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8/11/23~98/11/27)

2009112710:00
稅務新聞剪輯(98/11/23~98/11/27)

1.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核屬銷售貨物行為
2. 營業人銷貨後無法收回貨款時,不得以銷貨退回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3. 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費用不得列報抵減稅額
4. 受僱於他人之律師其收入為薪資所得
5. 多角貿易零稅率的適用及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6. 營利事業非以房屋買賣為業,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7. 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其他損失
8. 公告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9. 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10. 申請復查無需先繳納稅額
11. 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時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12. 私法上法律關係尚不足以影響稅法實質課稅之認定
13. 營利事業因竊盜損失,可提出具體證明列報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14. 98年度非居住者扣免繳申報作業開放媒體申報方式,請扣繳義務人多多利用
◎1.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核屬銷售貨物行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1/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設備抵繳認購取得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應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該局舉例, A公司98年間以帳上機器設備70萬元作價投資認購B公司發行增資新股100萬元,應開立100萬元發票交付B公司,若按70萬元開立發票,即涉及短漏開30萬發票金額情事,除追繳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論處。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設備抵繳認購取得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請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時,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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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營業人銷貨後無法收回貨款時,不得以銷貨退回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09/11/2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在當期申報,事後雖因故發生呆帳損失,因其銷售行為已完成,故不得申報銷貨退回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承攬工程,部分貨物向乙營業人購買,雙方訂有買賣合約書,乙依約交貨,甲亦支付部分貨款,嗣後因發生商業糾紛,甲未付尾款,並自行開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惟未將貨物退還,乙即以該證明單向本局申報銷貨退回。案經本局查核結果,甲乙雙方從未有解除契約之合意,甲亦未將貨物返還於乙,自不構成「銷貨退回」,甲乙間買賣交易既已合法完成,縱甲自行開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乙亦不得持之申報扣抵銷貨稅額,否則即構成短繳營業稅之違章情事。至於乙未能收到的貨款部分,依稅法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相關催收證明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一旦發生呆帳,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疏忽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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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費用不得列報抵減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11/2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之費用列報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轄內甲公司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900餘萬元,經查核相關帳冊憑證發現,其中有360餘萬元係屬油漆、清潔用具等消耗品、辦公桌椅、電腦、螢幕、風扇等雜購及產品銷售認證費用,因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故該局依規定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補徵稅額9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記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故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時,應加以注意,以免國稅局否准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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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僱於他人之律師其收入為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1/23)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調查納稅義務人李君之銀行往來明細資料,發現另一納稅義務人陳君自94年起每隔3個月即匯款652,500元予李君,經調查相關證據後,李君承認其有律師資格,而於上述期間擔任陳君法律顧問職務按月收取217,500元之費用。

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年1月17日財稅一第67319號令釋規定,藥劑師僅受僱負責管理職務支領固定薪資,其性質核與醫師受聘於公私立醫院者無異,既非執行業務,其收入為薪資所得。另依據財政部64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36108號函相反解釋,執行業務者如受公司僱用經常擔任公司所指定工作,其自公司取得之顧問費,非屬執行業務之報酬。

