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8/02/16~98/02/20)

2009022510:00

稅務新聞剪輯(98/02/16~98/02/20)
1. 發現扣繳(股利)憑單填報錯誤應如何申請更正?
2. 98年遺產及贈與稅法增修前後贈與稅免稅額及稅額計算
3. 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4. 營業人注意!北區國稅局將全面加強查核漏開統一發票
5. 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成本始可攤提
6. 非屬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7. 9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仍維持96年度標準
8. 利事業扣除以往年度虧損已放寬為10年
9. 本局近期將執行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
10. 營利事業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免稅所得計算之相關規定
11. 營利事業承租工業區土地可依實際經營狀況選擇改採融資租賃
12. 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應取具催收證明文件,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1. 發現扣繳(股利)憑單填報錯誤應如何申請更正?
《賦稅》2009/2/16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已於98年2月2日結束,扣繳義務人如發現有填報錯誤,請依下列兩種情形辦理:
情況一:扣繳憑單及扣繳憑單申報書填報錯誤之申請更正方式:
(一)扣繳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錯誤: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
1.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原填報扣〈免〉繳憑單第3聯〈存根聯〉。
3.更正後扣〈免〉繳憑單第1聯〈報核聯〉。
(二)給付總額、稅額錯誤: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
1.帳簿。
2.薪資印領清冊〈或收據〉、銀行薪資轉帳清單等。
3.更正前原扣〈免〉繳憑單第3聯〈存根聯〉。
4.更正後扣〈免〉繳憑單第1聯〈報核聯〉。
5.原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2聯及更正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全份。
情況二:股利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書填報錯誤之申請更正方式:
(一)股利憑單更正應檢附之附件:
1.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2.更正後報核聯及原填報之存根聯。
3.如涉及金額更正者,須另檢附原已核章之股利憑單申報書第2聯正本及更正後股利憑單申報書全份。
(二)股利憑單申報書更正應檢附之附件:
1.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2.原申報之股利憑單申報書第2聯及更正後申報書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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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遺產及贈與稅法增修前後贈與稅免稅額及稅額計算
《賦稅》2009/2/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有關贈與稅部分,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修正條文係於98年1月23日起適用,故贈與行為發生於生效日以後者才有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仍應適用舊法規定。換言之,98年度之贈與,其稅額計算方式會因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正條文實施前後而有不同。
一、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3日以後(亦即98年1月22日以前無任何贈與行為發生)之98年度贈與案件,贈與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及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按10﹪稅率計算之稅額,即為全部應納贈與稅額,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二、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之98年度贈與案件
(一)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二)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減除已使用之免稅額度,至應納贈與稅額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1.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300萬元,其贈與總額已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則修法前所繳納之贈與稅額不予扣除或退還;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09萬(220萬-111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09萬元部分之贈與額×10%。
2.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80萬元,其贈與總額尚未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40萬(220萬-80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40萬元部分贈與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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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賦稅》2009/2/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69880號令規定,98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調整如下: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8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8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98年1月10日自甲公司退休,他在甲公司的服務年資為20年,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2,000,000元,此筆退休金因一次領取總額在3,380,000(169,000×20年)元以下,故所得額為0。相同案情,若陳先生領取之一次退休金為8,000,000元,則此筆退休金應課稅所得額為2,920,000【﹝339,000×20-169,000×20﹞÷2+﹝8,000,000-(339,000×20)﹞=2,920,000】元。
該局特別呼籲,常有扣繳單位以實際給付金額填發扣繳憑單,而未將定額免稅金額自實際給付金額中扣除,請各公私立機關、團體、事業扣繳義務人注意,正確計算退休人員退職所得免稅金額,以維護退休人員權益!又退休人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 ﹪稅款,退休人員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20 ﹪稅款,請扣繳義務人一併注意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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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營業人注意!北區國稅局將全面加強查核漏開統一發票
《賦稅》2009/2/1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近來該局所轄某縣分局及稽徵所聯手查獲某知名牛排連鎖加盟店計25家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1億3千餘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6,651,099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6,651,099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例係營業人意圖規避因加值率異常被稽徵機關發現其漏開統一發票情事,竟於每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時,未將實際取得之進貨統一發票全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現行國稅局可透過各種資料蒐集及電作系統運用,讓此類逃漏案件無所遁形,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勿存僥倖心理,且該局將持續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另該局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若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營業人不可不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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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成本始可攤提
《賦稅》2009/2/17
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產業環境下,公司為吸引技術人才,再創事業高峰,技術入股已成為近年來公司激勵員工,吸納人才的熱門管道。不過,公司如接受未取得專利權之技術作價投資換取的無形資產,在法律上沒有專利年限,因此其成本不可分年攤提。
  南部某家科技甲公司於93年初接受A君以「線性運動軸承」之專門技術作價6,000萬元為股本投資,甲公司因此於帳上認列無形資產6,000萬元,並自93年度起分20年攤提,甲公司於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技術入股成本之攤提費用300萬元,南區國稅局查核認為該無形資產於取得時,並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只是一項專門技術,雖然該公司主張係於91年間與A君達成協議,以6,000萬元股份交換A君研發之「線性運動軸承」之權利,惟國稅局查明該無形資產係A君以專門技術作為取得甲公司股權之對價,將專利申請權讓與甲公司,而非讓與專利權,故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的規定,因此,核定剔除甲公司的攤提費用300萬元,補徵稅款75萬元。
  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公司繼續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在97年4月間做出判決,支持國稅局的見解,而判決駁回甲公司的上訴。
  行政法院於判決理由指出,A君讓與甲公司之「線性運動軸承」專利申請權於智慧財產局審查確定前,並非讓與專利權,所以甲公司取得者充其量僅為專門技術;又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限於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 5項方可列為無形資產,並依其規定年數計算攤折,因此,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並無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分年攤折費用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籲請公司注意,未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並無攤折費用之適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予剔除,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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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非屬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賦稅》2009/2/17
