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8/04/06~98/04/10)

2009042110:00
稅務新聞剪輯(98/04/06~98/04/10)
1.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如何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2. 新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條文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規定
3. 個人出售房屋若有賠售情形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定
4. 97年度新增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
5. 因保證所發生之損失不得列為當期損失或費用
6. 即日起,入境旅客於機場管制區內所提兌之新臺幣,不納入新臺幣6萬元限額規定
7.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該局仍派員駐市府代收營業登記相關附件
8. 核定免稅所得大於全年所得額,既未發生虧損自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9. 稅務常識小叮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問題

◎1.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如何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賦稅》2009/4/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所有權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房屋坐落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又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代替)、所有權狀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委託建造之房屋如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則應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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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條文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規定
《賦稅》2009/4/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加速景氣復甦,促進民間投資,針對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提供5年免稅租稅優惠。
該局指出,現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係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第8條及第9條訂定,但該等條文規定可適用之對象為風險高且亟需扶植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一般非屬所謂高科技產業即無法適用。促產條例第9條之2則係專為促進投資,將適用對象擴大至傳統產業,但適用時間應依照該條文所訂者為限。鑑於經濟景氣持續低迷,爰再度修正促產條例第9條之2,自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之投資,亦可享有5年免稅租稅優惠。即公司若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者,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增資擴展者,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之促產條例第9條之2,雖係於今(98)年1月23日方修正通過,但可追溯至97年7月1日,因此修正前符合本條文規定之投資亦有適用;惟應注意在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此期間之投資雖可享有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但本條第3項及第5項則限制此一獎勵僅得申請一次,且得減免之稅額,亦以在此期間投資之總金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重複獎勵,促產條例第9條之2第5項亦同時限制,公司如原已適用促產條例第8條或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者,即不得重複申請適用本次修正條文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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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人出售房屋若有賠售情形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定
《賦稅》2009/4/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市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民眾出售房屋若有賠售情形,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買入及賣出房屋契約書(即俗稱私契)及價款收付等證明文件以憑核認,如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財產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出售房屋如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該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未能提供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按該房屋出售當年度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列報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民眾如因房屋賠售必須提示財產交易損失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核定,始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但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指出,97年度個人出售房屋如果沒有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不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則依照財政部所規定的97年度各地區的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其標準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29%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6%計算。
(二)鄉鎮:按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
該局舉例,甲君88年以30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購進臺北市房屋1間,97年以180萬(不含土地款)出售該屋,該房屋97年度評定現值為20萬元,當年度尚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則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能檢附房屋買入及賣出契約書(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文件,且填報財產交易損失120萬,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120萬元,因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惟如甲君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5萬8仟元(200,000元×29%=58,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妥善保存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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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年度新增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
《賦稅》2009/4/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校友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及老人福利協進會,符合一定條件者,自97年度起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校友會、老人福利協進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輔助收入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請自行檢視營運狀況,是否符合免辦結算申報條件,如非屬免申報團體,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則應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X辦理結算申報,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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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保證所發生之損失不得列為當期損失或費用
《賦稅》2009/4/8
 某公司來電詢問:公司為其他營利事業擔保,所負連帶保證責任之損失,可否列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查核某塑膠製品公司於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列報其他損失達4千餘萬元,經查係因提供抵押物為其他營利事業擔保,所擔負連帶保證責任之損失,由於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法不得列報,經國稅局調減該損失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千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應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剔除,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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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即日起,入境旅客於機場管制區內所提兌之新臺幣,不納入新臺幣6萬元限額規定
《關稅》2009/4/8
台北關稅局表示,依據中央銀行本(98)年3月25日台央發字第0980011362號函意旨,入境旅客於通關前,在機場管制區內之銀行兌幣處(或自動櫃員機)所兌換或提領之新臺幣,在向海關申報,並提示於所搭乘之班機抵達以後銀行業者所開具旅客本人結匯水單或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另出示金融卡佐證)後,即可攜帶通關入境,不納入公告規定可攜帶之新臺幣6萬元限額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中央銀行91年11月18日台央發字第0910066793號公告規定,旅客攜帶新臺幣入境之限額為6萬元;而另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規定,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境之限額為等值1萬美元。惟桃園國際機場基於服務旅客暨促進國內購物,於航廈管制區內均設有銀行提款機及兌幣櫃檯,提供入境旅客提兌新臺幣現鈔使用,遂衍生旅客將所攜外幣轉兌為新臺幣時逾越限額之困擾。本案經該局主動報請中央銀行釋示,該行業於本年3月25日同意入境旅客通關前所提領之現鈔,不納入公告規定之可攜帶限額內,解決旅客之不便與執行單位困擾。
該局表示,此次海關針對新臺幣入境限額規定,主動函請主管機關作成解釋,有效解決入境旅客因通關前提兌造成違反攜帶限額規定及所衍生後續處理之問題,旅客均抱持肯定態度;該局將持續對不合時宜法令規定進行檢討、修正,以提供更簡政便民之措施,也鼓勵民眾多加參與,提供興革建言,達成福國利民的施政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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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該局仍派員駐市府代收營業登記相關附件
