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1/18~99/01/22)

20100122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1/18~99/01/22)

1.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條文
2. 小規模營業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所給付租金應按規定辦理扣繳
3. 營業人委託郵局或合法快遞業者運送外銷貨物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4. 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部分有兩種選擇
5. 營利事業接獲退稅款 記得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
6. 9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7.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章處罰之疑義
8. 股票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4
9. 高雄市國稅局提供「各類所得扣/免繳資料及股利憑單申報EXCEL建檔工具」讓所得申報資料建檔更多元。
10. 核定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11. 核定98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12. 核定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13. 核定98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14. 核定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15. 運輸、報關等相關業者向海關申請設立變更登記,可免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書等文件
16. 訂定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17. 媒體申報扣繳憑單更正應注意事項
◎1.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條文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1/18)
  財政部表示,今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將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而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部分情節輕微案件,納入免予處罰範圍,以符衡平。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於統一發票上記載相關交易細項。依該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倘營業人有金額誤繕而未依該條規定作廢重開者,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因並未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爰增訂免罰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修正係對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之情形免罰,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者,非屬上開金額錯誤之情形,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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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規模營業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所給付租金應按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1/18)
財政部臺北市國說局表示,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已經展開(截止日期至99年2月1日),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如期辦理申報,並對於給付以前年度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權利金等各類所得,檢視是否尚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者;如發現有短漏報扣繳稅款情事,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
該局辦理例行性扣繳檢查時,發現部分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員工薪資或給付房東租金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經查獲後通知補繳、補報並處罰鍰情事。例如:冰果店、早餐店、麵食館、自助餐等營業人,因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狹小,帳務簡單並無專人或委託他人辦理稅務事宜,致不諳稅法之扣繳規定而造成違章,引起徵納雙方爭議及困擾。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如果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每月給付租金超過2萬元時必須先按10﹪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若未超過2萬元亦應申報免扣繳憑單,以免因疏忽而致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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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營業人委託郵局或合法快遞業者運送外銷貨物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1/18)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規定,營業人非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申請適用零稅率者,應取得郵局或依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甲公司以未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所出具之快遞執據,申報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2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有外銷貨物的事實,且已依規定取得從事國際間快遞業者所出具之執據,應可適用零稅率退稅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財政部規定,申報零稅率退稅,須以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之營業人所出具之國際包裹執據為憑證,因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之營業人均有一定之規模及程序,國家並得隨時予以監督,所以該快遞業者所出具之國際包裹執據較具有公信力,如果任意以未依法核准設立之快遞業者所出具之國際包裹執據為憑,不但容易產生稅務上的漏洞(以假憑證來申報零稅率),國家對於未依法核准設立的快遞業者也難以掌控,如此所負擔的社會成本過大,並且對其他依法取得合法憑證申報零稅率的營業人而言,未盡公平。甲公司外銷貨物到大陸,以「OO國際快遞」之執據,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但查該快遞公司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公司登記,亦非屬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所開立的執據,自不得做為適用零稅率的證明文件,即系爭銷售額應報繳5%營業稅,而甲公司申報為零稅率,國稅局依法補稅及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外銷貨物如不經海關出口,應注意委託郵局或已辦理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登記為快遞服務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等國際快遞相關業務,並取得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的營業人遞送,始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否則應按銷售額的5%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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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部分有兩種選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1/19)
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南區國稅局說明,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4條,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為配合該條文的修正,98年9月14日同時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由營利事業選擇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6年1月中旬設立,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計60萬元,按修法前規定,甲公司依5年期間攤提,截至98年5月28日已攤提29萬元,尚未攤提之餘額31萬元,在節省稅負的考量下,甲公司可選擇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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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營利事業接獲退稅款 記得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1/1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接獲某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為何接到退稅款,嗣後又遭到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退稅原因係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其投資抵減稅額尚有最後一年度之可抵減餘額,經調整後,核定退稅40萬元。該公司接獲核定通知書及退稅款後,未將該核定退稅款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致該公司辦理盈餘分配時,經該局查獲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形,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公司收到退稅款時,應依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如係委託記帳業者代為記帳,亦應記得將國稅局寄發之核定退稅通知書交給記帳業者依規定處理,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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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1/19)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修正為單一稅率10%,9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其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業經財政部於98年1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560號公告發布如下:

(一)99年發生之遺產稅案件:
1.免稅額:1,200萬元。
2.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0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萬元以下部分。
3.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二)99年發生之贈與稅案件,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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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章處罰之疑義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1/19)
○○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於95年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如期申報並繳清稅款,本公司於進貨時已支付進項稅額予銷貨人,同時對方已按其所開立之該發票金額報繳營業稅,則本公司是否尚有涉及逃漏稅款違章處罰情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98年12月7日台財稅第09804577370號令規定:營業人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案件,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37號解釋意旨,應以虛報進項稅額之營業人是否逃漏稅款為處罰要件,與開立憑證者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情形無涉。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公司雖已如期申報並繳清稅款,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仍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證,應依財政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第09504508090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移送偵辦刑責。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財政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84年3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4038號函、84年5月23日台財稅第841624947號函及95年5月23日台財稅第09504535500號令,亦同時廢止適用,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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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股票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4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1/20)
  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預定於99年1月25日推出「股票期貨契約」上市交易,財政部將於日內發布解釋,該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4。
  財政部說明,依94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條文之立法說明,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股價類期貨契約」包括「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其類別適用股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或其他期貨交易契約之徵收率課徵之。期貨交易所92年1月20日上市交易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以現金結算差價者,目前亦依上開規定按上開股價類期貨契約徵收率「十萬分之4」課徵期貨交易稅,因此,該部核釋股票期貨契約係屬「股價類期貨契約」,其徵收率為十萬分之4。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自97年10月6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由千分之0.1調降為十萬分之4。考量調降後之徵收率已有效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及擴大市場交易量,又為維護稅制之公平性,故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維持現行之「十萬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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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雄市國稅局提供「各類所得扣/免繳資料及股利憑單申報EXCEL建檔工具」讓所得申報資料建檔更多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1/2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月份各類所得申報期間,較具規模的扣繳單位可利用本身的財會軟體,於申報期間匯出符合財政部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的所得申報檔案格式,直接匯入申報軟體以辦理網路申報。
而對於習慣使用Excel軟體管理各類所得資料的扣繳單位,因申報軟體不能接受Excel格式檔案,所以無法直接體驗網路申報所帶來的便利性。
國稅局表示:為擴大服務中小企業、學校、機關及團體等習慣使用Excel軟體管理各類所得資料的扣繳單位,特別開發Excel建檔工具,扣繳單位僅須將申報資料以該局所提供的Excel格式建檔,即可直接轉成符合的所得申報檔案格式,直接匯入申報軟體辦理網路申報,以便利扣繳單位使用網路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有關Excel建檔工具安裝程式可至高雄市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下載安裝,使用上若遇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該局電子作業科黃騰達先生(電話:7256600轉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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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核定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1/21)
  財政部發布「稽徵機關核算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8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其中除費用標準之藥師業別部分,配合實務明訂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按藥費收入100﹪及藥事服務費收入20﹪計算其必要費用外,其他業別之收入、費用標準,均維持97年度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算認定;其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上開財政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稽徵機關核算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8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如附件。

相關附件:

· 98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doc

· 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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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核定98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1/21)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核定「98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上開標準仍維持97年度標準,並無變動。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有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應依申報數核實減除;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調整之,故上開標準係對成本及必要費用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之自力耕作者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98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定如下: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100%。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100%。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 100%。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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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核定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1/21)
  財政部核定「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98年度上半年各地區房屋市場交易行情,部分地區呈現微幅下跌情況,98年度下半年,國內經濟情況改善,房地產市場景氣則上揚呈現復甦現象,故仍維持97年度標準,並無變動。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即臺北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 %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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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核定98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1/21)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核定「98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該標準與97年度之標準相同。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其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所得應依帳載核算認定;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故前開標準係對未依規定提供帳簿、文據供調查之業者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財政部核定之「98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如下: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 50%。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85%。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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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核定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1/21)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核定「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上開標準仍維持97年度標準,並無變動。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故上開標準係對未提具確實損耗及費用證據之納稅義務人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9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核定如下: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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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運輸、報關等相關業者向海關申請設立變更登記,可免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書等文件
(財政部關稅總局 - 2010/1/21)
高雄關稅局表示,為配合經濟部98年4月13日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海關配合修訂「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相關修正之管理辦法業經財政部陸續發布施行,邇後申請運輸業、報關業、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等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換發證照時,免再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文件,由承辦關員依業者申請書填報之統一編號,直接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核。
該局稱,此簡化作業可節省業者之人力、物力及時間,受惠業者計有該局轄區內運輸業者195家、報關業者307家、貨櫃集散站12家、進出口貨棧業者16家、保稅工廠52家、保稅倉庫業者4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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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訂定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1/22)
  財政部表示,為健全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建立制度化之處理規範,財政部曾於90年2月22日以台財稅字第0900450628號函發布「適用租稅協定稽徵作業要點」。鑑於該要點發布後,我國陸續與荷蘭、英國、瑞典、比利時及丹麥等國家簽署所得稅協定,且近年來國際間對於部分協定適用疑義已發展出較明確之認定原則,遂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與聯合國(UN)稅約範本註釋及我國國內法相關法令,並配合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結論,依據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訂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於99年1月7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4504820號令發布施行,「適用租稅協定稽徵作業要點」則於同日停止適用。本準則共分8章,合計34條,規範重點如下:
一、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之調查、審核所依循之法令。
二、所得稅協定之範圍及適用之人。
三、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得依所得稅協定予以減免。
四、雙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認定原則。
五、依雙方締約國稅法規定同為雙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應依所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順序判定其唯一居住者身分,各項判定標準之用詞定義。
六、實體常設機構、工程常設機構、服務常設機構及代理人常設機構等各類型常設機構之認定原則。
七、各類所得依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含免稅或適用優惠稅率)之申請程序。
八、營業利潤、執行業務所得及受僱勞務所得依所得稅協定規定我國得予課稅者,其課稅所得之計算。
九、所得稅協定係規範雙方締約國協商課稅權之分配原則,相關稽徵程序仍應依各締約國國內法規定辦理。
十、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但依所得稅協定視為有常設機構之相關稽徵程序。
十一、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利息、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得依所得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5條合併申報規定。
十二、溢繳稅款得由所得人、扣繳義務人或所得人委由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依規定程序申請退還,並得採彙總方式辦理。短繳或溢退之稅款,得採彙總方式補稅。
十三、中華民國之居住者適用所得稅協定消除重複課稅規定申報國外稅額扣抵或視同國外已納稅額扣抵,其申報程序及限制。
十四、居住者證明及納稅證明之申請及核發規定。
十五、依所得稅協定與他方締約國主管機關進行相互協議之程序,及進行資訊交換之程序。
  財政部指出,「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自發布日施行,至於發布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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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媒體申報扣繳憑單更正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1/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採媒體申報之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事後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更正。
該局說明,申報期限截止(99年2月1日)前,設籍於臺北市之申報單位,如發現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媒體申報資料錯誤,可向收件單位以抽換磁片或光碟片方式更正資料,惟需檢附更正前、後媒體檔案遞送單及更正前、後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或股利憑單申報書或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更正後完整正確之媒體檔案磁片或光碟片。申報單位於辦理更正手續時,若僅檢送更正部分之媒體檔案,將使未更正部分之檔案被覆蓋,造成申報所得資料不完整。
該局指出,申報期限截止後,申報單位始發現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媒體申報資料錯誤,申請更正案件,原則由申報單位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受理,以人工方式更正;惟於稽徵機關媒體申報資料收檔前,准予辦理媒體更正,但退查或更正筆數多者,須於99年2月底前辦妥媒體更正,原申報媒體磁片或光碟片不予抽換,且為保留原申報檔案資料完整性,錯誤磁片不予退還,如逾媒體申報資料收檔期限,則須以人工方式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