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1/25~99/01/29)

20100129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1/25~99/01/29)

1. 營利事業倒閉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如何處理?
2. 製造業耗用之原料,如有超過同業通常水準部分,應提出正當理由,方可認定
3. 自99年1月起本市採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應檢送之附件,可採跨區收件
4. 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之回升利益,應視情況非均免計入AMT唷!
5.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如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惟公司組織罰鍰最高為9萬元
6. 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或配偶滿20歲以上之兄弟姊妹「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應就該條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7. 修正版「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自99年2 月1日起即將生效!
8. 違約金免辦理所得稅扣繳但要列單申報
9. 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部分規定
10. 配合春節假期,申報99年1月份營業稅可展延至2月22日
11. 發布98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12. 請注意!99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開始了
13. 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已修訂,請依新格式填寫繳稅
14. 營利事業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始得認列外銷損失
15. 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 需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16. 扣(免)繳憑單填報錯誤,應如何申請更正?
◎1. 營利事業倒閉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1/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按期所給付之租金已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款,惟嗣後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倒閉或他遷不明,負責人又行方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該筆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如有上述情形時,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之扣繳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不以逾期申報論處。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凡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即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得因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相關憑單為由,而未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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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製造業耗用之原料,如有超過同業通常水準部分,應提出正當理由,方可認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1/2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常對其原料耗用之核定有所爭議,該局強調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製造業已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能提示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簽章之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供核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可核實認定。製造業不合前項規定,其耗用之原料超過財政部頒訂之各業通常水準時,須就超過部分負舉證責任,提出正當理由及相關憑證,供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始不予減除。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成本1千萬元,其說明係以產製及加工塑膠產品為業,而所生產之塑膠膜係供包裝、封口用,製程係依據客戶之要求,於膠膜上印刷Logo或行銷文稿,與一般塑膠成型係將原料加溫至液態後,予以壓吹或擠入預定模型之製程不同,故不適用財政部頒訂之原料耗用通常水準,其原料耗用應予核實認定等由。惟經國稅局查核該公司直接原料明細
  表,其中產品塑膠膜、真空袋、保麗袋及塑膠袋等,耗用之原料均含有PE(聚乙烯樹脂)及PET(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等可製塑膠製品原料,核屬塑膠PE相關製品;且其無法提示相關內控憑證供核,亦無法詳實說明上揭產品之生產流程及原料耗用超過該業通常水準之正當理由,國稅局乃依財政部頒訂「塑膠及其加工業」原料耗用通常水準,核定原料超耗100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有關製成品之原料耗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同業通常水準,如有超過部分應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事證,供國稅局查明,始能免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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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99年1月起本市採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應檢送之附件,可採跨區收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1/2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應檢送之附件,自99年1月起屬臺北市案件可採跨區收件,以資便捷。
該局說明,營業人利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證明文件,但僅經海關出口者免附。
2.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或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
3.旅行業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明細表。
4.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及銷燬清冊。(自99年2月1日起可自行銷燬者免附)
5.作廢及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字軌及號碼資料,但於網際網路傳輸檔案內註明者免附。
6.其他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為提升網際網路申報之便利性,營業人或代理申報業者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者,可將附件資料以郵寄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收件。
該局指出,經由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報,除上述應檢附之文件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營業資料、直接扣抵法附表及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等,不需再檢送。另透過網際網路報繳營業稅,於報繳稅完成即時顯示報繳紀錄,並可線上列印加蓋收件章之申報書及報繳紀錄,供營業人留存運用,對徵納雙方均屬便利。
該局呼籲,仍使用人工方式申報的營業人,多利用便捷、安全的網路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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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之回升利益,應視情況非均免計入AMT唷!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1/2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於「94年度或以前年度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5年度或以後年度產生回升利益,其屬原認列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列為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AMT)之加計項目。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之評價規定所認列之跌價損失,屬證券交易損失性質,其於以後年度產生之回升利益,屬證券交易所得(利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雖在「94年度(含)以前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5年度(含)以後回升者,其屬原認列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惟「95年度(含)以後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6年度以後回升者,其回升利益之證券交易所得,則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時點之規定,以免一時疏忽應加計而漏未加計時,造成補稅及處罰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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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如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惟公司組織罰鍰最高為9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1/26)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所得額為虧損700萬元,嗣經查獲該公司漏報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計600萬元,核定漏報課稅所得額600萬元,加計後仍無應納稅額,原於98年3月間就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149萬元(600萬元×25%-1萬元)處1倍罰鍰149萬元,案經該公司申請復查,惟至98年5月30日修法施行後,仍未確定,故依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但書規定,本案處罰金額更正為9萬元。
國稅局特呼籲凡受有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之公司,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徒增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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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或配偶滿20歲以上之兄弟姊妹「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應就該條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1/26)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或配偶滿20歲以上之兄弟姊妹「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應就該條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該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其妹乙君之免稅額77,000元,經該局以甲君未能證明乙君確無謀生能力,乃予剔除,補徵應納稅額4千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乙君無工作,終日在家,收入微薄,屬無謀生能力者,應予追認。經該局審理結果,以乙君已滿20歲,且非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或為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並取具醫院證明者,又未能證明乙君確已盡相當之能事,仍無法覓得職業,而須受甲君扶養,不符合稅法規定無謀生能力之條件,復查結果乃予駁回。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財政部訴願決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均持與該局相同論見,予以駁回,全案並告確定。

