2月2日止。該局提醒各扣繳單位,為避免擁擠,請於期限內儘早利用網際網路申報。98年1月24日至2月1日春節假期及例假日期間,照常開放扣繳義務人及申報單位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網路申報身分檢核方式,除持有經濟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的工商憑證IC卡外,扣繳單位亦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檢核無誤配發報稅密碼,即可辦理網路申報。
該局同時表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預計12月16日起免費提供本項申報作業軟體,歡迎扣繳單位直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 //tax.nat.gov.tw)下載使用。

該局為協助扣繳義務人順利辦理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有關稅務申報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 //www.ntx.gov.tw) 查詢。軟體操作問題,可利用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188洽詢,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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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填發扣(免)繳憑單之相關規定
《賦稅》2008/12/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並非如一般申報期間於次年1月份始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解散合併或轉讓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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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取得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所得稅扣除,當心補稅處罰
《賦稅》2008/12/2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個人假借捐贈名義,向某協會購買捐贈收據虛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涉及違章部分業經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依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以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檢附合法收據或證明文件於支付當年度申報扣除。前述受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按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次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倘個人無捐贈之事實,而以捐贈收據所載金額之某百分比為對價,取得捐贈收據,申報個人捐贈扣除額,即屬虛報扣除額,涉有違章。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須有捐贈事實及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否則將予剔除並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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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才可適用盈虧互抵。
《賦稅》2008/1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需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方可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查核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該局查獲無進貨事實取具虛設行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虛增營業成本300萬元,除剔除營業成本300萬元外,並以其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乃否准認列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433餘萬元,核定補繳稅款99萬餘元,並就虛增營業成本逃漏稅捐處罰鍰75萬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改按有進貨事實,卻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追認營業成本300萬元,並註銷罰鍰,惟因其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金額300萬元占全年度之進項憑證比例為7.73%,參照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2278號判決,違章情節非屬輕微,自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情事,仍否准認列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433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交易時應取具合法憑證,並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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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滅公司股東屬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因股票收回註銷而獲配現金或股份之股利所得計算規定
《賦稅》2008/12/4
  財政部表示:公司依法進行合併時,如以「現金」為對價進行合併者,依財政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以下簡稱93年函)規定,消滅公司股東獲配現金超過全體股東出資額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東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如以「股份」為對價者,依財政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以下簡稱97年10月令)規定,其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者,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自消滅公司所取得合併對價超過全體股東出資額部分,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另依財政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以下簡稱97年2月令)及97年10月令規定,消滅公司個人股東可主張依個別辨認法提示經收回註銷股份之取得成本證明文件,以所獲配現金或股份價值(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超過該股份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該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
  財政部指出,消滅公司股東屬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國外營利事業股東)獲配現金或股份時,其按前述函令計算之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係採就源扣繳方式課稅。惟該等國外營利事業股東取得股份之成本高於依93年函規定計算之出資額時,可否比照97年2月令及97年10月令有關個人股東得主張並證明股份取得成本高於出資額,以重行計算其股利所得之規定,尚無規範,為利企業遵行,財政部將發布相關釋令予以規範。
  財政部說明,國外營利事業股東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與國內營利事業相同,若其投資成本高於依93年函或97年10月令規定計算之出資額時,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於結算申報時核實認定其投資損失。至於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股東,無須於我國辦理結算申報,致未能認列投資損失,其獲配現金或股份時,如其主張經收回註銷股份之實際取得成本高於依93年函或97年10月令規定計算之出資額時,應可比照個人股東得主張重行計算股利所得之規定,方符合租稅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法人組織型態及投資特性與個人不同,不宜完全比照個人股東證明其股份取得成本之方式,爰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股東,如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份之取得成本高於依93年函或97年10月令計算之出資額者,可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依先進先出法核實認定該註銷股份之取得成本,其經提示該股份取得成本之相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以所獲配現金或股份價值(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超過該股份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股利所得,並申請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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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營業人銷售貨物再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該貨物,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賦稅》2008/12/4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公司將貨物賣予租賃公司,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該貨物,取得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之統一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7年6月10日發布解釋函規定,因租賃公司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出售上開貨物時,於貨物價款外加收利息,並將利息列入銷售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則買回該貨物之營業人取具該紙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除有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外,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情形如下:
一、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營業稅法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不在此限。
三、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 自用乘人小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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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以上被處以停止營業者,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者將再處以停業
《賦稅》2008/12/4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公司在同一年內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遭稅捐機關處以停業處分,倘於同一年內又被查獲漏開發票,是否會再次被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另依財政部96年12月6日發布解釋函規定,稽徵機關依法對營業人處以停業處分時,倘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且經執行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後,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應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特別叮嚀,適逢全球經濟不景氣,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心存僥倖,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被處以停業處分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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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補繳但仍應處罰
《賦稅》2008/1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所得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屬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於規定之時間內向國庫繳清。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所得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指出,甲公司96年12月11日給付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670,000元,應按6%扣繳稅款40,200元,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惟已將該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且納稅義務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因此,免再責令甲公司補繳扣繳稅款,但仍應按應扣未扣稅款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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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營利事業遭受中國三鹿奶粉事件影響,致商品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原物料及在製品無法再行加工製造時,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報廢之報備申請。
《賦稅》2008/12/6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中國三鹿奶粉事件影響,致商品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原物料及在製品無法再行加工製造時,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報廢之報備申請。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電話,有關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受中國三鹿奶粉事件影響,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時,應如何申請報廢程序。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檢具申請書、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如商品等存放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監毀。
有關商品、原物料及在製品報廢之報備申請事宜,營業人除可採書面申請外,亦可利用網路申請,逕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頁箋→點選「申請固定資產、設備、原物料及商品報廢之報備」後,填寫電子表單後傳送,或利用傳真機將網頁所附之「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盤損申請書」填寫完畢後,傳真至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前揭申請表格除透過前揭網址下載,也可至所轄國稅局各地區分局或各稽徵所索取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商品、原物料及在製品申請報廢報備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