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4/12~99/04/16)

20100416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4/12~99/04/16)

1. 今年的報稅很便捷(一)-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等扣除額查詢下載嘛ㄟ通
2. 今年的報稅很便捷(二)-個人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均已調增
3. 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得自行預估殘值
4. 以本人的國民身分證查調所得,涵蓋之所得人範圍
5. 依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不得減除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前年度虧損
6. 查調所得、財產資料 須帶國民身分證
7. 今年的報稅很便捷(三)-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用網路申報嘛ㄟ通!!
8.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得自國稅局網站下載運用
9. 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
10. 外僑也可以採用網路申報2009年個人綜合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12. 今年的報稅很便捷(四)-獨資合夥組織免繳營所稅,盈餘併入合夥人資本主綜所稅申報
13. 財政部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14. 避免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國稅局事先提醒您

◎1. 今年的報稅很便捷(一)-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等扣除額查詢下載嘛ㄟ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4/6)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5月1日開跑,財政部為提供更詳細的申報資料及更便捷的申報方法,今年除了照以往可以查詢所得資料外,民眾嘛ㄟ可以查詢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子女教育學費等3項扣除額繳費資料,如依查詢的繳費金額申報,就可以免檢附繳費單據,除減少蒐集繳費單據的麻煩,也可為地球環保盡一份心力。
  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可用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核可的「電子憑證」,使用國稅局網站提供的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自行在家透過網際網路查詢下載,或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各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下載個人所得資料及上述3項扣除額繳費資料供報稅參考。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新開發的扣除額查詢下載資料,純以便民服務為出發點,提供納稅人多一個更便捷的申報方法,若查詢下載的扣除額繳費金額與民眾自行蒐集的資料不符,仍請循往年自行檢附繳費單據申報,國稅局將詳細審核依正確資料核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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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今年的報稅很便捷(二)-個人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均已調增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4/12)
今年5月份即將辦理的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除新增讓民眾可自行上網或到各地國稅局查調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子女教育學費等3項扣除額之繳費資料憑以申報外,另外還提高個人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之申報金額,這項節省民眾荷包的好消息,南區國稅局報給您知!

該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適用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均較去(97)年度提高,各項調增金額如下:

一、 免稅額:每人已從去年的77,000元調增為82,000元;而本人、配偶年滿70歲者,暨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直系尊親屬者,每人調增為123,000元。

二、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每申報戶調增為76,000元,而夫妻合併申報者每申報戶調增為152,000元。

三、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申報限額調增為104,000元。

四、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調增為104,000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以雙薪家庭年所得100萬元,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並採標準扣除額者為例,依去年免稅額及扣除額標準計算時,應納稅額為20,760元;而依今年調增之金額計算,應納稅額則為18,720元,著實減少約10%之應納稅額2,040元。