經查李君雖有律師資格,然其受僱於陳君擔任法律顧問職務而領取固定薪資,並經常擔任陳君所指定工作,其按月所收取之顧問費用,依據上開函釋規定應屬薪資所得,經該局依法核課李君各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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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多角貿易零稅率的適用及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1/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從事多角貿易者可按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第2款規定,外銷貨物或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營業人經營多角貿易,例如國內甲公司接獲國外A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國內乙公司訂貨,乙公司復轉向國外B供應商訂貨,並委由國外B供應商直接對國外A客戶交貨,則甲、乙公司皆非實際購貨及供貨之營業人,可按收付款差額,視為佣金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申報適用零稅率除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之外匯證明文件外,尚需檢附相關證明,以前例說明如下:
1.甲公司應檢附開立與乙公司之訂貨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如乙公司開立給甲公司之商業發票、付款證明文件及B供應商交予A客戶之提貨單/送貨單影本等)。
2.乙公司應於收到B供應商出貨單據影本(如提貨單/送貨單影本)之日起3日內,檢附甲公司之訂貨文件、付款證明文件暨B供應商開立給乙公司之商業發票及B供應商交給A客戶之提貨單/送貨單影本等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因時空環境變遷,貿易型態多元化,多角貿易情形普遍,營業人如將申請多角貿易適用零稅率,應妥善保存所有往來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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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營利事業非以房屋買賣為業,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1/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於出售房地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依該辦法第2條、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有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於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該公司申報出售資產增益680萬餘元,佣金支出84萬餘元,減除免稅之出售土地增益490萬餘元後,申報課稅所得額63萬餘元,經查核發現該筆佣金支出係出售房地之仲介費,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出售房地之費用,但公司全數列為營業費用,經重新核算按出售房屋及土地之收入比例分攤,屬出售土地之仲介費用61萬餘元,應自出售土地增益(免稅)項下減除,並調增該公司全年所得補稅15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出售房地時,應依規定分攤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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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其他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11/25)
營利事業爲增加產量或擴大營業據點常需外購土地興建廠房辦公室,又為了節省財務支出,亦常藉法院拍賣方式取得不動產房地。只是取得建物後常因無法符合營業上所需而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應如何列報?是否產生租稅負擔?常為營利事業所忽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所稱「固定資產」係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之有形資產。營利事業如購置房屋後拆除重建,其購置之房屋款項及拆除費用應一併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非營業損失及費用-其他損失1,000萬元,經進一步審查相關帳證,發現該筆損失係以取自法院拍賣建物之成本扣除當年度折舊之未折減餘額列報;由於該公司取得建物數月旋即拆除重建,並註銷其房屋稅籍,且無法進一步提示該建物確有供營業上使用之證明,顯然購買建物之本意並無繼續使用之意思,國稅局乃將購買建物之成本費用轉列新建物之成本,並剔除其他損失1,000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購置建物如無供營業使用之事實,即予拆除重建,該建物成本費用係新建物之成本,不得列報為其他損失,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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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告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賦稅署 - 2009/11/26)
  財政部近日公告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由於該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下跌0.45%,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故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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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賦稅署 - 2009/11/26)
  財政部近日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如附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至於課稅級距金額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其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之門檻,業由10%調降至3%。99年度上開各項金額除課稅級距調整外,其餘均維持98年度之金額,該部說明如下:
(一)課稅級距: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將綜合所得稅稅率6%、13%及21%分別調降為5%、12%及20%,另課稅級距金額除適用5%之上限金額調高為500,000元外,其餘級距則維持98年度金額,並自99年度施行。財政部於辦理99年度級距金額公告作業時,由於98年度金額之上次調整年度為97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1.12,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上漲3.48%,已達修正後應行調整之標準(3%),其中最低之第1級距金額原即應以98年度之410,000元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計算調整為420,000元,因較前述所得稅法修正自99年度適用之金額500,000元為低,故以修法後之金額500,000元為99年度最低級距適用之金額,至其餘級距金額仍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予以調整。
(二)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上述免稅額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下跌0.45%,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之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0年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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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申請復查無需先繳納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11/2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的應納稅額不服,可以在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對於復查結果如仍不服者,依照訴願法的規定,可在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之稅捐稽徵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額有所不服,申請復查時,不必先繳納稅額,但在提起訴願階段,如未就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的擔保,雖不影響提起訴願的效力,惟將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該局特別強調,行政救濟結果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且不必再補繳稅款時,已繳納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也會加計利息返還,對其並無不利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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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時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1/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98年9月向國外購買專利權100萬元,其9-10月應稅銷售額500萬元(稅額25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則應於11月15日前申報9-10月營業稅時,按不得扣抵比例37﹪ [免稅銷售額300萬元÷(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37.5﹪,因小數點以下不計,以37﹪計算]計算應納稅額,是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18,500元(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100萬元×稅率5﹪×不得扣抵比率37﹪),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為268,500元(當期銷項稅額25萬元+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18,500元)。若甲為專營銷售應稅貨物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購買國外勞務部分則免予繳納營業稅,僅須於營業稅401申報書購買國外勞務欄(74欄)填入給付金額即可。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本稅外,處1至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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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私法上法律關係尚不足以影響稅法實質課稅之認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1/2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租稅法所重視者,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實質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對實質上相同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之租稅,始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故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自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否則勢將造成鼓勵投機或規避稅法之適用,無以實現租稅公平之基本理念及要求。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公司利用第三人名義作為人頭,輾轉買賣墊高購地成本64,190,000元,涉有低列出售土地增益及未分配盈餘之情事,經調查發現,人頭買賣部分並無實質價款之給付,實為「空買空賣」,另依購地價款之支付資金流程及資金之流向判斷,實際買賣人為甲公司,乃依查得資料核認其購入土地成本,即將甲公司虛增之購地成本減除,調增系爭土地交易所得64,190,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原核定顯乏事證,應予撤銷等語,申經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經法院盡其職權調查之能事,查得系爭購地價款之資金流程及資金之流向,實際買賣人為甲公司,乃認私法上法律關係尚不足以影響稅法實質課稅之認定;甲公司顯係利用他人為人頭戶,作為其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中間過程,以墊高其取得土地之成本,降低其土地交易免稅所得,即同時減少其未分配盈餘,以規避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濫用私法契約自由,透過私法行為之安排,實質上達到減低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此乃租稅規避行為,為符實質課稅原則,自應將該規避事實與其所欲規避之行為同視,而發生相同之法律效果,即將甲公司虛增之64,190,000元購地成本減除,系爭土地交易所得增加64,190,000元等由,仍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損益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範,亦應有實質交易,切勿欲透過私法行為或濫用私法契約自由之安排,達成稅負之規避,國稅局如查得類此情事仍會以營利事業實質取得成本作為實際成本,追補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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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營利事業因竊盜損失,可提出具體證明列報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1/27)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提醒業者為維護自身權益,一旦發生竊盜損失,除了要保留遭竊報案紀錄外,尚應保留警察單位證明失竊清單,兩者文件缺一不可。

  該局另表示,上開竊盜損失因非屬所得稅法規定報備事項,故無須向稽徵機關報請核備,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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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8年度非居住者扣免繳申報作業開放媒體申報方式,請扣繳義務人多多利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1/2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申報方式如下:

一、媒體申報(自98年度資料開始,但不適用於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二、人工申報:比照一般申報程序辦理。

該局說明,採媒體申報時請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一)媒體檔案(磁片、光碟片或磁帶,檔案名稱應為:申報單位統一編號【8位】+「.」+民國年月日【年度3位月日各2位】)。(二)媒體檔案遞送單(3聯)。
(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2聯)。
(四)扣繳稅額繳款書。
(五)電子申報專用憑單之存根及備查聯。

北區國稅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多多採用媒體申報,即方便又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