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8/09/14~98/09/18)

2009091810:00
稅務新聞剪輯(98/09/14~98/09/18)

1. 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尚無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適用
2. 一般營業人出售或無償過戶其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應課徵營業稅
3. 1人有限公司並非獨資之營利事業,暫繳仍請依規定辦理
4. 營利事業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相關規定
5. 財政部已於98年9月3日發布「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6.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
◎1. 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尚無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9/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申報者,於計算「所得稅法」規定之一般所得額時,固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惟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時,則無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適用。
該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於計算一般所得額時列報全年所得額3,6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3,600萬元、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3,400萬元、課稅所得額虧損3,400萬元、基本所得額200萬元(課稅所得額-3,4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3,600萬元),並以基本所得額未逾200萬元,列報基本稅額為0元。遭該局以其課稅所得額為虧損之情況下仍申報減除以往年度尚未抵減之虧損數,形同實質上將以往年度虧損抵扣基本所得額之情形,遂重新計算該公司應課稅之所得額為0元【全年所得額3,600萬元-核定後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3,400萬元-核定前5年虧損本年度扣除額20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3,400萬元(課稅所得額0元+核定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3,400萬元)、基本稅額320萬元﹝(基本所得額3,400萬元-200萬元)×10%﹞及應納稅額32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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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營業人出售或無償過戶其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9/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直接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自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賦,基於租稅公平之立場,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違反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購置自用乘人小汽車,常誤解法令造成短漏報銷售額,有下列3種最為常見:
一、一般營業人以公司行號名義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時,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日後出售時亦誤認為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營業人將車輛直接過戶予負責人,未開立統一發票。
三、無償移轉他人(含公司員工、親朋好友等)所有,未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直接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補稅受罰。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將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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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人有限公司並非獨資之營利事業,暫繳仍請依規定辦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9/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今(98)年9月1日起開始受理,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7條、第69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符合條件之公司組織,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說明,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1人股東之公司得否比照獨資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此類公司股東雖僅有1人,但仍為依公司法成立公司,並不適用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之規定,公司是否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則需視其是否符合免辦暫繳之規定。
情況一:若公司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則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辦理暫繳。
情況二:若公司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指出,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請多利用網路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建檔申報增強許多軟體功能,進入暫繳建檔申報系統後,將會出現本年度配合法令條文修訂而新增的功能選單畫面,快速引導營利事業單位選擇正確申報流程,請多利用便捷網路報稅方式,順利完成本年度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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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營利事業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9/15)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其受控交易之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所謂的「其他文據」為何?有相關規定嗎?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受控交易金額或個別受控交易性質符合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1點或第2點之規定,其第1點及第2點所稱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如下:
一、符合第2點第1款規定者,為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公開招標文件及資料。
二、符合第1點或第2點第2款至第4款規定者,為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間之內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其無該資料者,得備妥下列文據之一:
(一)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公開招標文件及資料。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之時價資料。
(三)獨立不動產估價師依法製作之估價報告書或公證機構出具之鑑價報告。
(四)受控交易參與人之一為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其依所在地國移轉訂價 法規作成之移轉訂價報告。但其內容顯與我國移轉訂價法規不符者,應進行適當之修正。
(五)其他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1款規定之可比較原則,且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上開財政部令及相關移轉訂價規定已置於該局網站(網址:www.ntx.gov.tw)之「稅務專區/移轉訂價制度」專區,歡迎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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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財政部已於98年9月3日發布「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09/9/1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98年9月3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900430號令發布「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外國營利事業取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請依該原則規定辦理。該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係自發布當日( 98年9月3日) 起生效。有關認定原則第15點外國營利事業得申請核實減除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之案件,以98年9月3日以後之給付案件及98年9月3日以前給付之尚未確定案件始得以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認定原則第15點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其有本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勞務報酬、第5款規定之租賃所得、第9款規定之營業利潤、第10款規定之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或第11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國稅局並特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稽徵機關可依據該外國營利事業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計算其所得額,並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若外國營利事業無法提示相關帳簿等據以核實計算所得額者,除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構成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73條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得自行依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結算申報外,餘尚不得主張逕依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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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
(財政部賦稅署 -- 2009/9/18)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

疑義解答

一、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實施日期

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規定,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三、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

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四、那些人之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

(一)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

(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五、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六、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七、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00萬元。

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0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八、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可扣除600萬元,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先扣除60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00萬) × 20%

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開差額時,始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九、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有限額,其計算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
海外所得

基本所得額

十、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如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停留滿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其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惟外籍專業人士自99年度起如已適用綜合所得稅20%以上邊際稅率,其縱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納稅額亦得申報扣抵,故須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應相當低。

十一、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之海外所得,才要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指股票買賣交割日之年度;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十二、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99年度以後贖回,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舉例:某甲於95年1月1日以每單位500元申購A境外基金1000單位,98年12月31日A境外基金之淨值為每單位750元,某甲於99年6月1日向基金公司申請贖回所持有全部A境外基金,每單位贖回價格為850元,手續費為1元,則某甲之A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為99,000元。計算如下:

(贖回價格850元-98.12.31淨值750元-手續費1元)×1000單位=99,000元

十三、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於99年度以後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者,得以該日收盤價作為該有價證券之申購成本,亦即有價證券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十四、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於99年度以後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股票之申購成本,亦即未上市股票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十五、申報海外所得時,可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十六、申報海外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應如何計算所得額?

申報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十七、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那些所得?

(一)個人一時貿易盈餘按收入之94%減除成本及費用。

(二)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三)各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四)土地供他人開採礦石,按權利金收入10%減除必要損耗。

(五)各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六)各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十八、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

(一)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二)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所得額。

(四)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所得額。

(五)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十九、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

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二十、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二十一、海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稅?

現行境內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係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故無免稅之適用。

二十二、例示


例1
例2
例3

海外所得
3,500,000
3,500,000
5,000,000

境內所得:




綜合所得淨額
2,000,000
5,000,000
5,000,000

特定保險給付
0
1,000,000
1,000,000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0
1,500,000
1,500,000

非現金捐贈金額
0
500,000
500,000

基本所得額
5,500,000
11,500,000
13,000,000

基本稅額(B)

(基本所得額-600萬)×20%

1,100,000
1,400,000

一般所得稅額(D)

(綜所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
277,800
1,250,800
1,250,800

B≦D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B>D者,其差額(E)


149,200

海外稅額扣抵(C)


57,384

實際繳納之基本稅額

(E)-(C)


91,816

總稅負(D)+(E)-(C)
277,800
1,250,800
1,342,616


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僅須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大於基本稅額,僅須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1.一般所得稅額小於基本稅額,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減除一般所得稅額及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後之餘額繳稅

2.假設海外已繳納稅額為100,000,則海外稅額扣抵限額=

(1,400,000-1,250,800)×5,000,000÷13,000,000=57,384

二十三、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對資金回流之影響

現行多數國家對個人所得之課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對其居住者之全球所得課稅,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原則,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國人將資金移往海外投資所獲收益無須課徵所得稅,衍生資金外流問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爰將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以減少境內外所得課稅差異,避免鼓勵資金外流,符合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至於國人將海外資金匯回而未於海外投資,即無海外來源所得,而不受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影響。故對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對資金回流應無不利影響。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摘要

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要件:

(一)海外所得≧100萬元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者: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者: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00萬) × 20%

(三)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視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之大小

(四)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