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新產品、新技術等方面的研究發展,促進國內產業升級,提昇國際競爭力,因此對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符合規定者,准以固定比率享受抵稅優惠,惟要特別注意其中非屬專業研究人員的薪資,不能享受抵稅優惠。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案進行之各階段主管在內。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研發支出申報1億餘元,其中包含研究發展單位人員的薪資5千萬餘元,經深入了解發現,該公司該年度進行數個大型研發專案,其研究發展單位,除了專職之研發人員外,亦配屬負責從事研發材料、儀器設備的採購及驗收人員,由於該等採購、驗收人員實際上並未從事研究發展工作,故非屬專業研究人員之範圍,其薪資計5百萬餘元遭否准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如申報研究及發展支出抵減稅額時,對未實際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非屬專業研究人員薪資不可列報抵稅,以免遭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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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仍維持96年度標準
《賦稅》2009/2/1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其計算方式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財政部日前核定「9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該標準仍維持96年度標準,並無變動。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故上開標準係對未提具確實損耗及費用證據之納稅義務人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該局指出,「9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核定如下: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該局舉例,丙君於民國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將其房屋出租予A君,約定每月租金18,000元,97年度丙君收取租金收入合計216,000元。丙君於98年5月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未能提具出租房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證,得依財政部核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其租賃所得為123,120元【216,000元×(1-43%)=123,120元】。但丙君如可以舉證其出租房屋必要損耗及費用超過43%,且提示之憑證經稽徵機關審核屬實,則可依申報數核定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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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營利事業扣除以往年度虧損已放寬為10年
《賦稅》2009/2/1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全球經濟景氣低迷,為提高企業競爭力,減輕營利事業租稅負擔,立法院於98年1月6日院會通過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將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得扣除以前年度之虧損從「前5年」放寬為「前10年」。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98年1月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以前年度虧損尚未扣除完畢者,可善加利用前述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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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局近期將執行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
《賦稅》2009/2/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機制,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自98年3月1日起,將針對轄區內營利事業申報之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自發布實施至今已4年多,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及維護租稅公平、防止逃漏,將檢視轄區內營利事業之關係人或關係企業及受控交易申報資料,並分析營利事業與關聯企業申報情形,對有明顯異常狀況之營利事業選查,並查核營利事業與關係人或關係企業相互間交易,是否符合前揭準則之相關規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與關係人或關係企業相互間交易,其價格或利潤應符合營業常規,若因一時疏忽或遺漏,於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揭露交易資料,或漏未依移轉訂價報告進行調整等情事者,應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或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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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營利事業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免稅所得計算之相關規定
《賦稅》2009/2/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計算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銷售進口貨物所產生之所得非屬獎勵範圍。
該局查核某經營電子零組件製造之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增資計畫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自95年度開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該公司列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7千餘萬元,惟就免稅產品產製流程及銷售相關資料查核,發現其列報屬獎勵免稅產品銷售收入6億餘萬元,其中有2億5千餘萬元係直接由大陸地區之子公司產製後進口並直接銷售,而非由該公司產製,該部分之收入為買賣貨物所得,非屬獎勵減免範圍,經調減免稅銷售收入後,重行核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為4千8百萬元,調整補稅約6百餘萬元。
該局說明,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投資,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其子法規「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明定,所稱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所稱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本案該公司自大陸地區進口貨物銷售之所得,依前揭規定非屬製造業業務範疇,故無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計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時,應注意相關法令之規定,以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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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營利事業承租工業區土地可依實際經營狀況選擇改採融資租賃
《賦稅》2009/2/20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所支付之租金,可列為承租期間之租金費用。若於承租期間申請承購租賃之土地,其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額之金額,應於承購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惟營利事業承租工業區土地時,係採融資租賃入帳者,因其承租期間已付租金未列為租金費用,故無須轉列。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於97年度以前承租之工業區土地,原採營業租賃入帳,如經評估其個別營運狀況選擇於97年度起改依融資租賃入帳者,其承租期間已列報之各年度租金費用,減除已認列之利息費用、手續費及折舊費用後之淨額,應列為97年度之其他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且一經轉換,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業者,營利事業如未於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選擇改依融資租賃入帳者,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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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應取具催收證明文件,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賦稅》2009/2/2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而無法收回之應收票據或應收帳款等債權,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檢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債務人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文件,覈實列報。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20萬元,該公司主張該筆呆帳損失已實際發生,惟經查核,該筆呆帳損失20萬元係因其90年度2筆應收帳款無法收回而轉列為呆帳損失,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6款規定,逾期2年經催收而無法收回之應收票據或應收帳款等債權,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債務人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核實認列,惟該公司並未提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相關催收證明文件,於法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主張該筆呆帳損失20萬元並未超限乙節,經核其雖90至95年度結算申報資產負債表,列報「備抵呆帳」科目均為0元,即其並未依每年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金額估列一定比率之備抵呆帳,惟如該公司欲按當年度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範圍內提列備抵呆帳,自應依相關程序,申請更正事宜,而非全數於95年度列報呆帳損失。本件係爭議90年度2筆應收帳款於95年度可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認列問題,甲公司自應負提示催收證明文件之舉證責任,二者認定標準有所不同,籲請營利事業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