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8/03/02~98/03/06)

2009031310:00
稅務新聞剪輯(98/03/02~98/03/06)

1. 破獲某虛設行號集團,將陸續傳訊取得該集團發票之營業人,中區國稅局籲請相關營業人配合在偵訊期間儘速補繳稅款及罰鍰
2. 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退職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3. 離婚夫妻申報扶養子女,如協議不成,則准以有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認列
4. 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原減除之可扣抵稅額不能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5.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
6. 營利事業解散時,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7. 個人或企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
8. 北市國稅局即日起執行營業稅選案查核,請營業人自我檢查
9.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時,代表人或管理人須於復查申請書簽名或蓋章,方能獲得行政救濟權利之保障
10. 員工分紅費用化後以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發生折價部分,應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11. 綜合所得稅及基本所得稅額申不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影響很大

◎1. 破獲某虛設行號集團,將陸續傳訊取得該集團發票之營業人,中區國稅局籲請相關營業人配合在偵訊期間儘速補繳稅款及罰鍰
《賦稅》2009/3/2
(臺北訊)中區國稅局表示,在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方協助及國稅局配合下,破獲龐大販售發票犯罪集團,清查出販售發票之作業平台及相關中間人網絡,有效打擊逃漏稅。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與檢警調機關歷經一年多的調查、分析、研判及蒐證,查扣犯罪集團之主嫌、集團成員及虛設行號名冊、相關帳證、公司行號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發票、營業稅申報書、銀行存摺、合約書及收款明細單等證物。而依查扣的證物顯示,該犯罪集團對以往國稅局在查核虛設行號案件時,會從貨物之訂購、運送及相關之付款流程等進行查核之作業方式,可說相當清楚,為了應付國稅局的查核,不但製作不實合約書、訂購單,並且安排虛偽資金流程等,藉以矇騙查核人員。本案依查扣之虛設行號名冊、合約書、收款明細單、電腦及隨身碟等資料,已掌握相當證物,證明該虛設行號集團及取得該集團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發票營業人之不法行為。該局說明,本次查獲該集團之虛設行號家數有216家之多,虛開發票3萬6千235張、金額382億6千萬元,取得發票之下游營業人更高達4千259家,由於證據已相當明確,主嫌饒玉麟等16人業經檢察官起訴,分別求處12年不等之刑期。於偵訊作業期間,並另查獲一位不肖稅務代理人涉嫌侵占營業人稅款並仲介販賣發票圖利,因情節重大遭檢察官當庭予以逮捕扣押。該局表示,此次查獲逃漏稅捐類型如下:(一)記帳業者以虛設行號發票虛報進項稅額,藉機侵占稅款。(二)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發票,而交付虛設行號發票,逃漏稅捐。(三)以大賣場等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販售供他人逃漏稅捐或充當虛設行號進項憑證,再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四)利用營所稅擴大書審制度,虛設行號虛開發票予關係企業,逃漏稅捐。(五)為規避稅負,無進貨事實,購買發票逃漏稅捐。(六)因行業特性,進貨未取具憑證,轉向虛設行號購買發票。(七)購買虛設行發票冒退稅款(含外銷退稅及固定資產退?)。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查核犯罪集團,為了應付查核,向稽徵機關登記之公司行號經營的項目,可說是包羅萬象,更依據購買發票營業人的需要,提供與其業務有關的發票,同時製作不實的訂購單、合約書、安排虛偽之資金流程等,證明其確有交易付款之假象,矇騙取信於國稅局,但是因查扣的資料,除了其所製作之合約書外,該集團對集團虛設行號所開立之發票對象,所提供之合約書及安排資金流程之付款帳號、付款支票號碼及所付款項最終之流程,均記載得一清二楚,不論是開立發票之虛設行號或取得該發票之營業人,其不法逃漏稅之事證明確,已無法否認。該局又說明,按「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本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8條之1所明定。此次檢、警、稅三方聯合查緝,業已查獲販售發票集團及取得不實發票營業人之不法事證,營業人於經查獲後始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已不符合稅法免罰之規定,惟為鼓勵配合調查,凡營業人於偵訊期間承諾違章事實,並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者,就其逃漏營業稅部分,給予適用較輕倍數之處罰,該局並將其繳納稅款及罰鍰資料提供檢察官供其減輕刑責參考。又取得該集團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下游營業人,如前經所屬稽徵機關查核完竣,依法核定處罰,但是尚未繳納稅款,或仍在行政救濟中之案件,因檢方即將陸續再傳訊營業人,倘將來於檢方偵訊期間承諾違章事實並繳清所漏稅款及罰鍰,或撤回行政救濟者,該局亦將相關資料提供檢察官供其減輕刑責參考。該局進一步表示,為處理相關營業人等逃漏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事宜,將於3月2日起陸續展開偵訊作業,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在偵訊期間,誠實配合辦理,若有以不實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情形,應儘速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承諾違章事實並補繳所漏稅款及罰鍰,以爭取檢察官從輕處理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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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退職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賦稅》2009/3/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爾來全球環境不景氣,公司業務萎縮或獲利衰退,扣繳單位依規定應一次給付之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而採分期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行,時有所聞。依財政部92年5月12日台財稅第0910451612號函釋規定,上開退職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如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特別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上開規定,正確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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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離婚夫妻申報扶養子女,如協議不成,則准以有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認列
《賦稅》2009/3/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期間,發現有離婚夫妻均申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惟因子女僅能由離婚夫妻之一方申報,故造成另一方被剔除補稅,雖提出追認要求,該局僅能請其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來列報,否則僅能由有扶養事實之一方來列報。
國稅局特以實例說明,某甲納稅義務人與其妻於95年度離婚,離婚協議某甲須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子女則歸其妻照顧及扶養。某甲及其離婚妻子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均申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因離婚夫妻僅能由其中一方申報,故另一方會被剔除補稅,被剔除者若有異議,僅能由雙方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來列報,若協議不成,某甲雖有支付生活教育費,惟子女由其妻照顧及扶養,係有扶養事實之一方,將認定應由其妻來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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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原減除之可扣抵稅額不能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賦稅》2009/3/4
