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8/05/18~98/05/22)

2009060210:00
稅務新聞剪輯(98/05/18~98/05/22)
1.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相關規定
2. 小心!並非出口運費均完全適用外銷「零」稅率喔!
3.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遭裁處行為罰,不能以有累積留抵稅額主張減輕處罰
4. 綜所稅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建議保存7年
5.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6. 納稅義務人列報其所有房屋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7.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前5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已大幅放寬扣除年限為「前10年」,並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
8.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將已扣繳稅款繳入國庫,將觸犯刑責,不可不慎!
9. 那些營利事業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相關規定
《賦稅》2009/5/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的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的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稅之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果未能提供實際出售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時,其交易所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納稅義務人已申報實際售價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售價,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售價的20%計算所得額。
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
(一)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應先按買賣交割日的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的75%計算所得額。
(二)私募基金受益憑證:
1.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應先按轉讓日的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的75%計算所得額。
2.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先按契約約定的買回價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的75%計算所得額。
三、如果經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高於依前述規定計算的所得額時,應依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計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上述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如果不是按實際出售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其所得額並不適用損失扣除的規定,亦即不得扣除當年度及前3年度的有價證券交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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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心!並非出口運費均完全適用外銷「零」稅率喔!
《賦稅》2009/5/1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是否出口運費均完全適用外銷「零」稅率?
該局說明:「零」稅率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適用之稅率為「零」,但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至「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各國立法多侷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我國有關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亦已規定甚明。惟隨著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加諸國內船務代理業者部分兼營國際運輸業務及航空(或船舶)貨運承攬業務日益增多,二者間應如何適用外銷「零」稅率之申報?簡述如后:
(一)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除經查明或證實各該國並無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或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境內之營業予以「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者,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之規定(適用之項目詳「國際運輸海運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免征營業稅外,應按載運客貨出境之收入依規定按5﹪報繳營業稅;又前述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之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比照前述規定辦理,並應填報「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向稽徵機關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二)航空(船舶)貨運承攬業者,係以自己名義與進出口廠商約定承運價格,復與民用航空運輸業(或船舶運送業)締結貨物運送契約,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之營業人,其應依「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之規定開立發票,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者,准予填報「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並檢送有關國內外相互扣抵之資料或文件,申報稽徵機關適用「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近一步說明,船務代理業者若未取得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之國內代理權,卻向其他船務代理業者或國外船東購買艙位後,再轉售予國內外銷貨物之貨主(即託運人),類此交易情形,因船務代理業者並無實質代理權,核非屬前述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台之代理人身分,其向託運人收取之出口運費,自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籲請各船務代理業之營業人,如有兼營上揭業務,係屬海運承攬運送範疇,其自國內取得之承攬運送之出口運費,應比照財政部77年10月12日台財稅第770663393號函規定,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惟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及鼓勵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該局也同時提醒營業人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申報、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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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遭裁處行為罰,不能以有累積留抵稅額主張減輕處罰
《賦稅》2009/5/19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縱有累積留抵稅額,只能於計算漏稅額時減除,至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遭裁處行為罰部分,不能以有累積留抵稅額為理由,主張減輕處罰。
   甲公司於94年9月至95 年2月間銷售貨物 159,377,5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致逃漏營業稅 7,968,875元,經減除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最低累積留抵稅額4,432,081 元後,漏稅額為3,536,794元。國稅局以5%行為罰與1倍漏稅罰擇重結果,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7,968,875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有累積留抵稅額 4,432,081元,這一部分並沒有逃漏稅捐,不應該處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累積留抵稅額是營業人溢付的進項稅額,所以在計算漏稅額時,於溢付範圍內,可以扣減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據以裁處漏稅罰;而本件依規定以1倍漏稅罰與5%行為罰選擇較重者,針對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的違章行為,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甲公司雖然還有累積留抵稅額 4,432,081元,但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的違章行為並無關聯,所以不能減除。國稅局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7,968,875元,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縱使帳上仍有累積留抵稅額,在銷售貨物時,仍應依規定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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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綜所稅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建議保存7年
《賦稅》2009/5/21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常會詢問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究竟要保存多久?該局建議應保存7年,以免未來補、退稅出現爭議時,無法提出有利證明。
該局說明,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之保存年限,原則上宜由納稅義務人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核課期間,已申報案件為5年,未申報案件為7年。因此,建議納稅義務人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後,將相關證明文件保存7年,另現行不論是採人工、二維條碼或網路申報方式,收執聯上均已明確列示「為保障權益,本收據(收執聯)請保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用意即在提醒納稅義務人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完成申報後,除保存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外,採用網路申報者,還可透過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次」查詢確認是否申報成功,另外,選擇「列舉扣除額」或有其他依規定應檢送證明文件單據者,仍應利用申報系統列印「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及「附件寄送信函封面」,於6月11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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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賦稅》2009/5/22
高雄市甲公司會計黃小姐詢問:其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計120萬元,支付進項稅額6萬元,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查獲將會被處罰鍰若干?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是甲公司取得租賃業者之進項稅額6萬元,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6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之罰鍰計12萬元。
該局表示:近來有發現本市某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計420餘萬元,支付進項稅額21餘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查獲而遭處罰鍰42餘萬元,不服處分申請復查而遭駁回之案例。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向租賃業者取得之進項憑證,切記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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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納稅義務人列報其所有房屋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賦稅》2009/5/2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新臺幣140,000元,該局以陳君及其配偶當年度並未設籍於該址,與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不合,乃否准認列。
  陳君不服,主張93年度確實居住於該址,並取具村長證明書,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未註明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房屋需與借款人同戶籍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查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需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自用住宅、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取得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之利息單據等要件,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亦有明確提示,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需檢附93年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該局以陳君未設籍於該址,核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不符,乃予剔除,於法並無不合。茲陳君怠於注意相關申報規定,僅以符合部分要件或託詞該局審查時未明確告知為由,即要求認列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顯係誤解法令與推諉之詞,委無足棌,乃予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始得依法列舉扣除,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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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前5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已大幅放寬扣除年限為「前10年」,並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
《賦稅》2009/5/22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考量多數投入大量資本或研發成本致營業初期虧損期限較長之企業,前5年核定營業虧損扣除額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為提高企業競爭力同時兼顧稅制之公平合理,爰將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條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得於以後「5年」內扣除之規定修正放寬為「10年」。
該局說明,依據98年1月21日新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局特別指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前開規定,且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即可於本(98)年度辦理97年度結算申報時提出扣除,享有虧損扣除額所帶來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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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將已扣繳稅款繳入國庫,將觸犯刑責,不可不慎!
《賦稅》2009/5/2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李君向該局提出檢舉,聲稱○○有限公司95年度向其租屋乙棟,每月租金40,000元並代為扣繳稅款4,000元,年租金收入480,000元李君並已誠實申報,惟○○有限公司交付予李君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卻記載為200,000元,扣繳稅額記載為0元,損及其納稅權益。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支付各類應稅所得時,除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外,負有代扣繳稅款之義務,同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報繳期限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前揭檢舉案件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扣繳義務人(即公司負責人)支付租金時確有按規定代扣稅款,惟未依規定繳入國庫,除已依規定向扣繳義務人追徵稅款外,又因侵占稅款事證確鑿,該局並將扣繳義務人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移送偵辦刑責;至「已扣未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李君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抵或退還之。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請扣繳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致誤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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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那些營利事業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賦稅》2009/5/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該局呼籲,為避免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申報人潮,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事務所以網路代替馬路,採用網路申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方便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