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9/20~99/09/24)

20100924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9/20~99/09/24)

1. 網路暫繳申報附件送件期限為99年10月7日 (2010/9/20)
2. 海關鬆綁出口報單申報錯誤申請更正規定 (2010/9/20)
3. 北區國稅局提醒凡那比颱風受災民眾,記得申報災害損失 (2010/9/20)
4. 凡那比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2010/9/20)
5. 新設立營利事業欲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者,請依規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方有適用 (2010/9/21)
6. 營利事業(或營業人)不得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列報費用或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10/9/24)
7. 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請檢附證明文件 (2010/9/23)

◎1. 網路暫繳申報附件送件期限為99年10月7日 (2010/9/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9/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於99年9月30日截止,採用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請於規定期間將網路申報附件寄(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該局說明,依修訂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依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多數營利事業已符合免辦理申報之規定。
該局指出,若採試算暫繳、會計師查核簽證暫繳申報案件,或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等項目抵繳暫繳稅額者,請於99年10月7日前將暫繳損益試算表、暫繳資產負債表、暫繳營業成本明細表、暫繳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委任書、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文件、尚未抵減之行政救濟留抵稅額證明書正本、扣繳憑單備查聯影本,寄交營利事業所轄各分局、稽徵所。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及報稅代理業者如期繳納暫繳稅款,需辦理暫繳申報者亦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並切記網路申報附件送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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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關鬆綁出口報單申報錯誤申請更正規定 (2010/9/20)
(財政部關稅總局 - 2010/9/20)
台中關稅局表示,「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業經財政部99年7月12日修正發布施行。另「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項目一、六、八、十二、十六,關稅總局亦於99年9月3日配合修正,並自即日起生效。
該局指出,為配合上開作業辦法第八條之修正,爰修正依據表第一、六、八、十二、十六等項目,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於實際執行上,出口報單設有「商標」欄位供申報,該欄位屬可更正項目,修正項目六為「貨名、商標、規格或成分」。
二、配合經濟部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修正項目一、八、十二,將原規定「營利事業」或「營業」修正為「公司或商業」。
三、出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位,係供報單申報事項另行補充、提示海關承辦關員注意特別處理事項或依有關法令規定應由報關人報明之事項,如無適當欄位可供填報時,應於本欄中申報;惟依現行項目十六規定,出口報單非屬「保稅」其他申報事項即不得據此更正。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使保稅其他申報事項及非屬保稅其他申報事項均得更正,爰刪除本項「保稅」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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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區國稅局提醒凡那比颱風受災民眾,記得申報災害損失 (2010/9/2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9/20)
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凡那比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為了維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受災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該局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得稅:(一)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企業受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二)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及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毁滅、廢棄者,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該局同時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x.gov.tw)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如果尚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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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凡那比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2010/9/20)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9/20)
  財政部表示,凡那比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9年9月22日,因逢中秋節順延至9月23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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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設立營利事業欲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者,請依規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方有適用 (2010/9/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9/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需採用特殊會計年度,應於規定期限內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方可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3條規定,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故營利事業如欲採用特殊會計年度,應依規定於新會計年度開始前申請;新設立之營利事業,申請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者,應以特殊會計年度之年度終止日與歷年制之年度終止日(12月31日)比較,以先到者為申請最後期限。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設立於98年7月1日,欲採用特殊會計年度7月制,惟未依規定申請核准,自行採用特殊會計年度,因未經核准,依法仍視同採用歷年制,應於99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98年度之結算申報,甲公司因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15日內補報,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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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營利事業(或營業人)不得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列報費用或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10/9/2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9/2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列報費用或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將分別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補徵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並處以漏稅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或營業人)千萬不要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充當營利事業(或營業人)之費用或進項,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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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請檢附證明文件 (2010/9/23)
(財政部關稅總局 - 2010/9/23)
台中關稅局表示,財政部發布「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1條、第2條、第3條修正條文,本次修正重點,係配合關稅法第17條項次調整而修正該辦法第1、3條之授權法據,另配合關稅法第17條第5項及第8項明定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將該辦法第2條第1項文字「檢具相關文件」修正為「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詳細修正內容,請進入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首頁點選「貨物通關服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依業務性質分類)/貨物通關/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