《賦稅》2009/4/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組織依商業登記法向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縣市政府將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該局說明,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之新制,申請設立登記時,公司及獨資、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故營業人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不必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但營業登記事項變更或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仍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變更或註銷申請書,向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該局提醒公司及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於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有關營業登記相關附件,如公司組織尚須檢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合夥組織尚須檢附合夥同意書等,該局基於便民考量,仍派駐人員於市府1樓櫃台提供代為收件服務,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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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核定免稅所得大於全年所得額,既未發生虧損自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賦稅》2009/4/10
營利事業營業發生虧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於經營轉虧為盈時,可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盈餘年度之純益中扣除,俾健全財務結構;惟若公司係因核定免稅所得大於全年所得額,致課稅所得產生之虧損,由於全年所得既無虧損,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不過依財政部80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00732824號函釋規定,免稅所得如果大於核定全年所得,因為既無虧損即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前五年虧損扣除200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核後發現,係列報95年度之虧損,而該公司95年度經核定之全年所得額為1,000萬元,另依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5點規定,該公司銷貨收入、成本能明確區分獨立計算,營業費用及營業外收支採免稅銷貨收入佔營收總額之比率分攤,經計算之免稅所得為1,200萬元,致課稅所得產生虧損200萬元,惟依前揭規定,全年所得既無虧損,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是國稅局乃將前五年虧損扣除金額200萬元剔除,並補稅5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時,須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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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稅務常識小叮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問題
《賦稅》2009/4/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將以往年度納稅義務人經常會發生疏忽之情況予以整理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1. 納稅義務人自行上網或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作為申報參考用,如尚有其他遺漏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如有短報或漏報情事,除依規定免罰者外,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2. 97年度單身且無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全年所得未達150,000元者(有配偶者,全年所得未達300,000元),可免辦結算申報,但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3. 夫妻已分居致未能合併申報者,須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以免因分開申報而受罰。
4. 配偶是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當年度除薪資以外之所得(例如:利息、股利、租賃、財產交易……等所得),仍應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5. 申報扶養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之父母,如其父母全年所得(包括利息所得)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者(97年度為77,000元),可視為無謀生能力,否則應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6. 同一受扶養親屬由不同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納稅義務人之間應自行協調,或提示確有扶養事實之證明,避免因被剔除免稅額而爭執。
7. 申報扶養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且稱謂欄誤填為「子女」或代號3,或申報在課稅年度前就已經死亡的親屬的免稅額,都將被補稅並處罰。
8. 申報扶養未滿20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檢附受扶養者父母為非免稅所得者之證明(例如:服務機關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扶養其他親屬年滿60歲以上者,應檢附無謀生能力證明(例如: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除此,同一戶籍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非同一戶籍者,應檢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9. 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其免稅額為每人77,000元。
10. 結算申報書一般扣除額欄項,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僅能擇一採用,如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同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11. 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列報對未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的捐贈或名為贊助款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入會費〉,其他像點光明燈、安太歲等支出也一樣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將由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12. 除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人身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或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每人每年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但仍以24,000元列報,或申報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亦將遭調整或剔除補稅。自95年度結算申報案件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前開24,000元之限制,得全數申報扣除,但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為限,且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13. 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人數超過三口時,被保險人可請投保單位由投保眷口人數中選擇三口眷屬平均分攤,開立保險費繳納證明。
14. 付予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等,如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先予以減除,不足部分始能列舉扣除。
15. 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16. 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屬醫療有關之費用,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17.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需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餘額,方可申報。另房貸搬家、借新還舊者,只能按原貸款未償還餘額占新貸款額度比例,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且須提供轉貸之相關資料備查。
18. 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又申報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者,將遭稽徵機關剔除其中一項。
19. 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0.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卻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或申報之財產交易損失大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者,都將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21. 將不屬於87年底以前取得上市公司之緩課記名股票,因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之營利所得,申報儲蓄投資扣除額;或儲蓄投資扣除額合計全年未達27萬元,卻仍以27萬元申報,將遭調整或剔除補稅。
22. 申報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本項扣除僅限受扶養之子女),將遭剔除補稅。
23.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未設帳記載者,就其全部銷售額(建議售價)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24. 申報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稅者,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出售與重購房屋為自用住宅之證明,向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25. 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採分離課稅)。前項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扣繳稅額也不能自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中減除。
26. 將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者,應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97年度為2.62 %)計算租賃收入。另如係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為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
27. 出售房屋如產生虧損者,須提供載有收付價款資料之買進及賣出契約書,否則,稽徵機關將按該房屋出售當年度評定現值一定百分比(97年度房屋坐落台北市:29%、高雄市:19%、市(準用直轄市之縣):16%、鄉鎮(準用直轄市之縣):8%、市(原省轄市):13%、縣轄市:10%、鄉鎮:8%),核定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