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6/28~99/07/02)

20100702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6/28~99/07/02)

1. 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原則 (2010/6/28)
2. 無須先行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合夥事業要知道。 (2010/6/28)
3. 稅單7月1日全面條碼化,超商繳稅最便利! (2010/6/28)
4. 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當年度費用! (2010/6/29)
5. 辦理決算申報的營利事業,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 (2010/6/30
6. 營業人無償取得固定資產,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稅 (2010/6/30)
7. 自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 (2010/7/1)
8. ICA帳戶多計入,造成超額分配常見之原因 (2010/7/2)
◎1. 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原則 (2010/6/2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6/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填具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每筆稅款申請分期繳納以1次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方式繳清稅款,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適用對象及條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
(二)檢附證明文件:繳款書正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三)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日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並計算至展延開徵之起日,一併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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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須先行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合夥事業要知道。 (2010/6/2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6/28)
(臺中訊)國稅局一年一度的大盛事--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圓滿結束,日前接到多通獨資商號負責人來電,因不慎誤繳納獨資商號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自繳稅額,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除維持仍應辦理申報外,已簡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結算應納之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無可扣抵稅額),直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以達簡政便民。所以倘有獨資合夥事業不慎繳納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自繳稅額者,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國稅局會儘速辦理退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自98年度起亦免辦理暫繳申報,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特別注意法令已變更,以免再次誤申報繳納99年度暫繳稅額,徒增申請退還稅款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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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稅單7月1日全面條碼化,超商繳稅最便利! (2010/6/2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6/28)
財政部致力推動多元化繳稅管道,讓民眾可以選擇最方便的繳稅方式,現行繳稅方式有:臨櫃、超商、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等,又自99年7月1日起,國稅和地方稅各類繳款書全面條碼化及改版簡化,祇要民眾繳稅時,一經掃描讀取稅單上條碼資料,無須等侯,即能完成繳稅程序。
  南區國稅局表示,原僅有個人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少數種類之稅款,可以在超商繳納。因全臺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四超商近萬家門市,除普及全省、地利之便,更有全天24小時營業不打烊的特色,財政部更為顧及民眾繳稅的便利性,自99年7月1日起乃擴大稅單全面條碼化,除證交稅、期交稅、外籍旅客退稅及機關團體出售貨物勞務的營業稅外之51種稅單,只要稅額在2萬以下、不用計算滯納金及利息的附條碼稅單,都可以在超商繳稅。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若稅款繳納完畢,請妥善保管繳稅收據與相關憑證,作為完納稅款證明。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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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當年度費用! (2010/6/2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6/29)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98年9月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於98年9月14日因較前次修正時其物價上漲已達125%以上,因而爰修正調高該支出金額由新臺幣6萬元調整為8萬元,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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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辦理決算申報的營利事業,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 (2010/6/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6/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而辦理決算申報時,需注意有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之適用,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規定,可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之營利事業為;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辦理清算申報或同條第5項所定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及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同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又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所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包括營利事業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計算之應納稅額,未減除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抵減稅額高達120餘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經該局查獲,依前揭規定重新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後,核定應補徵稅額30餘萬元,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決算申報時,需注意應否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經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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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營業人無償取得固定資產,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稅 (2010/6/3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6/30)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但如以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同法第3條及3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除應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且不得由自己或他人持該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申請退還已納之營業稅。否則,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甲公司與乙公司為關係企業,甲公司因債信不良,恐債權人催討債務,乃與乙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將名下建築物過戶登記予乙公司,並開立發票交給乙公司,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前開發票外加之5﹪營業稅。國稅局以乙公司並未支付價金,是無償取得該建築物,乃否准退稅;另以乙公司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除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乙公司不服,主張該公司是以增資款給付該系爭不動產價金,且甲公司已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由,提起行政救濟,終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乙公司主張以增資款給付價金,但經查該筆款項回流至提供資金的訴外人丙君個人帳戶,且乙公司無法提供其他股東往來明細、發生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以證實其有支付系爭款項之事實。因此國稅局以甲、乙兩家公司間系爭不動產之移轉並非有償買賣,而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給自己,卻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乙公司並無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之情事,乃否准退稅,並對乙公司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補稅及處罰,均於法有據,因此判決乙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關係企業間固定資產之無償移轉,轉出的一方要報繳營業稅,且取得的一方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申請退稅,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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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自100年1月1日起,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 (2010/7/1)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7/1)
  財政部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依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
  財政部說明,考量收銀機產製及進口廠商生產之收銀機均已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產出之銷售金額日報表或月報表亦係營業人作為編製記帳憑證與會計帳簿及填列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日彙填)之依據,爰配合現行實務作業,修正上開收銀機辦法,規定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且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俾資依循。此外,為順應電子化潮流,上開日報表及月報表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限保存,其原始報表得予銷燬,嗣後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業人始須複印報表提供,以資簡化。
  財政部指出,為避免營業人有無法正確操作收銀機或機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開報表等情事,爰上開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始施行,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是否完備,各地區國稅局亦將配合進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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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CA帳戶多計入,造成超額分配常見之原因 (2010/7/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7/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ICA),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常有營利事業因未正確計算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造成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而發生超額分配之情事。
  該局特別整理ICA帳戶多計入金額,造成超額分配常見之原因,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ICA帳戶期初餘額原則上應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ICA 帳戶具有延續性,前期期末餘額將轉為次期之期初餘額,若發現帳載數與稽徵機關核定數不同時,應確實查明原因並予釐正,若屬營利事業少記或漏記,僅須於ICA帳戶補記並備註錯誤原因即可;但若屬稽徵機關核定錯誤,應具文申請查對更正。
  二、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誤將分配日以後繳納之稅額列入ICA帳戶計算,例如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之基準日為98年6月30日,誤將9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繳納之稅額列入ICA帳戶計算稅額扣抵比率。
  三、誤將自動補繳之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計入ICA帳戶。
  四、接獲退稅款漏未自當年度ICA帳戶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ICA帳戶中減除,減除時點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五、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誤將原減除之可扣抵稅額再計入ICA帳戶。
  六、誤將繳納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罰鍰及加計之利息計入ICA帳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ICA帳戶餘額攸關可扣抵稅額比率計算之正確性,應注意其計入、減除之時點及繳納之稅款可否計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而遭補稅送罰,如發現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時,可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稅額,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