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5/31~99/06/04)

20100604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5/31~99/06/04)

1. 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發現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加計利息免罰
2. 收到政府機關補助款請記得申報其他收入,以免受罰。
3. 小規模營業人如何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4. 總統府5月12日公布「關稅法」部分修正條文,於5月14日生效施行。
5. 未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早補報繳,以免受罰
6. 公司將自己生產之商品,捐贈慈善機關團體其金額如何認定?
7.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不得以海關核發繳納「保證金」之繳款書申報扣抵,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8.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錯誤如何辦理更正
9. 利用網路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需更正申報內容者,請於99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10. 自99/6 /22起,更新「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系統」程式版本!
11. 公司章程訂有得為保證者條文,並非表示對外保證行為所發生之損失,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
12. 接受國內客戶訂單轉向國外客戶訂貨,嗣後並以該國內客戶名義進口,所收取之相關佣金是否適用零稅率?
◎1. 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發現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5/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限辦理結算但有漏報所得額情事,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所得並補繳稅款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補申報時,須另外填寫一份完整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補申報」字樣,將所要補報之內容填寫在相關欄位上,如有應補繳稅款者,請先持向代收公庫金融機構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併同相關附件單據,由納稅義務人簽名蓋章送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後,始完成補申報手續。
該局提醒,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故如有應繳未繳稅額者,宜儘速補報補繳,以減輕利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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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到政府機關補助款請記得申報其他收入,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5/31)
高雄市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該公司為「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廠商,提供實習機會予實習學員,並支付學員薪資、勞健保費及退休金,再檢具證明文件向承辦學校申請撥款,接獲承辦校方開立予該公司之扣繳憑單時,究竟帳務應如何處理及申報所得稅?可否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公司依據「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支付學員薪資及勞、健保費等,應依支出金額申報薪資及勞健保費等,至於檢具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撥款,因所取得之補助款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及第17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所以要就學校撥款及開立憑單金額列報其他收入。
該局呼籲,最近曾發現公司收到補助款時以暫收款入帳,未申報其他收入,經核定補稅移罰,所以,營利事業如與學校合辦建教合作,向學校申請補助款,或僱用殘障同胞而向勞工局申請補助款,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被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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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規模營業人如何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5/3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高雄市民郭先生問到,其太太獨資經營1家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知如何計算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小規模營利事業資本主,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記得申報「營利所得」,該營利所得可利用每3個月查定課徵之核定稅額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加總,得出全年銷售額後,乘以當年度該行業代號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通常為6﹪),即為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1家服飾行,每3個月1期營業稅4,500元,核定之銷售額為45萬元,故該年度核定之銷售額為45萬元×4=180萬元,其行業代號 4732-11,98年度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為6﹪,其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營利所得為180萬×6﹪=1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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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總統府5月12日公布「關稅法」部分修正條文,於5月14日生效施行。
(財政部關政司 - 2010/6/1)
財政部表示,本次「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主要係為達到便捷通關、疏減訟源、符合國際規範與降低行政成本之目的,同時兼顧法令鬆綁,以落實簡政便民之施政目標。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關稅法修正內容及影響,重點如下:
(一)增訂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亦得為擔保品之規定,放寬現行擔保品種類係採列舉之規定,以保留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之彈性。
(二)擴大申請更正申報事項免罰之範圍,電腦核定應審文件之案件,仍得向海關申請更正免罰,有助於紓解訟源及降低行政成本。
(三)增訂實施優質企業認證之法據,對於符合一定安全要件,且經海關認證合格之貿易供應鏈相關業者,得賦予優質企業資格,享有通關便捷優惠,有助於加速進口貨物通關,並符合國際規範。
(四)增訂進口價格預先審核之規定,進口人將得於貨物進口前,預先瞭解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項目,估算其進口成本,有助於提高商業交易之可預測性。
(五)放寬限制欠稅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出國之相關規定,包括:提高限制出國欠繳金額標準、以書面敘明限制出國之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海關為限制出國前應先執行其他各項保全措施、限制出國最長期間為5年及解除限制出國之要件等。

