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100/02/14~100/02/18)

2011021810:00
稅務新聞剪輯(100/02/14~100/02/18)

1.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年終獎金應歸屬年期之規定。 (2011/2/14)
2. 99年12月8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修正條文行政院核定自100年2月1日施行,財政部配合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與「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部分)」 (2011/2/14)
3. 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011/2/15)
4. 營業人於收受訂金票據時開立發票如無法兌現之處理 (2011/2/15)
5. 自4月1日起稅籍清查即將開跑,營業人有應申請、變更、停業復業或註銷等營業登記而未辦者請速補辦,以免受罰 (2011/2/15)
6. 稅捐稽徵法第38條修正施行,使稅捐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較公平合理 (2011/2/15)
7. 稽徵機關於今(100)年5月結算申報期間,擴大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 (2011/2/16)
8. 營利事業接獲核定通知書時,請確實核對及釐正,以免因錯誤情事延續以後年度 (2011/2/17)
9. 如何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2011/2/17)
10. 營利事業帳載不全,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2011/2/18)
11. 按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獎勵金,屬進銷貨折讓 (2011/2/18)
12. 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常見的錯誤 (2011/2/18)
◎1.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年終獎金應歸屬年期之規定。 (2011/2/1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1/2/14)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之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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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12月8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修正條文行政院核定自100年2月1日施行,財政部配合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與「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部分)」 (2011/2/14)
(財政部賦稅署 - 2011/2/14)
  財政部表示,99年12月8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0年2月1日施行。配合上開條文之施行,該部今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有關營業稅部分。
  財政部說明,原依上揭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者,係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修法後調降為「5倍以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第4款、第6款、第8款至第10款及第11款前段規定,有關營業人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因登錄錯誤而多報進項稅額或少報銷項稅額、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一定比率以上而少報銷項稅額或多報進項稅額、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而申報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計算錯誤及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而申報進口時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等原應按短漏營業稅額處0.5倍罰鍰,因處罰倍數在5倍以下且非屬免罰,已非屬減輕裁罰規定,該部爰將該等條款規定修正併入參考表規範,俾符法制,並將處罰倍數調降為「0.25倍」(詳後附「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參考表係稽徵機關辦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之參考依據,配合上揭第51條裁罰倍數規定之調降,該部修正調降參考表關於營業稅法第51條部分處罰倍數為現行規定之半數,俾減輕納稅義務人因輕微過失所受之處罰。
  財政部最後表示,上揭減免處罰標準修正規定發布生效日尚未裁罰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另依該部規定,上揭參考表修正發布日尚於復查、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未確定案件,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附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免予處罰:

一、 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 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免予處罰:

一、 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

二、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

三、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

四、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

五、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之案件。
第十五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一,免予處罰:

一、 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 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 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 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三、 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免予處罰。

四、 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十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五、 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免予處罰。

六、 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七、 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八、 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九、 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致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十、 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於每期或每年度最後一期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因計算錯誤,致短報、漏報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十一、 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之案件,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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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011/2/1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1/2/1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之身分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以免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有所得人離境多年未曾再入境,已經戶政機關除戶,並無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事實,惟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依居住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繳退稅,而給付其所得之扣繳義務人,亦仍按居住者之規定辦理扣繳,因居住者之扣繳率均較非居住者為低,致發生短扣繳稅款之情事,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扣繳義務人受處罰後,均主張不知所得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所得人未予告知,不應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為所得稅法第88條所明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就所得人之身分詳加查對確認,始得據以按各該規定辦理扣繳,否則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節存在,不能僅以不知所得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所得人未予告知,即得免除其過失責任。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時,應就所得人之身分加以查對,注意是否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情形,以免錯用扣繳率致短扣稅款而遭稽徵機關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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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營業人於收受訂金票據時開立發票如無法兌現之處理 (2011/2/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2/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營業人詢問,銷售商品收受票據以為訂金,並於當時即已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嗣後該票據無法兌現票款,該筆營業稅可否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商品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繳納之營業稅,依財政部80年2月22日台財稅第800666805號函規定,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例如:廣告業、裝潢業、勞務承攬業、租賃業等,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為配合作業需要,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先行開立發票,如票款無法兌現,預約交易不成立,亦可依前開方式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收受訂金,應於收取時即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覈實報繳營業稅。如收受訂金票據,票款無法兌現,以致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可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向稽徵機關辦理扣減銷項稅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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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自4月1日起稅籍清查即將開跑,營業人有應申請、變更、停業復業或註銷等營業登記而未辦者請速補辦,以免受罰 (2011/2/1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1/2/15)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將自100年4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全面清查轄內營業人營業登記情形,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營業人稅籍資料之正確與完整,為掌握稅源之前提,自100年4月1日起,將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訪查轄內公司、行號,以查明有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若有登記不合規定者,除通知儘速補辦設立、變更登記外,涉及漏稅情事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營業及停、復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請自行查對,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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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捐稽徵法第38條修正施行,使稅捐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較公平合理 (2011/2/1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1/2/15)
(桃園訊)納稅義務人因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其行政救濟終結後如仍有應補稅額時,應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惟常因行政救濟階段過於冗長,致所加計之利息過多,衍生另一個行政救濟案件時有所聞。

