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8/07/13~98/07/17)

2009071610:00
稅務新聞剪輯(98/07/13~98/07/17)
1. 加盟業主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下游加盟店,以免遭補稅受罰
2. 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
3. 台北關稅局說明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規定
4. 查定課徵營業人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可調減查定銷售額與稅額
5.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
6. 以應納貨物稅之商品作為贈品應繳納貨物稅
7. 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的營利事業注意了!

◎1. 加盟業主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下游加盟店,以免遭補稅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7/13)
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加盟創業相對風險、門檻及資金要求低,且短期間即可展店開業,在就業市場一片低迷的情況下,吸引不少民眾積極投入創業加盟市場,尋求事業的第二春。
  南區國稅局特別強調,依營業稅法規定,加盟主在提供勞務予下游加盟店,或提供貨物供下游加盟店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被處罰。舉例來說,加盟主在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或沒入保證金時,都應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若收取之費用純屬代辦性質,於代收轉付款項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可免視為加盟主之收入外,其餘仍須由加盟主開立全額發票交付下游加盟店。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某知名茶飲加盟主因生意火紅,開放加盟收取加盟金及原物料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計3,300萬餘元,除須補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須加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國稅局特別籲請加盟主自我檢視,如發現有涉及漏開發票情形,應在被檢舉前或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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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7/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於遇有需要登錄二張以上之發票時,能逐張印出順序號碼,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因此,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可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至於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1.人工申報:每期(月)申報銷售額所檢附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應載明每部收銀機「每日」開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應稅發票總金額、免稅銷售額及作廢發票號碼,並彙總計算當期(月)銷售總額及營業稅,載明於首頁明細表。
2.媒體或網路申報:同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發票營業人採逐筆登錄入者,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應以最後1張發票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銷項資料。
該局指出,營業人對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採媒體或網路申報者,銷項資料之登錄常有疑惑,因此,在「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作一致性之規定,即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讓營業人有所依循。
該局籲請營業人,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應依上開規定登錄,俾使申報資料一致並正確,減少進銷交查異常及徵納雙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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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北關稅局說明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規定
(財政部關稅總局 - 2009/7/14)
台北關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報運貨物進口通關時,如有因筆誤、漏列或其他明顯錯誤等誤繕報單情事者,應依關稅法及進出口報單更正作業辦法(下稱更正作業辦法)規定,於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另依98年6月12日新修正之更正作業辦法第3條第22項規定,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海關申請更正進口報單者,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檢附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後補送。

該局指出,依據關稅法第17條第5、6項規定,進口報單於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得向海關申請更正。其更正事項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者,應於海關核定應審文件、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前提出申請;在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其更正事項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者,應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前提出。如於貨物放行後始發現申報有誤,欲申請更正者,依更正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者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關稅法規定,上開報單更正事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又更正作業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錯誤之發生如係受委託報關業者之疏失所致者,得由報關業者憑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報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惟實務上,常有非因報關業者疏失所致之申報錯誤,依規定原應由納稅義務人具名申請之更正案件,報關業者卻誤代為申請,致延宕更正時程,滋生爭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及報關業者應依規定辦理更正事宜。

該局再次提醒業者,於報運貨物進口前及提領貨物後,應仔細核對原申報事項及實到貨物是否與原訂購合約相符,若來貨正確但申報有誤,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申請更正報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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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查定課徵營業人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可調減查定銷售額與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 - 2009/7/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因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稽徵機關得主動查明受影響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使各稽徵機關對於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調整施工期間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處理一致,98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800064970號令公告,訂定「公共工程施工期間營業稅特種稅額調整查定作業要點」,並自98年4月1日起施行。依該作業要點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前揭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影響查定課徵營業人營業狀況者,得於施工期間調整其查定銷售額及稅額。適用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範圍,包括公共工程施工道路旁及其巷、弄內(含2樓以上)之營業人。其調減率依施工路段道路是否封閉?交通是否全部阻斷及營業情形區分如下:
一、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
(一)無法營業者,依其實際停止營業日數核減。
(二)仍可營業者:
1.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調減30%。
2.施工路段之巷、弄內,且以該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營業人,調減20%。
二、施工路段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者:
(一)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調減20%。
(二)施工路段之巷、弄內,且以該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營業人,調減10%。
調減期間之計算標準,以施工期超過1個月以上者為準;惟如施工路段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致無法營業者,其施工期雖未達1個月,仍得核實扣減其實際停止營業日數。
該局指出,前揭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作業係由稽徵機關接獲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資料後主動派員實地勘查,如查定課徵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其營業所在地有公共工程施工且符合該作業要點規定,而還未接獲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得調減查定銷售額者,或於接獲本年第2季繳款通知書時,查定課徵營業稅額未獲調減者,均可洽詢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明。惟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符合該作業要點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者,如調減後經稽徵機關查得其實際銷售額高於調減後查定銷售額或稅額者,稽徵機關仍應依查得實際銷售額及稅額核課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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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7/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推廣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除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之規定,另享有「工商憑證」免規費及附贈讀卡機之優惠,請營業人把握良機,踴躍申請使用電子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B2B),應具備之資格為:營業人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透過整合服務平台或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之電子發票系統使用電子發票。上開申請使用整合服務平台電子發票系統之營業人,其對方營業人亦應具備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
該局指出,鑑於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較一般營業人具備嚴格之審核標準,為提高使用電子發票意願,爰將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並於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增訂第5款至第8款,說明如下:
一、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二、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除納入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外,另於98年度申辦電子發票資格且完成註冊者,可享有申辦「工商憑證」免收420元規費,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於寄交正卡時並附贈讀卡機乙部,以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
該局呼籲,因應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節能減碳之潮流趨勢,創造e化社會及無紙化環境,請營業人配合該局推廣及輔導作業,導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對電子發票相關作業如有疑義,可上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http://www.einvoice.nat.gov.tw 或電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57-168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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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應納貨物稅之商品作為贈品應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7/1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為促銷商品,以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作為贈品,其贈品雖無銷售收入,仍應由應稅貨物稅產製廠商於出廠月份報繳貨物稅。

該局指出,貨物稅係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應稅貨物稅產品其課徵貨物稅方式,係按貨物出廠的數量及出廠之單位完稅價格計算貨物稅,不以銷售與否作為課稅的標準,如飲料品置放於公司門市供顧客試飲,或供公司員工飲用,或招待客戶,或以自行產製之彩色電視機置於廠內供公司員工使用等,均應課徵貨物稅。

該局呼籲,廠商為促銷商品,不論隨貨附贈同類商品,如飲料品買大送小、買十送一,或附贈不同類貨物,其贈品若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產製廠商應於貨物出廠時申報繳納貨物稅,切勿僅就銷售商品申報繳納貨物稅,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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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的營利事業注意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7/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何時起算,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原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惟應予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650號解釋認定欠缺所得稅法明確授權而違憲,為明確賦予稽徵機關設算利息收入的法源,爰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24條之3,於98年5月27日公布,自公布日第3天生效施行,即營利事業98年度如有以自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即應自98年5月29日起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據交易雙方關係及資金來源判斷:
一、 交易雙方屬於關係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二、 交易雙方並非關係人,再依資金來源適用不同規定:
(一) 以借入資金轉貸他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二) 以自有資金貸與他人,則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1月1日將自有資金100萬元無償提供給非關係人乙公司使用,甲公司98年度應設算利息收入23,825元課稅 ,計算如下:
100萬元 × 臺灣銀行98年1月1日基準利率4.026% ×216天(98年5月29日至98年12月31日)/365天。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以自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時,應特別注意修正後所得稅法的規定,以免事後遭調整補稅,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