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7/26~99/07/30)

20100730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7/26~99/07/30)

1. 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 (2010/7/27)
2. 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於估列利息費用後,實際發生時應由應付費用科目項下沖轉 (2010/7/27)
3. 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捐贈要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2010/7/27)
4. 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為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 (2010/7/27)
5. 有關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特提出說明 (2010/7/28)
6. 營利事業持有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依持有期間計算之扣繳稅額才能減列應納稅額。 (2010/7/28)
7.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檢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 (2010/7/28)
8. 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及在製品因故報廢者,可依規定認列損失 (2010/7/29)
9. 有關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2010/7/29
10. 公司採連結稅制申報盈虧互抵之優惠保障提高了 (2010/7/29)
11.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應適用修正後之稅率17%計算繳納稅額 (2010/7/29)
12. 債權憑證中債務人姓名塗改須蓋法院校對章 (2010/7/30)
13. 公司實際支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時,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處理 (2010/7/30)
◎1. 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 (2010/7/2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7/2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99年6月15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該局依據上揭規定提供速算公式如下,呼籲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決算及清算申報時特別留意,以免權益受損。

TOP

◎2. 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於估列利息費用後,實際發生時應由應付費用科目項下沖轉 (2010/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利息費用,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利息費用」科目列帳,並於實際發生時由該科目項下沖轉,不得重複列報為費用。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而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所稱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又若公司有應支付債權人之利息費用時,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付利息費用」科目列帳。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列報之利息支出科目金額鉅大,經查係A公司因94年度提供抵押借款之土地於96年度遭法院拍賣,於拍定後以拍定價款抵償公司94年至96年間所積欠之利息費用500餘萬元所致,惟該部分94年至95年度應付之利息費用經查皆已於確定年度預估入帳,因公司於抵償利息時未依規定沖轉應付利息費用而逕以費用列支,致重複列報利息費用400餘萬元,經該局依規定調整剔除該筆費用並核定補徵稅額後送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TOP

◎3. 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捐贈要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2010/7/2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7/27)
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對機關團體捐贈列報費用,只要拿到收據作為入帳憑證就可以了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從98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的捐贈,除了取得對方的收據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受贈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因該項所得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營利事業給付時免予扣繳,但要在規定時間內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勾選「97受贈所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要注意新規定,以免列報捐贈費用時,被發現漏未申報免扣繳憑單而受罰。

TOP

◎4. 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為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 (2010/7/2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7/27)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近來有已解散登記的公司,向該局主張其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准予備查,而要求註銷欠稅;該局表示,公司經解散登記後,清算人雖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獲法院准予備查,但僅屬備案性質,清算人如未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則清算人之職務實質上尚未終了,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清算人對於清算完結之認知與事實有差距,常誤以為己按清算程序,將表冊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取得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函,即認為已完成清算完結手續,公司法人人格已消滅,在未繳清稅款前,申請註銷欠稅,事實上,按公司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需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因此縱經管轄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倘經稅捐稽徵機關實質審查認定清算程序未合法完結,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未消滅,稽徵機關仍可繼續追償欠稅。

TOP

◎5. 有關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特提出說明 (2010/7/2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7/2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為建立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觀念,特提出說明如下:
一、個人於98及以前年度取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自99年1月1日起取得該項交易所得,屬就源扣繳之其他所得,改採分離課稅,所得人為居住者按所得額扣取10﹪,非居住者按所得額扣取15﹪,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亦即納稅義務人於100年5月份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當(99)年度取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所得,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二、個人於98及以前年度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如有虧損者,屬財產交易損失,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其每年度之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或不足扣抵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99年度以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就源扣繳,已採分離課稅,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故如有虧損則無法扣抵。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仍應將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若有漏未申報該項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致處罰。