該局除作以上說明外並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保障本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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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修正版「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自99年2 月1日起即將生效!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1/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9年2月1日起,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網路或媒體申報時,須依財政部98年11月20日修正公布「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及檔案格式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者,新增以負責人信用卡繳納稅款。
二、檔案格式代號:配合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媒體申報檔案且自行銷燬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可免檢附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及銷毀清冊,修改營業人進、銷項資料檔格式中「課稅別」欄項,將原代號”D”代表作廢及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區分為”F”代表作廢發票及”D”代表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
三、檔案長度:配合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增加車種代號欄位,修正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資料檔(T03)檔案長度由167bytes修正為168bytes。
該局指出,營業人、代理申報業者自行開發資訊系統產出營業稅申報檔辦理媒體或網路申報者或軟體廠商及早配合修改程式,詳細修正內容及修正總說明與對照表,請至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http://www.fdc.gov.tw)/訊息公告/作業要點下載。營業人對相關作業規定如有疑義,可電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188及該局(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2129(業務相關問題)、分機2043(網路繳稅問題),另網路申報系統軟體操作問題請洽分機2342至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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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違約金免辦理所得稅扣繳但要列單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1/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而給付之違約金、買賣契約因一方放棄承買而被沒收之定金、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等,皆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給付人係屬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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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部分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1/27)
  財政部表示,為劃一稽徵機關對營業人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並依法處罰後,復經查得前開查獲時點前之營業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處罰之倍數,究屬第1次查獲抑或按第2次查獲,其處罰倍數並不相同,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關於上開條款之規定,以為稽徵機關裁罰之參考。
  財政部說明,裁罰參考表係稽徵機關辦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之參考依據。依原裁罰參考表關於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經稽徵機關於第1次查獲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之罰鍰後,如稽徵機關再查得該營業人於第1次查獲之擅自營業期間前亦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未申請營業登記之情事,究應認屬第2次查獲按所漏稅額處以「4倍」罰鍰,或仍認屬「第1次查獲」而按「2倍」處罰,現行稽徵實務認定未臻一致,爰修正規定如下:
一、第1次處罰日以前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之行為:按所漏稅額處2倍之罰鍰。
二、第1次處罰日後至第2次處罰日以前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之行為:按所漏稅額處4倍之罰鍰。
三、第2次處罰日後再發生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之行為:按所漏稅額處6倍之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該等違章情形與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類同,爰併予修正該裁罰參考表關於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違章情形一、「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同上揭規定。

