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8/30~99/09/03)

20100903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8/30~99/09/03)

1.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計算大變革 (2010/8/30)
2. 加強宣導總機構在我國境外境內未設分支機構之扣繳方式 (2010/8/30)
3. 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操作更人性化 (2010/8/30)
4.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2010/8/31)
5. 簽約金返還,屬違約賠償性質,非薪資所得減少。 (2010/9/1)
6. 請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2010/9/2)
7.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報繳所得稅 (2010/9/3)


◎1.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計算大變革 (2010/8/3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8/30)
○○公司來電詢問: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之課稅所得額200,000元,其應納稅額40,000元,則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是否為20,000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曆年制公司組織,99年度暫繳申報在99年9月1日至99年9月30日止,依財政部99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4092170號令規定,配合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又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額變革如下: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故○○公司依上開規定計算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應為17,000元(200,000×17﹪×1/2)。
國稅局又說,公司98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如在120,000元至181,818元之間,其99年度暫繳稅額計算方式為:(98年之課稅所得額-120,000)×1/2×1/2。
該局同時表示,若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額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請多利用財攻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項下列印條碼化繳款書持向金融機構繳納,若暫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省時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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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強宣導總機構在我國境外境內未設分支機構之扣繳方式 (2010/8/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8/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再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20%。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1月1日起降為17%,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該分支機構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年度終了後,再依同法第71條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按17%稅率繳納結算應納稅款。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如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應依扣繳相關規定負責報繳或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扣繳。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該局指出,甲公司99年度給付在臺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商公司技術服務報酬,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9條規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20%,復主張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降為17%,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因屬就源扣繳之案件,原扣繳稅款並無違誤,尚無溢扣繳稅款退還之情事。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其他扣繳申報疑義,可就近洽所轄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以避免短扣繳稅款而被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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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操作更人性化 (2010/8/3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8/3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額,另99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可提前適用調降後稅率17%計算暫繳稅額。
  因應前述改變,本(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軟體朝顧客導向思考,提供人性化操作介面,以循序選項問答方式引導營利事業正確申報,並提醒相關注意事項。操作方式摘要說明如下:
  一、進入系統,先選擇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如點選獨資合夥組織,按「下一步」,系統會出現「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額。離開本系統?」對話方塊,提醒營利事業直接離開系統。
  二、屬非獨資合夥組織且暫繳申報方式為一般案件,點選「下一步」,則進入99年度暫繳稅額試算畫面,只要輸入上 (98) 年度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及營業月數,系統自動計算99年度暫繳應納稅額,避免人工計算錯誤之困擾。
   (一)若營利事業的暫繳應納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因免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額,直接離開系統。
   (二)若營利事業的暫繳應納稅額在2,000元以上者:
   1.選擇「無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則出現對話方塊,提醒營利事業只需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暫繳稅款,不必辦理暫繳申報,並可直接連結至稅務入口網,方便營利事業列印附條碼繳款書。
   2.若選擇「有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則登入系統開始申報書建檔作業。
  三、若暫繳申報方式選擇試算案件,因需登錄99年度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相關欄位,則直接登入建檔作業。
如須進一步瞭解暫繳網路申報相關內容,請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資訊科或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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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2010/8/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8/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已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亦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有關暫繳規定,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增列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政府為落實簡政便民措施,明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同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稅法已修正免辦理暫繳申報,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仍應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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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簽約金返還,屬違約賠償性質,非薪資所得減少。 (2010/9/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9/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與公司簽定服務契約之年限,而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旅費及薪資,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納稅人甲君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公司薪資所得1,452,708元,經該局新竹市分局核定2,147,708元。甲君不服,主張其中695,000元屬簽約金返還,應為所得減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因任職時與公司簽約,因故離職,返還之簽約金,非屬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申報薪資所得應按扣免繳憑單申報,以免誤解法令,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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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請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2010/9/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9/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自99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儘速上網申請簡易報稅密碼作為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身分憑證,除可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http://moeaca.nat.gov.tw)核發工商憑證IC卡外,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法人報稅密碼適用範圍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扣繳申報、暫繳申報及營業稅申報,一經申請可永久使用。惟如會計人員異動,建議營利事業變更報稅密碼,以確保網路申報資料正確;如忘記報稅密碼,亦可隨時自行上網重新申請密碼,手續簡便。
該局指出,本(99)年度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二、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三、以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99年度應納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等項目抵繳暫繳稅額者,僅需於99年9月30日(當日24時)前自行繳納暫繳稅額即可,無需填寫暫繳申報書辦理申報。
四、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五、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六、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七、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八、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九、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多加利用便捷網路報稅方式,順利完成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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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報繳所得稅 (2010/9/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9/3)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某黃姓納稅人,自95年起於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公司,取具該大陸公司之投資收益8百餘萬元,黃君雖然在臺灣地區無應課稅所得,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應將取具大陸地區來源之投資收益報繳所得稅,案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收益年度之綜合所得稅2百餘萬元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國人至大陸地區投資情形普遍,因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查核不易,大多數納稅人多抱持僥倖心態未主動將此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惟國稅局仍可透過資金查核方式獲得類此逃漏稅資料,該局籲請已至大陸地區投資並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納稅人,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又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