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8/12/07~98/12/11)

2009121110:00
稅務新聞剪輯(98/12/07~98/12/11)

1. ICA帳戶漏未減除未分配盈餘已核定減少之加徵稅額,遭補稅處罰!
2. 薪資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3. 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課稅規定
4.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於旅費中列報油料支出者,勿再列報計程車資
5.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及領取之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之規定
6.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交際費,雖取得合法憑證,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7. 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之稅額計算方式
◎1. ICA帳戶漏未減除未分配盈餘已核定減少之加徵稅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12/7)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內甲公司96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時,發現該公司漏未減除一筆已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除依法補稅外,還需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95年10月收到92年度國稅局核定減少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核定通知書時,漏未減除該筆稅款,致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於96年7月股東會決議分配時,依該帳戶餘額計算可扣抵比率及稅額,併同股利一起分配給股東而有超額分配情形。該公司於97年6月收到95年ICA核定通知書時,又未依95年核定的期末餘額去調整,重新計算,並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及申請更正,至該局98年8月通知調查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帳證時,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補稅並處一倍以下罰鍰。
  該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之稅額,自ICA帳戶餘額中應減除時點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一般營利事業對於本稅應納稅額核定減少數均會注意減除,而未分配盈餘核定應納稅額減少之退稅數比較容易疏忽減除,所以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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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薪資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7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規定,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款。另依財政部98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300號函,對於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其適用情形亦同。
該局舉例,公司薪資之原給付日為11月1日,因逢假日提前於10月30日致發生跨月給付,公司得併入11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免併入10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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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 2009/12/8)
  財政部表示,投資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進黃金,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二、營利事業: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所得額。
  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財政部呼籲,由於近來黃金價格持續上漲,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其從事該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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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於旅費中列報油料支出者,勿再列報計程車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於旅費中列報油料支出者,不得重複列報計程車資。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旅費350,000元,該公司係經營小型家用器皿買賣業務,其內容主要為負責人A君國內出差之交通費及膳宿雜費,交通費之憑證為油單。惟發現林君出差頻繁,甲公司另於其他費用科目項下申報交通費230,000元,其內容為林君至中南部出差或洽公、驗貨之計程車資。依甲公司所附之交通費支出證明單及旅費出差報告表相勾稽,發現絕大部分交通費支出證明單之申報日期,與旅費之出差日相同,負責人同日申報汽車油資及計程車資,顯不合理,甲公司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所提示之支出證明單僅籠統記載臺中、彰化、臺南等地,未詳載前往地點及洽談對象,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定不符,遂剔除交通費23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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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及領取之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12/9)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發布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另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於本(98)年度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99年申報本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於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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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交際費,雖取得合法憑證,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12/9)
年底將屆,百貨公司的週年慶活動也陸續展開,不少營利事業利用百貨公司週年慶期間購買商品禮券餽贈往來的廠商及客戶,該類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須證明購買商品禮券與業務有關,始得列支交際費。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連續發現幾家公司,於申報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交際費時,列報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百萬餘元,經查核結果雖已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且全年支付交際費總額未超過規定之限額,惟公司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商品禮券交際內容與業務有關,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不符,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企業以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發票虛報稅額,明年起國稅局將針對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站等具消費性質發票列管查稅,營利事業於取得前開消費性質發票列報為交際費支出時,應依規定取具與業務有關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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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之稅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綜合所得稅之稅額計算方式,財政部已重新核釋,改變以往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例之計算方式,改按個人應納稅額占夫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例計算個人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如夫妻因故不能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時,需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以利國稅局辦理歸戶合併,如有需補徵稅額者,並可申請分別發單補徵。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之稅額計算方式,財政部已於98年9月14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重新釋示。按新課稅規定,夫妻分居選擇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稽徵機關雖仍會將夫妻雙方的所得合併,計算全戶應納稅額,但夫妻各自負擔之所得稅款,則改按夫妻各自應納稅額占夫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例分攤計算。
該局舉例,夫妻育有一名就讀大學子女,夫妻分居後各自辦理所得稅申報,妻全年所得55萬元,夫則為112萬元。妻另申報扶養父親(有利息所得9萬元),在學子女亦由妻列報,各自單獨報稅後,妻應自行申報應納稅額為4,260元,夫則為68,800元。合併後夫妻所得共176萬元,合併報稅應納稅額為55,420元。在新的分攤計稅公式下,夫應分攤應納稅額為52,189元【全部應納稅額55,420元×夫應納稅額68,800元/(夫應納稅額68,800元+妻應納稅額4,260元)】;妻應分攤應納稅額為3,231元【全部應納稅額55,420元×妻應納稅額4,260元/(夫應納稅額68,800元+妻應納稅額4,260元)】。
該局指出,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夫妻各別之應納稅額。新規定消除了所得較低一方需承擔所得較高者的高累進稅率,使分居夫妻間之租稅負擔更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