98
97

綜合所得總額
1,000,000元
1,000,000元

減:免稅額(共4人)
328,000元
308,000元

減:標準扣除額(夫妻合併申報)
152,000元
146,000元

減: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共2人)
208,000元
200,000元

綜合所得淨額
312,000元
346,000元

應納稅額(適用稅率6﹪)
18,720元
20,760元

98年度節省的稅額
2,040元

另外,該局特別推薦納稅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以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僅申報軟體會主動帶入各項正確金額,且還有檢核計算功能,讓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及繳退稅金額正確無誤,民眾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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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得自行預估殘值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4/1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免再依修正前之規定按公式計算殘值,以縮小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
  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與商業會計法第46條對於固定資產殘值估計之規定不同,造成平時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折舊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再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帳外調整方式,申報折舊費用,徒增徵納雙方困擾,爰參照商業會計法第46條規定,將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及預估殘值之相關規定予以修正。
  舉例說明:營利事業購入影印機乙台,購入成本180,000元,耐用年限5年,採直線法提列折舊:
   1.依修正前規定:殘值為30,000元,每年折舊費用為30,000元。
   2.依修正後規定:營利事業自行預估殘值為10,000元,每年折舊費用為34,000元。
  該局強調,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及預估殘值之規定已經修正,營利事業可依修正後之規定預估殘值與提列折舊費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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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本人的國民身分證查調所得,涵蓋之所得人範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4/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往年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以本人的國民身分證查調所得,其子女所得,是否會併同提供?該局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提供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所得,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配偶或子女之資料無法併同提供:
(一)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未滿20歲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納稅義務人被收養之子女於課稅年度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
(三)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惟已結婚(含課稅年度中結婚)。
二、納稅義務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僅提供本人之所得資料。
三、有下列情形者,應限制提供相關所得:
(一)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者,各依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申請分別提供。
(二) 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三)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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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不得減除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前年度虧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4/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公布施行後,有關營利事業當年度產生之所得,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及繳納,除依原有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另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再比較兩者稅額之差額,以決定當年度最終之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有關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係分別依據所得稅法及基本稅額條例各自獨立計算得出,固然於計算基本稅額時,其基本所得額係以原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基礎,惟最終仍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 條規定計算得出,而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前年度虧損扣除,其僅在依所得稅法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有其適用,而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 條既無規定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減除以往年度虧損,依法即不得減除。
該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全年所得額3,630萬元、停徵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元、以前年度虧損扣除3,430萬元、基本所得額200萬元(全年所得額3,630萬元減除以前年度虧損扣除3,430萬元)及基本稅額為0元【(基本所得額200萬元-200萬元)×徵收率10﹪】。惟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會將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元計算在「一般課稅所得額」內,所以該公司以前年度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30萬元(計算式為:全年所得額3,630萬元-停徵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元=30萬元,而非該公司主張之3,430萬元),即公司之「一般課稅所得額」為30萬元,得扣除以前年度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亦為30萬元,所以「一般課稅所得額」為0 元,而「一般所得稅額」亦為0元,加計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元後,核算基本所得額為3,600萬元,基本稅額為340萬元 (計算式為:【基本所得額3,600萬元-200萬元】×稅率10%=340萬元),應補徵稅額340萬元,該案經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並駁回公司之主張。
該局指出,倘公司所得大部分來自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在計算「一般課稅所得額」時,不會將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列入,所以該部分的所得並未包含於「一般課稅所得額」之內,亦未適用以前年度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另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之規定,並未規範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內,也並非「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項目,依法不得自基本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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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查調所得、財產資料 須帶國民身分證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4/13)
民眾到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或財產資料時,一定要記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核驗,以免因證件不合而無法申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常常會因為要辦理老人生活津貼、低收入戶補助及學生助學貸款等等,而先到國稅局申請所得、財產資料,依照規定,民眾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經國稅局承辦人員核對無誤後,才能順利辦理;不過,常有民眾忘記帶國民身分證,而要求以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或殘障手冊等證件代替,承辦人員會基於保護課稅資料之安全考量,予以婉拒民眾的申請,因此常會造成民眾的誤解,甚至質疑國稅局不夠便民。
  民眾質疑的是,不論駕駛執照、健保IC卡、或是護照、殘障手冊,也都是政府機關所核發的,為什麼不能代替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疑問,南區國稅局提出說明,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及殘障手冊雖然都是由政府各相關機關所核發的證明文件,不過,因為這些證明文件是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其主管的法規所掣發的專屬用途文件,與國民身分證相較,不但申辦、審核程序不同,用途也不盡相同,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該局強調,民眾要查調的不論是所得資料或是財產資料,都是屬於稅捐機關必須嚴格保密的課稅資料,基於安全性考量,才會要求申請民眾必須提出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國稅局表示,簡政便民雖然一向是該局的努力目標,不過,當簡政便民與維護課稅資料之保密安全,二者不能兼顧時,就必須把維護課稅資料之安全列為優先,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申請查調所得、財產資料時,應出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不能親自到場而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時,應出示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為影本需切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章切結)、委託書正本(委託人需蓋章)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免證件不齊,無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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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今年的報稅很便捷(三)-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用網路申報嘛ㄟ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4/13)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電子化政府及加強為民服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開發完成執行業務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或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收支報告表網路申報系統,以提供業者更快速、便捷且安全的申報管道。
  該局表示,以往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之收支報告表僅能由業者以人工方式填寫紙本表格,再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目前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已可採網路申報,業者只要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網際網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申報軟體,便可輕鬆辦理申報收支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申報資料如有異動,修改資料完畢後重新傳送即完成更新,降低人工書寫錯誤,並可節省檢送人工申報附件往返時間及郵資費用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業者操作使用上更為便捷,網路申報系統更具有多項功能,例如薪資調查表可匯入扣免繳薪資資料,免再逐項登打,亦可匯入上年度各報表資料及符合規定格式之媒體檔案申報資料(媒體檔案格式請至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http://www.fdc.gov.tw下載使用),及可將申報資料或報表資料匯出至另一機台使用,另亦可產出試算表供其核對申報資料有無錯誤後再上傳等功能,歡迎業者多多使用,讓網路成為您結算申報期間的最佳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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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得自國稅局網站下載運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4/1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頒布,為讓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能及早瞭解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98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等相關書表修正之內容及格式,該局已將該等書表格式建置於網站(路徑:首頁/便民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稅目書表),請納稅義務人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國稅局特別提醒,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新增第17-1頁「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該表適用於有非居住者股東(即所得稅法第73條之2所定股東)或未來可能有非居住者股東之營利事業,若營利事業無非居住者股東且預期以後年度亦無非居住者股東者則免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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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4/15)
  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適用投資抵減,前開條例規定雖已於98年底施行屆滿,惟為利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後續申報審查程序之進行,經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規定(如附件),明定公司研發成果提供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使用,其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認定原則,使徵納雙方有一致之原則可遵循。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法適用投資抵減,且研發成果應以專供公司自行使用為原則,如供他人製造使用者,依照交易常規,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於此原則下,公司之研發成果提供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產品並銷售予他人者,公司自應收取權利金,且應依移轉訂價之相關規定辦理。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如交易型態為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發成果提供予代工生產之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則該公司雖未實際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報酬,但如能提示足資證明該研發成果所反映之合理利潤已留於該公司,且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係屬以其他型態取得合理報酬之情形,應准予適用投資抵減。
  賦稅署表示,本次修正公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規定,可強化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審認研究發展支出活動之一致性,解決徵納雙方對於是類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爭議,達到落實獎勵政策及疏減訟源之目標。