裁罰參考表修正前後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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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配合春節假期,申報99年1月份營業稅可展延至2月22日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1/27)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新年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99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期限將展延至99年2月22日。
  財政部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99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月15日,惟因99年2月13日至2月21日適逢農曆新年連續假期,特展延申報繳納期限,不論營業人採用人工申報、電磁記錄媒體申報或網際網路申報方式,其申報期限一律展延至同年2月22日。
  財政部同時指出,為方便營業人申報,新春期間,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將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另外該部提醒,營業人如未於99年2月22日前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其逾期申報繳納之情形,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同法第50條規定,每逾2日(即自99年2月25日起)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籲請營業人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部進一步說明,為使逾期申報營業稅但未逾應加徵滯納金日期之案件,亦可經由網際網路完成申報及繳稅作業,本次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配合申報繳納截止日展延至99年2月22日,順延至99年2月24日24時,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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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布98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1/27)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經參酌各地區國稅局訪查蒐集98年各該轄內土地之交易資料研析後,於近日核定「98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前開標準與97年度之規定相同,即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至於捐贈之土地,如果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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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請注意!99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開始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1/2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9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開始了,本項作業主要是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系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勾稽,針對涉嫌取具、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虛列成本、費用之營利事業加強查核。
  南區國稅局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查帳補稅甚或處罰,特別就常查獲之違章型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請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進項憑證:為避免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進項憑證,請取具進項憑證時,確認交易對象、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稅額。
  二、請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部分營業人漏報銷貨收入,為避免財務報表異常,亦不取具進項憑證,或雖取具進項憑證惟不入帳記載,致發生漏報銷貨收入及進貨成本情事。
  由於營業稅資料庫系統提供進、銷交易對象資料,經勾稽查核,常能查獲營利事業違章情事,該局因此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致有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請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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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已修訂,請依新格式填寫繳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1/2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99年1月5日訂頒修正後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及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扣繳義務人請確實依財政部新頒訂書表格式詳實填寫繳稅。
該局說明,因應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發布,「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及「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配合修訂部分欄位,修訂重點如下:
一、99年1月1日起取得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適用扣繳率修訂為10%,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或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適用扣繳率修訂為15%。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退職所得及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7,280元)1.5倍者,按18﹪扣繳率就源扣繳,1.5倍以下者按6﹪扣繳。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無論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經核准或許可,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適用20﹪扣繳率扣繳。
該局指出,修正後扣繳稅額繳款書尚未提供前,扣繳單位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條碼化繳款書,至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若繳納金額在2萬元下者,在繳納期間內可至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營業門市繳納。修正後扣繳稅額繳款書印製作業完成後會將訊息公布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首頁/即時訊息,提供扣繳單位使用,設籍臺北市之申報單位如有需要,屆時就近向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總局服務櫃台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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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營利事業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始得認列外銷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1/2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貨,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貨物由第三國供應商逕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利事業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營利事業若因經營外銷業務發生損失,得就營利事業本身應負擔,或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檢附相關資料列報外銷損失;如該營利事業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營利事業自始不得認列外銷損失。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外銷損失新臺幣(下同)1,000萬餘元,經查係甲公司接受國外買受人乙公司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公司訂貨,貨物由丙公司逕運乙公司,嗣後因商品瑕疵遭乙公司索賠而給付之賠償,惟甲公司不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非屬銷售貨物行為,爰剔除甲公司所列報之外銷損失1,000萬餘元。
該局指出,若甲公司係以自己之名義分別與乙、丙公司簽訂獨立買賣合約,甲、丙公司協議各負二分之一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嗣因商品瑕疵遭乙公司求償1,000萬餘元,縱甲公司全額匯付予乙公司,亦僅得就本身負擔部分認列500萬餘元外銷損失,餘500萬餘元屬墊付款性質,自應向丙公司追索。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認列外銷損失,端視外銷商品瑕疵責任之歸屬而定,若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者,即不得認列外銷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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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 需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1/28)
父母分年贈與現金給未成年子女,雖取得國稅局所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惟當未成年子女據以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仍需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黃君(未滿20歲)於97年間名下增加房屋乙棟,係以買賣名義登記取得,經函請黃母(黃君之法定代理人)說明購屋之資金來源,黃母主張 92至96年每年贈與100萬元予黃君,該筆款項已逐年申報贈與稅,並提供免稅證明書供核。經國稅局進一步查證,黃母每年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黃母因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證明購屋資金來源為歷年贈與之款項,稽徵機關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課徵黃母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財產,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證明資金來源確係其所有,以免遭稽徵機關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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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扣(免)繳憑單填報錯誤,應如何申請更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1/29)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扣繳單位來電詢問扣繳憑單填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該局說明除應填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外,尚須依錯誤情形,檢附資料如下:

一、所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錯誤:
(一)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原填報扣(免)繳憑單存根聯。
(三)更正後扣(免)繳憑單報核聯。
二、給付總額或扣繳稅額填報錯誤:
(一)帳簿及正確金額之證明資料(如薪資印領清冊或收據等)。
(二)原填報扣(免)繳憑單存根聯。
(三)更正後扣(免)繳憑單報核聯。
(四)原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備查聯(已驗印者)。
(五)更正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全份。

依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於每年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該局特別提醒所得人於收到扣(免)繳憑單時應詳實核對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