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3/08~99/03/12)

20100312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3/08~99/03/12)

1. 金融商品課稅新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
2. 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
3. 員工配股 免報繳最低稅負
4. 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5. 財政部審查通過國內24家發證單位所核發之金融憑證可用於網路報稅
6. 列報折舊之相關規定
◎1. 金融商品課稅新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3/9)
以往金融商品因發行機構或商品包裝方式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課稅規定,使得投資者稅負不一,不但扭曲金融機構間資源之配置,也連帶影響金融市場發展及國際競爭力。

為兼顧公平與效率目標,金融商品課稅制度需兼具合理性、一致性及與國際接軌之特色,故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及第24條之1有關金融商品課稅規定,明定自99年1月1日起,短期票券等商品利息所得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者應按10%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者,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其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該項修法符合國際潮流,除可望降低稽徵成本、活絡市場、建構健全的金融商品課稅制度外,尚能提升金融市場的租稅公平性。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金融商品修法變動之問題,該局特將修法前後比較,列表如下:

所得類別
所得人身分(註)
現行規定(修正後)
舊制規定(修正前)

短期票券利息
個人
10﹪分離課稅
20﹪分離課稅

營利事業
合併課稅
20﹪分離課稅

證券化商品利息
個人
10﹪分離課稅
6﹪分離課稅

營利事業
合併課稅
6﹪分離課稅

債(票)券附條件交易利息所得
個人
10﹪分離課稅
合併課稅

(稅率級距6﹪至40﹪)

營利事業
合併課稅
合併課稅

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個人
10﹪分離課稅
合併課稅

(稅率級距6﹪至40﹪)

(視交易對象不同,分別按財產交易損益或利息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
合併課稅
合併課稅

債券利息
個人
10﹪分離課稅
10﹪分離課稅

營利事業
合併課稅
合併課稅

(註:個人係指居住者,營利事業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

另外,由於新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國稅局最後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務必注意,並按實填報以免申報錯誤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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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3/10)
  財政部近日核釋個人取得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按時價課稅,營利事業給付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相關規定如下:
一、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本部98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令規定,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二、所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財政部表示,為使我國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與國際接軌,我國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公司配發之員工紅利,得列為公司費用,如該員工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者,尚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按其員工分紅數額享有30%或50%之投資抵減,有助於公司租稅負擔之減輕,同時可激勵員工提升工作績效,為股東創造更高之稅後盈餘,並適度反映公司實際經營績效與公司價值。至「員工分紅」屬員工工作上取得之報酬,如係取得現金,應依分紅金額列報薪資所得課稅,尚無疑義;如係配發股票,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按股票面額課徵所得稅,惟該股票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納入課徵基本稅額,以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能有基本貢獻。98年12月31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實施期滿後,員工取得紅利屬股票部分,應回歸所得稅法規定按時價課徵所得稅,但免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至有關員工分紅配股之時價,基於員工分紅配股之時價超過面額部分於98年12月31日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課稅,且該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對於時價已有明定,該部爰參照上開規定予以明定,以利徵納雙方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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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員工配股 免報繳最低稅負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0.03.11
員工分紅配股自今(99)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實價課稅,財政部規定,員工獲配的分紅股票如為上市(櫃)股票,企業應在交付股票日按當日交易收盤價對員工扣繳所得稅。

配合這項變革,財政部表示,民國100年申報99年所得稅開始,員工分紅配股不必再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99年之前,員工取得的分紅配股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保障下,一律只按面額10元課徵所得稅,面額與實價之間的差額,若當年度應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者,要按20%稅率繳交最低稅負所得稅,未逾600萬元者形同免稅。今年起,員工分紅配股應按實價全數納入一般綜合所得課稅。

因應員工分紅配股改按實價課稅,財政部近日核釋個人取得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按「時價」課稅,營利事業給付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辦理扣繳。

計算扣繳員工分紅配股所得稅的「時價」,按獲配股票不同,有不同的認定原則,包括:

一、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收盤價。

二、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三、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的每股淨值。

為使員工分紅會計處理與國際接軌,我國自97年1月1日起已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公司配發的員工紅利得列為公司費用。

其中,獲配分紅配股員工如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者,營利事業仍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按員工分紅數額享有30%或50%的投資抵減節稅優惠,有助公司減輕租稅負擔,並激勵員工提升工作績效。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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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3/10)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課稅之補充規定。
  財政部指出,為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臺服務,提升我國競爭力,該部於97年1月1日施行「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雇主聘僱不具雙重國籍之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或擔任第2款規定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且每月應稅薪資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該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員工之應稅所得。
  該部說明,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爰修正將從事專利師工作者納入上開適用範圍。另考量外籍專業人士提供勞務,其報酬或因聘僱契約而分為境內雇主及境外雇主給付,為避免逐月認定造成徵納雙方爭議,有關外籍專業人士每月應稅薪資達10萬元以上之條件,修正為以同一課稅年度內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合計在120萬元以上(即10萬元×12個月),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如未滿1年,則以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仍須達120萬元,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另有關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之規定,財政部亦配合國際間跨國人力調派慣例,修正如下,以資明確:
  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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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財政部審查通過國內24家發證單位所核發之金融憑證可用於網路報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3/1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所使用的憑證,除了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外,還可選擇使用財政部審查通過的24家金融機構所核發的金融憑證。
  該局表示,財政部審查通過可用於98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的發證單位有24家,計有金控1家:新光金融控股公司;證券17家:元大證券、日盛證券、元富證券、玉山綜合證券、永豐金證券、兆豐證券、亞東證券、國票綜合證券、統一綜合證券、富邦綜合證券、群益證券、金鼎綜合證券、宏遠證券、第一金證券、凱基證券、臺銀綜合證券、寶來證券;銀行5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保險1家: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您是上述任何一家金融憑證用戶,即可於申報期間以該憑證上網下載98年度所得資料、扣除額資料(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及辦理網路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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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列報折舊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3/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使營利事業有更多折舊方法之選擇,並配合商業會計法第47條規定, 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1條,增列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供營利事業擇用。另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採用或變更,已不需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
該局說明,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至於折舊方法之採用及變更,修正前規定均須事前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鑒於商業會計法第29條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營利事業變更折舊方法之採用,屬會計原則變更,均須於財務報表註釋,公開發行公司更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為簡政便民考量,刪除事前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
該局指出,計算折舊提列金額時,除應預估項資產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折舊計算基礎外,且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規定折舊率提列不得間斷,即使經核准暫停營業者,折舊費用仍不得遞延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