附件: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所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

(二)公司研發之產品或技術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但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發之產品或技術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之移轉訂價文據,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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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外僑也可以採用網路申報2009年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4/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應e世代潮流趨勢,配合推動網路化政策,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自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已配賦統一證號且98年度在華居留滿183天以上之外僑(香港澳門人士不包括在內)也可採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9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採用下列2種方式登入:一、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Financial CA);二、申報年度1月1日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簡稱ARC)上所載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使用金融憑證登入者,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本人當年度稅籍、所得及入出境資料。而使用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登入者,亦可使用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臨櫃查調之所得檔案直接匯入9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免逐筆登錄所得資料,惟不論是下載或臨櫃查調之所得,納稅義務人均須自行確認,以避免遺漏。另今年亦新增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功能,外僑可持本人或他人之晶片金融卡,透過財政部線上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直接繳稅,安全、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外僑依指示步驟完成申報及繳退稅資料登錄處理及上傳申報,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系統會立刻回傳「申報成功」訊息,並出現「檔案編號」及「列印收執聯」功能鍵,可自行列印「申報收執聯」保存。免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所得憑單,惟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扶養親屬資料、境外所得、列舉扣除等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仍需列印「應檢送各項文件單據申報表」(郵寄則加印「附件寄送信函封面」),於99年6月10日前逕送(寄)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臺北市及高雄市之外僑請送(寄)總局外僑股)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軟體目前尚未提供,俟軟體放置作業完成後會將訊息公布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首頁/即時訊息,提供外僑納稅義務人使用。另外僑如欲以金融憑證申報者,可向全國19家本年度參加網路報稅之金融機構全省分行(分公司)臨櫃申辦網路銀行、網路下單或網路保險憑證。對金融憑證申請及使用有疑問,請逕至金融憑證網路報稅聯合服務網站(http://itax.twca.com.tw)洽詢。
該局籲請在臺所有外僑,98年度在臺居留滿183天以上,可使用網路辦理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以節省時間。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網路報稅快又好,一起節能做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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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4/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於99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辦理結算申報作業,該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申報常見之錯誤,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正確辦理申報。
該局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三部分說明如下:
一、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部分
(一)營利事業填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時,常有行業代號誤填之情形,填寫時請注意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二)營利事業若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建屋出售,常發現未將出售有價證券與土地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函釋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部分
(一)營利事業於辦理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二)營利事業補繳86年度以前之稅款,請勿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以免股東可扣抵稅額申報有誤。
(三)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該項自動補繳之稅額,不得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四)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
(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常有營利事業誤以為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者始得計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常有營利事業誤將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列為減項,而產生短繳稅額之情形。
(三)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四)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之核准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呼籲,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格式已置放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以往結算申報人潮多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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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今年的報稅很便捷(四)-獨資合夥組織免繳營所稅,盈餘併入合夥人資本主綜所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4/1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8年5月27日已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就營利事業所得申報即可,不用再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而直接由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將該筆應分配之營利事業所得,於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個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又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亦可按出資比例計算,自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為不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該筆應分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事業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即99年5月31日)以前,依20%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並申報扣繳憑單,以作為繳納稅款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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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財政部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4/16)
  財政部表示,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使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呆帳損失之原則更為周延,該部於近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該原則係就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有關「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暨其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予以彙整,並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充,以利適用。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債務人如為營利事業,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應以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地址為準,其與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得由債權人舉證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
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如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指出,上開原則自發布日施行,至於發布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可適用。

檢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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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避免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國稅局事先提醒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4/16)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5月1日展開,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南區國稅局邱政茂局長特別就民眾以往經常疏忽或誤解而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大眾注意,以免再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一、免稅額
(一)扶養親屬
1.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大陸就學子女之免稅額。(如:誤報21歲於補習中無正式學籍之子女)
2.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3.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99年2月結婚,9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
4.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
5.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6.未實際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姪、甥);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或母有所得或財產,不符合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順序規定者,卻誤報該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
7.誤報受扶養親屬(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其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者之免稅額。(如: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之子女)
(二)夫妻分開申報
1.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2.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V。
二、列舉扣除額
(一)保險費
1.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2.有金額限制之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費),誤填入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二)捐贈
1.未實際捐贈,卻以購買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2.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三)購屋借款利息
1.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2.誤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三、特別扣除額
(一)教育學費扣除
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身心障礙扣除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所得額
(一)漏報所得
1.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利息所得)。
2.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養護療養院所負責人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3.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二)分離課稅
誤將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劵中獎獎金)。
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之理念,邱局長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又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