TOP

◎6. 營利事業持有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依持有期間計算之扣繳稅額才能減列應納稅額。 (2010/7/2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7/2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修訂前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等債券所取得之利息,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而持有短期票券之利息則採分離課稅,造成課稅方式不一致情形,為期營利事業持有各種短期票券、債券之課稅方式趨於一致性,以維護課稅公平並兼顧稽徵作業之簡便,爰於98年4月22日修正所得稅法24條2項,增訂但書明定營利事業持有各種短期票券所取得之利息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又為避免同一短期票券利息之課稅方式不一,影響既有之交易秩序及增加徵納雙方之負擔,爰訂明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其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之利息所得,始適用合併課稅之規定。
又該項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率計算之稅額,係指依票面金額按票面利率、持有期間及規定扣繳率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持有上揭所稱各種短期票券,其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之利息所得,應主動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受處罰。

TOP

◎7.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檢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 (2010/7/2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7/28)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生投資損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檢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始得列報。
該局並舉出實例說明,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5千萬餘元,該局以其91年6月間將100﹪持股之長期投資A公司股權轉售予乙公司,乙公司於95年間與甲公司合併,嗣A公司於同年間辦理解散清算,A 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實際僅為組織調整之轉換持股,並非實際處分股權,系爭投資損失4千8百萬餘元並未實現,否准認列,核定投資損失6百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系爭投資損失係其於95年度與乙公司合併,乙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權已變更為甲公司所持有,A公司並於95年度辦理解散清算,備有解散清算之證明文件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猶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判決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 款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甲公司雖已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清算證明及譯本,惟查該清算證明之記載為A公司已結束、債務已被支付及財產已被分給有資格者等語,並無A公司清算之財務狀況、剩餘財產究竟如何分配及資本返還情形,故其僅能證明A公司已辦理解散,仍未能證明A公司已實際辦理清算完結。甲公司雖補充經駐外單位認證簽署之A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情形之證明書及其譯本,惟該會計師簽發之說明書及A公司95年11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均非原始辦理清算之完整相關文件,仍乏解散清算前之公司帳載表冊等資料,以供該局查核其清算之辦理是否確實合法,甲公司未能提出足以佐證該等文書內容為真正之帳證資料,自難逕予認定確有已實現之投資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應以實現者為限,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檢具被投資事業減資或清算證明等相關文件,俾免遭剔除補稅。

TOP

◎8. 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及在製品因故報廢者,可依規定認列損失 (2010/7/2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7/29)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98年9月14日修正後,有關商品或原料、物料及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於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之期限由事實發生後15日內延長至30日。此外,亦修正非屬公開發行公司之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列其報廢損失。
  至於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除可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外,並放寬營利事業免按月檢附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可直接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該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辦理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時,除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報廢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以免因未報備致使公司權益受損。

TOP

◎9. 有關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2010/7/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7/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其課稅規定如下:
一、99年3月12日以前,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二、99年3月12日以後,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上述相關課稅規定,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事宜。

TOP

◎10. 公司採連結稅制申報盈虧互抵之優惠保障提高了 (2010/7/2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7/29)
公司併購形成完全控股關係時,通常於業務上係整體經營,實質上為同一公司,所以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對於因併購而形成高度持股(達90﹪以上)之集團公司,可由母公司合併申報集團營利事業所得稅,個別公司之賺賠是採損益連結制,盈虧可互抵,所得稅負相對較輕,並可降低徵納雙方行政成本。

惟公司採用連結稅制適用盈虧互抵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要件:包括須為會計師簽證、如期申報及短漏報情節輕微;而所謂情節輕微,南區國稅局表示,是指當年度個別公司短漏報的所得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下或者不超過20萬元並已主動誠實補報;或是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例不超過5﹪或不超過10﹪並已主動誠實補報者。現行實務一旦合併申報的母子公司出現短漏報情形,即不得享有盈虧互抵優惠,需各就其課稅所得申報繳稅,如該子公司數目眾多且互有盈虧時,反較未申請連結稅制更不利,使原立法美意大打折扣。

為解決此一現象,財政部已於99年7月16日發布從寬解釋,明確規定有關短漏報情節輕微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規定之比例標準時,其申報扣除年度應以個別公司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該公司全年所得額之比例,其虧損年度應以個別公司短漏之所得額占該公司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判定。

該局特提醒營利事業對未確定之案件得適用新的規定,並舉例說明如下:

一、假設A金融控股公司自93年度起,選擇與其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90﹪以上之子公司(b、c、d)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A金融控股公司與合併申報之b、c及d公司93年度課稅所得額核定情形如下: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

100萬
(150萬)
100萬
(250萬)
(200萬)

倘93年度僅d公司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盈虧互抵適用要件,則93年度合併申報不得自以後年度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中扣除之虧損金額,計算如下:

1、不得自以後年度核定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中扣除之虧損金額 200萬×【250萬/(150萬+250萬)】=125萬

2、得自以後年度核定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中扣除之虧損金額 200萬-125萬=75萬

二、假設甲金融控股公司自92年度起,選擇與其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90﹪以上之子公司(乙、丙、丁)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甲金融控股公司與合併申報之乙、丙及丁公司95年度課稅所得額核定情形如下:

倘95年度僅丁公司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盈虧互抵適用要件,則95年度合併申報不得扣除以前年度合併營業虧損額之所得金額,計算如下:

甲公司
乙公司
丙公司
丁公司
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

150萬
(200萬)
300萬
150萬
400萬

1、 不得扣除以前年度核定合併營業虧損額之所得金額

400萬×【150萬/(150萬+300萬+150萬)】=100萬

2、 得扣除以前年度核定合併營業虧損額之所得金額
400萬-100萬=300萬

TOP

◎11.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應適用修正後之稅率17%計算繳納稅額 (2010/7/2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7/2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本(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應適用修正後之稅率17%計算繳納稅額,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只要輸入相關欄位,即可自動計算繳納稅額,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可於本年9月30日午夜12點前使用網路申報,不必出門隨時可上網完成申報,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該局表示,使用網路申報的程序非常簡便,營利事業只要備有個人電腦及網際網路連線環境,按照下列步驟操作,便可在家輕鬆完成申報:
   1.申請身分憑證:身分憑證分為工商憑證IC卡及簡易密碼二種,請擇一申請。結算申報時已申請之簡易密碼,亦可適用。
   2.下載並安裝申報軟體: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提供兩種申報軟體,一為具備申報資料建檔等功能之「暫繳建檔申報程式」;另一為專供營利事業自行開發系統轉檔產出暫繳申報檔使用之「暫繳審核申報程式」,請視需要自行下載運用。
   3.申報資料建檔、審核及上傳:產出的暫繳申報媒體檔,先運用線上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通過身分憑證檢驗即可上傳申報。如有應納稅款者,其繳稅方式有:晶片金融卡、ATM轉帳繳納、銀行臨櫃繳稅或便利商店繳稅等多項選擇。
   4.上傳申報後之程序:上傳成功後即完成申報程序,如在申報期間發現原申報資料有錯誤時,只須重新上傳即可完成更正手續。確認申報完成後,除暫繳稅款申報書及繳款書外之相關附件資料,應於本年10月7日前送交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
  如須進一步瞭解暫繳網路申報相關內容,請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資訊科或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TOP

◎12. 債權憑證中債務人姓名塗改須蓋法院校對章 (2010/7/3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7/30)
高雄市民王先生來電詢問,拿到司法機關核發債權憑證,其中債務人姓名有塗改,是否能夠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拿到司法機關核發債權憑證,其中債務人姓名有塗改,應回到核發的法院蓋法院校對章,才可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為例,債權人如要親自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1、債權人為個人者,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或印章。
2、司法機關核發之債權憑證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

TOP

◎13. 公司實際支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時,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處理 (2010/7/3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7/30)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員工分紅費用化自民國97年1月1日施行,時有公司詢問其實際支付與估計數間差異之處理方式。依據台財稅第09804529490、第09604531390號函釋,倘該紅利酬勞係依盈餘固定比例提列,而經股東會決議實際支付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較估計數為高,得認列為支付年度費用;倘公司得自由預估給付比例,而董事會決議實際支付數較預估數為高,且產生重大差異時,應列為估列年度費用,若次年股東會決議仍有變動,則差額列為次年損益。而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因係預估數,實際尚未發生,若因員工拋棄或逾給付時效時,應於給付責任消滅年度轉列入其他收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