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所含之該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已於提列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在什麼情況下,營利事業可以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業已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嗣後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或分配股利,係屬盈餘分配,原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於撥充資本日或盈餘分配日,應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但如果係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因非屬盈餘分配,原提列公積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雖已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但仍不能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近日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以以往年度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誤將原提列公積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30餘萬元,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致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計達8萬餘元,除補繳稅款外並處1倍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應計入及減除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相關稅法規定,避免超額分配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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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
《賦稅》2009/3/4
  財政部表示:配合我國整體稅制改革輕稅簡政之目標,本次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除了大幅調降遺產稅及贈與稅率為單一稅率10%並提高免稅額外,建立合理罰則亦為修正重點之一,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將未依限申報、短漏報案件之處罰倍數,由1倍至2倍修正為2倍以下,稽徵機關對該類違章案件得審酌個案相關因素裁罰,以落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之意旨。
  財政部說明,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稱裁罰倍數表)係稽徵機關辦理違章案件裁罰之主要準據,現行裁罰倍數表係依該條文修正前之最低倍數裁罰,並未審酌違章情節,該部爰依照本次修法意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裁罰倍數表,以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種類及是否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作為裁罰倍數依據,修正內容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其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處應納稅額0.5倍之罰鍰;未依限申報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二、納稅義務人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限辦理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其短、漏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處所漏稅額0.4倍之罰鍰;短、漏報之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所漏稅額0.8倍之罰鍰。
  財政部並進一步說明,未申報(或短、漏報)之財產如同時有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暨非屬前述財產者,其應處罰鍰倍數應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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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營利事業解散時,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賦稅》2009/3/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時,如未能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清算完結,其前1年度之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及相關釋令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營利事業解散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1年度之盈餘,依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規定,應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2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如解散之營利事業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1年度之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申報;其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包括5月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股東會決議97年9月1日解散,若清算完結日在97年12月31日前,則96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併同清算時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即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若清算完結日為98年1月31日,應於98年1月31日前辦理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若清算完結日在98年6月1日後,應於98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解散情事,應注意相關之申報規定,以免因逾期申報或未辦理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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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個人或企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
《賦稅》2009/3/6
(桃園訊)年假結束,迎接嶄新的一年,接著所得稅報稅期很快就要到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將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收據,據實申報繳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國際經濟景氣低迷,影響層面甚廣,財政部於年前召開研商訂定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會議,會中決議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於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以減輕其負擔。適用對象如下:
(一)營利事業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下降達30%以上者。
