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8/16~99/08/20)

20100820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8/16~99/08/20)

1. 即日起提供下載營所稅暫繳網路申報軟體 (2010/8/16)
2. 著作財產權人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2010/8/16)
3. 公司上半年有營業額,雖辦理停業,仍須辦理暫繳申報 (2010/8/17)
4. 營利事業所得稅自99年度起適用新稅率17% (2010/8/17)
5. 網路申報營業稅申報書不需再由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 (2010/8/17)
6. 自99年7月1日起,我國廠商及德國廠商互赴對方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依對方國之稅法規定申請退稅 (2010/8/18)
7. 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之投資損失計算原則 (2010/8/18)
8. 善用網路資源,節省洽公時間 (2010/8/18)
9. 委託代銷貨物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2010/8/19)
10. 台北縣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5億元之公司,其設立、變更登記之主管機關為台北縣政府 (2010/8/19)
11.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之適用範圍 (2010/8/20)
12. 貸款購置土地之利息支出可列為土地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 (2010/8/20)
13. 營利事業處分乘人小客車之損益計算 (2010/8/20)

◎1. 即日起提供下載營所稅暫繳網路申報軟體 (2010/8/1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8/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軟體,已公布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提供下載使用。
該局說明,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軟體,已因應營利事業及報稅代理事務所業者之需求修改程式,並於99年8月15日建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自即日起可自行下載安裝使用,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該局指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軟體除提供建檔申報程式外,亦提供電子申報檔案格式說明及審核申報程式,供自行開發程式之營利事業及軟體業者使用,凡自行開發報稅程式之營利事業及軟體業者,請儘速上網更新審核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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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著作財產權人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2010/8/1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8/16)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時,應按收取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利用人,其向著作權人收取之管理費收入,應於約定收款時(即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著作財產權人;另著作財產權人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收取使用報酬時,應就未扣除管理費之使用報酬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該分局並表示:著作財產權人如為該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人者,其收取之使用報酬屬執行業務所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辦理營業登記,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支付使用報酬與該著作財產權人(即著作人)時,應就其未扣除管理費之使用報酬全額,依所得稅法相關扣繳規定辦理。
臺中縣分局進一步指出,為輔導著作財產權人順利完成營業登記及依法報繳稅捐,財政部已訂定輔導期間,著作財產權人只要在99年12月31日前補辦營業登記及補報繳營業稅,將以補稅不罰結案,請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儘速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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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上半年有營業額,雖辦理停業,仍須辦理暫繳申報 (2010/8/1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8/1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表示:
營利事業若有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 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三、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 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新開業者、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者。
五、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 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以後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暫繳申報)。
七、 營利事業按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故公司今年上半年仍有營業,最近雖辦理暫停營業,惟暫停營業並非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廢止」,若不符合上述免辦理暫繳申報規定者,依規定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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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營利事業所得稅自99年度起適用新稅率17% (2010/8/1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8/17)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今年5月結算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起徵額及稅率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5萬元以下者,免徵營所稅。若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5%,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超過10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5%。
惟99年5月18日新修正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所稅起徵額調高為12萬元、稅率降低為17%,自99年度施行(100年5月申報99年度營所稅)。調降營所稅稅率為單一稅率17%,以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國際競爭力,並且考量課稅所得額超過起徵額時,將產
生稅負遽增之情形,調高起徵額12萬元並維持現行但書規定。是以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12萬元者全額按17%稅率課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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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網路申報營業稅申報書不需再由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 (2010/8/1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8/17)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若以網路方式申報上傳成功後,應自行列印申報書收執聯(即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備查。其申報書收執聯上,已印有收件編號、申報日期及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所以營業人毋需再將所列印之營業稅申報書送至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
該所進一步說明,金融機構或其他機關因貸款或其他業務事項,須營業人提供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而營業人提供網路申報方式列印之申報書時,金融機構或其他機關無庸再要求營業人將其申報書送至主管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以資證明。
該所呼籲,推廣營業人採網路方式申報營業稅,係政府大力宣導之政策,務請營業人配合,多多利用網路方式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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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99年7月1日起,我國廠商及德國廠商互赴對方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依對方國之稅法規定申請退稅 (2010/8/18)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8/18)
