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8/09~99/08/13)

20100813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8/09~99/08/13)

1. 出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仍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 (2010/8/9)
2. 營利事業採用非曆年制會計年度須經稽徵機關核准 (2010/8/9)
3. 為營造無紙化環境以節能減碳,經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列印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 (2010/8/10)
4. 報稅代理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地方稅申報(辦)作業,一處申請帳號,全國適用 (2010/8/11
5. 常見營所稅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ICA)多計入,造成超額分配遭補稅處罰之原因 (2010/8/12)
6. 執行業務者預付租金其有效期限未經過部分,應轉列為遞延費用 (2010/8/13)

◎1. 出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仍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 (2010/8/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8/9)
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經營飼料銷售業務,因飼料免徵營業稅,銷售對象又多屬農民,如果銷售時沒有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會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雖屬免徵營業稅之飼料,仍應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銷貨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依經查獲之銷售額處以5﹪之罰鍰。
  該局說明,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中,最常見出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等之營業人未依法開立銷售憑證而被處罰之案例,該局特別提醒該類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要記得開立銷售憑證給與買受人,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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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營利事業採用非曆年制會計年度須經稽徵機關核准 (2010/8/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8/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少數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未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自行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所得稅法第23條及第74條規定不符。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23條規定,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又同法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40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基此,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若未依規定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備,其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曆年制,且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依規定事先向所屬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後,方可適用特殊會計年度。若未經核准自行依特殊會計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按其會計期間為曆年制,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依違反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之1規定加徵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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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營造無紙化環境以節能減碳,經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列印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 (2010/8/1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8/1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營造無紙化環境以節能減碳,財政部於99年4月21日發布修正增訂「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3條之1」並自發布日施行。上開增訂條文實施後,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收銀機具媒體儲存統一發票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將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媒體檔案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留存,可免列印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該局接著說,推動收銀機統一發票無紙化,除為響應環保以外,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更可節省下所需耗用列印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之紙張成本費用及保管之倉容空間,大大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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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報稅代理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地方稅申報(辦)作業,一處申請帳號,全國適用 (2010/8/11)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8/11)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現行「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房屋稅及地價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有關報稅代理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辦)作業前,須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惟不動產位於多處縣市時,則須分別向各稽徵機關申請配賦帳號,除造成報稅代理人不便外,各稽徵機關尚需就同一報稅代理人資格重複審查造成人力浪費。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為提升網路申報之效能,該署研議改由報稅代理人向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後,即可以該帳號登入各縣市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以簡化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流程。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上開「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房屋稅及地價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業經財政部99年8月10日修正,自即日起,報稅代理人向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即可於各縣市辦理網路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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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常見營所稅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ICA)多計入,造成超額分配遭補稅處罰之原因 (2010/8/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8/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營利事業因未正確計算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造成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發生超額分配遭補稅處罰之情事。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ICA),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
該局特別整理ICA帳戶誤計造成超額分配常見之原因如下:
一、ICA帳戶期初餘額原則上應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ICA 帳戶具有延續性,前期期末餘額將轉為次期之期初餘額,若發現帳載數與稽徵機關核定數不同時,應確實查明原因並予釐正。
二、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誤將分配日以後繳納之稅額列入ICA帳戶計算。
三、誤將自動補繳之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計入ICA帳戶。
四、接獲退稅款漏未自當年度ICA帳戶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ICA帳戶中減除,減除時點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五、誤將繳納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罰鍰及加計之利息計入ICA帳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攸關可扣抵稅額比率計算之正確性,營利事業應注意其計入、減除之時點及繳納之稅款可否計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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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執行業務者預付租金其有效期限未經過部分,應轉列為遞延費用 (2010/8/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8/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租金支出時,如為預付租金,須將有效期限未經過部分之租金,轉列為遞延費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次按同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預付租金其有效期限未經過部分,應列為遞延費用。故執行業務所得原則採現金收付制,惟如該辦法另有規定,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查核A事務所9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列報租支出60萬元,經查金其租賃契約所載日期為97年11月1日至98年10月31日止,全年租金60萬元且於租賃開始日一次給付。A事務所依現金收付制列報全年租金支出60萬元,該局依前揭規定,將98年1月1日至98年10月31日之租金50萬元有效期限尚未經過部分,調整轉列為遞延費用,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租金支出時,應注意上開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