北區國稅局表示,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或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係按「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行政救濟利息退還或補繳稅款。鑒於近年來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呈下降趨勢,對於提起稅捐行政救濟案件,如仍依「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之利率計算利息,顯失公平,滋生爭議,財政部非常重視此一問題,乃著手研提稅捐稽徵法第38條修正,已於100年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以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591號令修正公布,將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之利率,從「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修正為「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另增訂過渡條款,即本修正案公布施行前,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已終結而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明定其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所適用之利率係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北區國稅局說明,上開稅捐稽徵法第38條修正案,自100年1月10日施行,稅捐行政救濟加計利息已較修正前規定公平合理,類似爭議案件也將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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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稽徵機關於今(100)年5月結算申報期間,擴大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 (2011/2/16)
(財政部賦稅署 - 2011/2/16)
  財政部將於今(16)日發布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擴大提供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以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提升納稅服務。
一、扣除額資料範圍:除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部分資料外,增加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身心障礙扣除額部分資料,共7項。
二、涵蓋所得人範圍:由納稅義務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增加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須於98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及直系尊親屬(須於97年度及98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如該滿20歲子女99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98年度免稅額有重複申報等特殊情形,不列入提供查詢範圍。
  在作業程序方面,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援例於今年5月1日至31日辦理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可透過下列兩種方式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一、網際網路查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二、臨櫃查詢:
(一)親自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
(二)委託他人向稽徵機關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如代理人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交由稽徵機關備查。
  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期間,配合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之實施,提前至今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請將納稅義務人、配偶、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須於上開申請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或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財政部指出,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係屬便利結算申報之納稅服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所查詢扣除額資料,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方得列報扣除;又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相關單據或繳費證明,惟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如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等,仍應依規定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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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營利事業接獲核定通知書時,請確實核對及釐正,以免因錯誤情事延續以後年度 (2011/2/1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1/2/1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利事業於100年5月期間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減少錯誤,國稅局對於前一年度(98年度)未列入選查案件之書面審核案件(包括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已於本年1月起陸續進行核定,並預計於4月底前寄發上述核定通知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因尚未收到前一年度經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通知書,致產生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盈虧互抵餘額及投資抵減餘額等前後期資料申報錯誤之情形,故每年1月起對於未列入選查案件,即陸續透過電腦批次之交查條件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使營利事業可於每年4月底前,收到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俾利5月辦理結算申報初期資料之正確性。若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退稅額,營利事業亦可於辦理結算申報前收到退稅通知,減輕資金負擔、活絡資金運用。

該局特別補充說明:營利事業於接獲核定通知書時,應確實核對,若申報與核定不符時,應即查明原因及釐正,如發現係帳載數或申報數錯誤,於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應避免再次相同錯誤;但若係稽徵機關核定通知書內容有誤者,應具文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錯誤核定延續次期。營利事業如對申報及核定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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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何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2011/2/1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1/2/17)
辜先生詢問,他於98年8月間出售房屋,於99年10月另購入房屋自住,可否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者,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售及重購之房屋必須其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重購房屋,其價款必須超過原出售房屋之價款。
  三、納稅義務人出售(購買)自用住宅房屋,需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
  辜先生可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要件。該局更進一步提醒,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已申請扣除財產交易損失,則不能再申請重購退稅;申請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額,也僅限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而言。
  該局特別呼籲,重購自用住宅退抵稅,不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抑或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能適用。換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證明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所有權狀影本、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2年內),於重購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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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營利事業帳載不全,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2011/2/1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1/2/1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另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轄有一家經營電梯及電扶梯製造業之營利事業,被查獲該年度實際施工所耗用之設備及零組件數量與合約無法勾稽情事,該營利事業主張係按客製化施作,卻未能提供客製化工程合約書及有關製造成本等詳實資料備核,故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依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逕行核定其營業成本,並重新調整該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依法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少部分營利事業因人手不足,平時對原、物料之領用、耗用缺乏詳實記載,以致於無法提示詳實之成本紀錄,因此稽徵機關於調查時,將依稅法規定處理。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依相關規定詳實記帳,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不全而被依法調整所得額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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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按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獎勵金,屬進銷貨折讓 (2011/2/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2/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為銷貨折讓,經銷者取得獎勵金應列報為進貨折讓。
該局指出,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營利事業常將銷售獎勵金或商品服務費等具獎勵性質的費用,列報為佣金或其他費用,而該項費用雖按銷貨金額及經銷契約給付,且經銷商開立發票時往往於發票內載明為佣金,使營利事業誤認獎勵金屬佣金,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1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非屬營業費用。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按上述規定列報進貨或銷貨折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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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常見的錯誤 (2011/2/1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1/2/18)
買賣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由證券商代徵,投資人不用操心繳稅問題。但是購買未上市櫃股票,要如何申報才算完成報繳程序?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購買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股票,應由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按千分之三課徵證交稅,並於代徵次日,由買受人填寫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繳款書內有關證券出賣人及買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金額、成交總價及應納證券交易稅額等項目,均應逐一填寫,不可遺漏。由於該部分並不像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由證券商辦理,因此常有錯誤發生。
  該局指出投資人填寫繳款書常見的錯誤如下:
  一、出賣人的統一編號填寫錯誤,致證券交易資料誤歸戶他人。
  二、漏填買賣股票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該部分代徵人需補正股票名稱,才算完成申報程序。
  三、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填寫錯誤。
  以上錯誤,國稅局都列為異常案件處理,尤其是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與成交總價不符,涉及短繳,往往於國稅局通知後,代徵人才主張誤填,實際並未短繳。此時代徵人須提示證明資料向國稅局說明,國稅局亦須查證是否確有錯誤,常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提醒投資人,買受人於填寫繳款書時,務必審慎,各欄位亦應確認填寫齊全後,始向公庫繳納,以確保完成證交稅之報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