  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達2,500元)以上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本互惠規定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財政部表示,我國廠商每年赴歐洲參加展覽的比例甚高,其中赴德國科隆、慕尼黑、法蘭克福、漢諾威及柏林等地參加展覽家數每年平均高達4,250家,經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積極與德國聯邦財政部協調結果,該國已將我國列入廠商赴該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得依互惠規定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名單,並追溯自99年7月1日生效。自該日起,我國廠商及德國廠商互赴對方國家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依對方國家之稅法規定申請退稅。此將有助減輕我國廠商經營成本,促進國際貿易,並可吸引德國廠商前來我國參展,進而促進周邊產業之發展。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瞭解我國廠商赴外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可否互惠退稅,該部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駐外單位協助確認駐在國政府有無提供是類退稅機制,俾憑彙整建立與我國互惠退稅國家名單提供廠商參考。另外,該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已印製中、英文退稅手冊,提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及經濟部所屬相關駐外單位宣導運用,相關訊息可至該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之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瀏覽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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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之投資損失計算原則 (2010/8/1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8/1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該局說明,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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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善用網路資源,節省洽公時間 (2010/8/1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8/18)
為方便民眾以大批方式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者,南區國稅局特於網站建置「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平台」,以節省民眾申請時間。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要透過此一服務平台申請資料,申請方式為先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在首頁點選左下角「便民服務」之「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平台」,依作業流程操作,於填妥債權人、債務人資料及勾選應檢附證明文件後,存檔列印申請書,然後持該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至就近國稅局全功能櫃檯辦理,經審核文件無誤並繳交費用,即可取得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大大節省申辦洽公時間。
  該局呼籲,有需要查調此類資料之民眾,特別是金融機構均可善加利用此服務平台,以有效節省臨櫃等待時間,如尚有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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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委託代銷貨物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2010/8/1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8/19)
嘉義市李小姐詢問「公司批貨給下游零售業者請其代為銷售貨物,每個星期結帳一次,可否於結帳時,依實際結算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給代銷業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該局特別呼籲,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貨物之公司行號應依規定開立憑證及申報營業稅,避免因一時疏忽致產生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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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台北縣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5億元之公司,其設立、變更登記之主管機關為台北縣政府 (2010/8/1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8/1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到營業人對於申請公司設立收到臺北縣政府之核准公文有所疑義,該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組織設址於台北縣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下同)5億元之公司,其設立、變更登記之主管機關已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變更為台北縣政府。
該局說明,按「實收資本額未達5億元其所在地在台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依權責分工於98年12月31日前,均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然因台灣省轄區幅員廣闊,民眾如親自臨櫃申辦,須遠赴南投中興新村辦理公司登記業務,甚為不便。為考量台北縣已為準直轄市且案件數量最多等因素,經濟部爰推動此公司登記業務,委託台北縣政府辦理,以提供民眾更多之便利性。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民國自99年1月1日起,設址於台北縣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5億元之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僅,須就近向台北縣政府申請辦理,可節省民眾親臨申辦之時間成本,並且落實政府行政效率及便民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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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之適用範圍 (2010/8/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8/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符合一定條件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已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透過整合服務平台或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之電子發票系統使用電子發票。
該局指出,因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較一般營業人具備更嚴格之審核標準,為提高使用電子發票意願,將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並於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增訂第5款至第8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二、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因應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創造e化社會及無紙化環境,請營業人配合導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對電子發票相關作業如有疑義,可上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http://www.einvoice.nat.gov.tw 或電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57-168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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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貸款購置土地之利息支出可列為土地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 (2010/8/2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8/20)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土地出租予他人,則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該筆土地所支付之利息,可否列為土地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可逐項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來減除租賃收入,而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土地,所支付之利息,若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可視為出租財產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採用逐項舉證者,其所屬期間及空間,應與出租期間及出租標的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及面積(或課稅現值等客觀資料)比例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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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營利事業處分乘人小客車之損益計算 (2010/8/2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8/20)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應以「售價」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計算出售損益,但實務上查核時常發現,不少營利事業在計算未折減餘額時(成本減累計折舊),誤以稅法規定之折舊限額計算,導致申報出售資產損益錯誤而遭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惟該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全部成本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舉例來說:營利事業於96年初購置乘人小汽車360萬元(未含稅),使用後於99年1月1日以150萬元(未含稅)出售,其96至98年各年度得認列之折舊費用為416,667元【限額250萬元/(耐用年限5年+1)】,而99年度出售乘人小客車之損益,應以售價150萬元減除原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180萬元【原購置成本360萬元-累積折舊180萬元(=360萬元/(5+1)×3)】,計得出售損失為30萬元,而非以稅法規定之折舊限額計算累積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2,349,999元【原購置成本360萬元-(416,667×3年)】計得之出售損失849,999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買高價房車,除應注意稅法規定乘人小客車之折舊限額外,於出售或報廢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損益,避免申報錯誤造成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