本次關稅法修正後案,將可具體落實法令鬆綁及簡政便民之政策,更能營造安全便捷之通關環境。本修正案業經總統府99年5月12日公布,5月14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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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早補報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99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或雖已申報,但發現誤報或短漏報所得時,為確保自身權益,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所得稅,或已如期辦理申報,但於期限截止後始發現有誤報或短漏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故請納稅義務人儘快辦理補申報,經計算須補繳稅款者,請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即6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額,依結算申報截止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向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逾期補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使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僅能以人工填寫申報書,並親赴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不受理跨區收件;另計算有應納稅額者,僅得於補申報前向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請納稅義務人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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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將自己生產之商品,捐贈慈善機關團體其金額如何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6/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本身事業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以該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以營利事業本身之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併入捐贈科目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自己事業之產品或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取得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等收據或證明。該捐贈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該局舉例,以生產衣物商品為業之A公司,98年度將公司生產棉衣產品100打,每打成本600元,時價840元贈送紅十字會,應以A公司之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金額84,000元(銷項稅額4,000元),其營利事業捐贈之會計處理為,借:捐贈64,000元(成本60,000元與銷項稅額4,000元)貸:製成品60,000元;銷項稅額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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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不得以海關核發繳納「保證金」之繳款書申報扣抵,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6/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未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而以預繳保證金日期所屬月份申報扣抵銷項稅款,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即完稅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海關核准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案件,海關所核發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係屬押金性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扣抵銷項稅額憑證,即不得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俟海關審查完結並另行開立詳細載明各項稅費實際應繳納金額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通知繳納後,以該繳納證收執聯正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該繳納證上銀行收款日期所屬月份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月份。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取得海關核發之各項稅費繳納證明時,應詳細核對憑證各欄位所載內容,並就所載營業稅額及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扣抵,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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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錯誤如何辦理更正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6/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於5月31日截止,仍時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如果申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在辦理申報以後,如果發現申報的資料內容有填載錯誤或應修正部分,可以填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更正方式說明如后:
  一、原採媒體或網路申報者:
   (一)6月30日以前申請更正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作業方式辦理,申請更正時,請檢附下列資料:
   1.更正申請書
   2.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3.更正後之媒體申報總表及媒體檔案磁片(光碟片)
   4.相關附件
  
   (二)6月30日以後申請更正者,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申請更正時,並請檢附如下列資料:
   1.更正申請書
   2.更正前後之申報書表,例如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資產負債表等
   3.相關附件
  二、原採人工申報者:僅能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應檢附資料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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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利用網路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需更正申報內容者,請於99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6/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99年5月31日截止,營利事業於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更正申報內容,應於同年6月30日前辦理更正。

該局並表示,於前述期限內申請辦理更正者,請檢附(1)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2)更正後之媒體申報總表及媒體檔案磁片(光碟片)。(3)相關附件等資料。向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更正申請。

國稅局提醒您,申請更正日期如逾6月30日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辦理更正,請各營利事業把握更正期限。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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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自99/6 /22起,更新「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系統」程式版本!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6/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系統」程式版本預定自99年6月22日更新為BLR_VER860,請營業人於申報99年5-6月營業稅前,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更新程式版本。
該局說明,配合法令修正及強化程式審核條件等因素,辦理程式改版,營業人及代理申報業者,尤其是自行開發資訊系統產出營業稅申報檔辦理媒體或網路申報者或軟體廠商應及早配合修改程式,以利申報作業。本次修正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一、繳稅方式為「已赴金融機構繳納」或「尚未繳納」且應納稅額為0者,排除列印繳款書。
二、空白、作廢發票增加檢核功能,檢查買受人統一編號欄位應為空白,且銷售額、稅額應為0,若買受人統一編號為’00000000’或銷售額、稅額不為0時,程式將出現警示訊息,且不允許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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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章程訂有得為保證者條文,並非表示對外保證行為所發生之損失,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6/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72年12月7日修正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時,已明訂公司不得再將「保證」列為業務項目,所以公司雖然可以在公司章程訂定「得對外保證」,但卻不可以將「得對外保證」列為所營事業。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72年12月7日修訂後之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為保證人者,以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為限,換言之,公司章程內如訂有「得為保證者」之條文,即得為他公司之保證人,殆無疑義,惟此僅表示公司對外擔任保證人之行為,其公司負責人可以因此而免負公司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民事及刑事責任而已,而不是說對外保證行為即為公司之業務項目,所以公司如因擔任其他公司連帶保證人而發生損害賠償情事,並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8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規定,不得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中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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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接受國內客戶訂單轉向國外客戶訂貨,嗣後並以該國內客戶名義進口,所收取之相關佣金是否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6/4)
本轄營業人甲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近期接受國內客戶乙公司訂貨,因庫存不足轉向國外供應商丙公司訂貨,並直接以乙公司之名義進口交付貨物,交易過程中收取轉付之差額是否得以適用零稅率申請退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釋函,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交易實質應為國內廠商甲與乙之交易,甲公司轉向國外供應商丙公司訂貨,並直接以乙公司之名義進口交付貨物乙節,尚不宜認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是其收取轉付差額應屬進口佣金收入,並無零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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