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8/12/14~98/12/18)

2009121810:00
稅務新聞剪輯(98/12/14~98/12/18)

1. 採用電子申報扣免繳憑單須知
2. 營利事業舉辦摸彩活動之獎品費用,小心重複列報
3. 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及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金額上限等
4. 超額分配,自動補報未補繳,仍應處罰
5. 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隱匿銷售額,係屬以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該類違章案件核課期間為7 年
6. 99年度綜所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除課稅級距調整外,其餘維持98年度之金額
7. 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做節稅及理財規劃
8. 以盈餘增資配發非境內居住個人之股票股利,於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時,其扣繳稅款之處理
◎1. 採用電子申報扣免繳憑單須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扣繳單位、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採用電子申報(網路及媒體)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媒體檔案及申報等相關事宜,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媒體檔案測試時間:隨時受理,最遲需於每年12月底前準備小量測試資料移送測試。惟如使用國稅局提供之套裝軟體,因軟體中已有測試功能,自行測試即可。
二、媒體檔案測試地點:磁帶請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547號);磁片、光碟片請送所轄國稅局,設籍臺北市者,請送該局電子作業科(臺北市中華路1段2號12樓)。
三、媒體檔案申報時間:99年1月1日起至99年2月1日止(1月1日至1月3日為元旦連續假日,媒體申報案件順延至1月4日起開始受理)。
四、媒體檔案申報地點:營利事業及扣繳單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設籍臺北市者,請就近向該局所轄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五、媒體檔案申報時應檢附:媒體檔案(包括所得資料、各類所得申報書資料、申報單位基本資料、會計師或代理人基本資料)、媒體檔案遞送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事務所,另須檢送媒體檔案遞送單申報單位明細表【免檢送各類(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收據聯核驗】。
六、領取電子申報專用憑單套版紙及套裝軟體地點:於申報期間就近洽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服務櫃台或總局服務櫃台;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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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營利事業舉辦摸彩活動之獎品費用,小心重複列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摸彩活動之獎品支出,不可重複列報為費用及成本,致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購買摸彩活動獎品或贈品時,應先列為贈品庫存,於交付獎品予中獎人時,再列報為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購入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於給付時應依同條第2款第11目規定取得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贈送獎品予中獎人並應按照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所列價額,或自行生產的成本金額,依照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購買手機及手機配件作為摸彩活動之獎品,該公司於購買時已將該筆支出列報為營業成本,當舉辦摸彩活動交付獎品予中獎人時,,該公司雖依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給與規定辦理扣繳,卻將該筆機會中獎給與重複列報為營業成本,以致虛增營業成本,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年終舉辦尾牙及摸彩,摸彩之獎金、獎品除注意應辦理扣繳外,並應注意避免重複列報,以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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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及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金額上限等
(財政部賦稅署 - 2009/12/15)
  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6條、修正1條共7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一)增訂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其意旨為貫徹租稅法律主義、具政策目的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符合比例原則、落實稅捐調查正當程序、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不具證據力及暢通徵納雙方溝通管道等。
(二)訂定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金額上限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俾責罰相當。
二、增訂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移送執行之授權條文
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稅作業負荷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明定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表示,本次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可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並提升優質稅務服務,同時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增訂處罰金額上限100萬元,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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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超額分配,自動補報未補繳,仍應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12/15)
自兩稅合一稅制實施以來,常有營利事業未正確計算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造成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此時,如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營利事業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並同時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以免被補稅送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有超額分配時,應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行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並重新計算正確之稅額扣抵比率及應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已申報之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並將更正後正確的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倘若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上述更正申報之程序繁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只要補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該公司因96年度收到以前年度之核定退稅款300餘萬元漏未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減除項目,致虛增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導致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近百萬元,事後雖經公司會計人員發現並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辦理更正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但因未同時補繳超額分配之稅款,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仍需補稅送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攸關可扣抵稅額比率計算之正確性,營利事業應注意其計入、減除之時點及繳納之稅款可否計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金額重大而遭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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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隱匿銷售額,係屬以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該類違章案件核課期間為7 年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16)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隱匿銷售額,係屬以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該類違章案件核課期間為7 年。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 年。」故營業人經查獲有逃漏稅捐之違章情事,縱該營業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稅捐,惟如經查明係以隱匿銷售額方式逃漏稅捐,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並舉出實例說明,甲公司於89年至91年間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664萬餘元,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及稽徵機關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33萬餘元,並按所漏稅額133萬餘元處3 倍罰鍰399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89年度營業稅均已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完成,為稽徵機關所不爭執,則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觀之,甲公司既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自無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核課期間自應為5 年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判決指出,甲公司雖有按期報繳營業稅,但依上開事實認定,其有隱匿銷售額,進而漏報銷售額之違章事實,已有「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違章事實存在,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其核課期間為7 年,稽徵機關之核課處分並未逾越核課期間,甲公司此部分法律主張亦非可採。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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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度綜所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除課稅級距調整外,其餘維持98年度之金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1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除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外,其餘均維持98年度之金額。
該局說明,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六、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00,000
2 12% 500,001-1,130,000
3 20% 1,130,001-2,260,000
4 30% 2,260,001-4,230,000
5 40% 4,230,001以上
該局指出,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將綜合所得稅稅率6%、13%及21%分別調降為5%、12%及20%,另課稅級距金額除適用5%之上限金額調高為500,000元外,其餘級距則維持98年度金額,並自99年度施行。財政部辦理99年度課稅級距金額公告作業時,由於98年度金額之上次調整年度為97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1.12,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上漲3.48%,已達修正後應行調整之標準(3%),其中最低之第1級距金額原即應以98年度之410,000元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計算調整為420,000元,因較前述所得稅法修正自99年度適用之金額500,000元為低,故以修法後之金額500,000元為99年度最低級距適用之金額,至其餘級距金額仍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予以調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前揭稅法相關規定,有關課稅級距調整金額係於100年5月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切勿於99年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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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做節稅及理財規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1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贈與財產總額或受贈人數多少,其免稅額均為 220 萬元。
該局指出,所謂「同一年」係採曆年制計算,以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為1年。今年已邁進12月,98年度即將過完,明(99)年又重新起算免稅額,納稅義務人若能善加運用每年免稅額,自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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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以盈餘增資配發非境內居住個人之股票股利,於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時,其扣繳稅款之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09/12/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4年5月26日台財稅第33765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票股利,扣繳義務人應在增資股票交付時扣繳稅款;如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至遲應於增資年度之次一年度3月底前,依增資年度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
國稅局提醒您,時值年關將屆,若營利事業本年度有前項情形,請特別注意該增資股票股利交付狀況,並依規定辦理扣報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