(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情形,可於法定繳納期間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財政部和民眾共體時艱,國稅局也希望大家平安地度過這一波金融海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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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北市國稅局即日起執行營業稅選案查核,請營業人自我檢查
《賦稅》2009/3/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表示,自98年4月1日起將針對轄區內加值率偏低、留抵稅額鉅大等異常及涉及虛報進項稅額、短漏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進行營業稅選案查核。
該局說明,本項作業係執行「財政部98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除將對申報營業稅異常之營業人查核外,並將加強查核非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是否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基於愛心辦稅原則,該局於查核前,自98年3月1日至31日輔導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將透過營業稅申報相關資料分析營業人進銷申報情形,對有明顯異常之營業人深入查核或實地訪查,以杜絕虛設行號發生及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情事;並針對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免稅比例偏高、取得不實發票,或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及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卻開立免稅統一發票等異常營業人加強選查,營業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或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等違反稅法規定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受逃漏稅1至10倍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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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時,代表人或管理人須於復查申請書簽名或蓋章,方能獲得行政救濟權利之保障
《賦稅》2009/3/6
營利事業對於國稅局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應以營利事業名義申請,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除營利事業應蓋章之外,並應填具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簽名或蓋章。
  由於電腦文書處理之便利性,目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受理復查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使用電腦繕具復查申請書時,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僅以電腦繕打,並未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簽名或蓋章,致復查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進而影響申請復查之權利。
  該國稅局表示,目前各區國稅局之網站或辦公處所皆備有復查申請書之範本,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別忘了,除營利事業應蓋章外,代表人或管理人也要簽名或蓋章,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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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員工分紅費用化後以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發生折價部分,應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賦稅》2009/3/6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庫藏股獎酬員工等制度獎酬本公司員工者,依現行財政部相繼發布之函釋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皆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惟上述獎酬工具中公司以低於買回庫藏股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其涉及庫藏股折價部分,應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乘以每股折價計算之庫藏股交易折價總額,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庫藏股交易溢價部分(轉讓予員工之價格高於公司先前從市場購入自家公司股份之平均買回價格),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4款第3目規定,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因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前,公司不得以低於平均買回價格轉讓予員工,惟於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後,放寬公司得以低於買回價格轉讓予員工,而公司認列薪資費用時之計算基礎係將董事會決議宣告以庫藏股票轉讓員工之日,以每股員工得認購庫藏股票權利之認購權利價值(依現行規定係採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出每股公平價值)乘以宣告轉讓予員工之總股數算出薪資費用,而該選擇權評價模式考慮因素尚包括轉讓予員工價格、存續期間、公司股票之收盤價等六大因素,故當庫藏股折價時(即公司願以低於買回價格轉讓予公司員工認購),其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出之每股員工認購庫藏股之選擇權價值愈大,故其可認列之薪資費用即愈高。惟當公司於庫藏股溢價時,因其出售所得係屬股份交易性質列為免稅所得,基於衡平原則,其庫藏股票為折價時,其折價價值(轉讓予員工價值)將透過選擇權評價模式包含於其內,故包含於該薪資費用內之庫藏股交易折價自不得列為費用,應於員工認購年度(若有約定應符合一定條件既得者,以既得期間屆滿年度),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轉列其他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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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綜合所得稅及基本所得稅額申不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影響很大
《賦稅》2009/3/6
北區國稅局答覆:
一、在罰則方面: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及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有短漏稅額之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及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而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二、在退稅方面: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換句話說,已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溢繳稅額,將來核定後會主動退還給納稅義務人,但未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溢繳稅額,國稅局並不會主動退還給納稅義務人。
三、在一般扣除額方面: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申報時或在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對列舉扣除額項目,可以再檢據申請追認。若未辦理結算申報,可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補辦結算申報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但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一律視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即使有列舉扣除額項目支出,也不可以再檢據申請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