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100/03/07~100/03/11)

2011031110:00
稅務新聞剪輯(100/03/07~100/03/11)

1.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2011/3/7)
2. 扣繳義務人如有漏未填報扣免繳憑單情形,請儘速補報,可減輕處罰 (2011/3/7)
3. 依約給付各類所得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 (2011/3/8)
4. 梓官區黃小姐詢問:什麼是綜所稅試算服務?方便嗎?其已在今年3月4日利用賦稅署稅務網站上申請不適用該試算服務,又欲撤銷申請應如何辦理? (2011/3/9)
5. 核釋機關團體依法申報繳納之所得稅費用准於計算支出比例時,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2011/3/9)
6.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不適用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 (2011/3/9)
7.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及課稅方式不同? (2011/3/9)
8. 預售屋交易所得,您申報了嗎? (2011/3/10)
9. 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兩項損失定義不同,請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 (2011/3/11)
10. 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兼營未滿9個月不得提前辦理調整稅額 (2011/3/11)
◎1.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2011/3/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3/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下列各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匯款證明、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出租人簽收之收據)。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
3.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
該局指出,甲君夫婦育有一子,租屋自住每月租金8仟元,兒子就讀某大學並住校,宿舍費用每學期5仟元,則甲君申報所得稅時僅能列報10萬6仟元($8,000×12+5,000×2=106,000)租金支出;若甲君夫婦自住每月租金1萬元,兒子住宿費每學期5仟元,雖然實際租金支出為13萬元(10,000×12+5,000×2),但申報時僅能列報12萬元租金支出。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本項扣除額時,務必依規定確實檢附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且勿再重複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免遭致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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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扣繳義務人如有漏未填報扣免繳憑單情形,請儘速補報,可減輕處罰 (2011/3/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3/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營利事業負責人及執行業務者,也就是所謂扣繳義務人,如有屬99年度以前給付之各類所得,漏未填報扣免繳憑單,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補申報,可減輕處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於每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數額,彙集開立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如給付之各類所得,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扣繳之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也應該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如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經查得後稽徵機關將按短漏之扣繳稅額處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若逾期自動補報,可減半處罰。如經稽徵機關限期補報,扣繳義務人仍然未依限辦理,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最高可處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另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據實填報免扣繳憑單,應處以1,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按所給付之金額處以5﹪罰鍰,最高可處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若逾期自動補報,給付總額在1,500元以下時,按給付總額二分之一處罰,給付總額超過1,500元以上時,則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即處以75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必須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所扣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如未於上述期間內申報扣繳憑單,應儘速於次年1月底前自動補報,可減輕按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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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約給付各類所得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 (2011/3/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3/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或權利金等所得時,因契約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故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致扣繳義務人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因此,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時,雖約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仍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權利金,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舉例,國內甲公司給付國外乙公司權利金,契約約定乙公司實收100萬元,則甲公司給付乙公司權利金時,應按給付淨額100萬元換算為給付總額125萬元〔100萬元÷﹙1-20%﹚〕,再以給付總額125萬元乘以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25萬元﹙125萬元×20%﹚;甲公司如誤以100萬元為給付總額,乘以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為20萬元,則有短扣繳稅款5萬元。
該局指出,個人出租房屋予扣繳單位時,亦常於租賃契約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因此扣繳單位於給付租金時,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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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梓官區黃小姐詢問:什麼是綜所稅試算服務?方便嗎?其已在今年3月4日利用賦稅署稅務網站上申請不適用該試算服務,又欲撤銷申請應如何辦理? (2011/3/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1/3/9)
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說的簡單一點就是國稅局主動幫納稅義務人試算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並將試算稅額通知書寄發給納稅義務人,經繳款或回復確認書後,納稅義務人免再填寫結算申報書,當然更快速、方便囉!
今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納稅人係符合該稅額試算服務之適用對象,於4月中下旬即會接獲國稅局之試算稅額通知書、確認書,核對內容無誤後,若試算後為繳稅案件者,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可拿著繳款書逕予繳稅即完成申報;若試算後為退稅或不補不退案件者,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可利用線上或書面回復確認書即完成申報。
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1日前未收到該通知書或有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者,應依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免依該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且不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一旦申請不適用試算服務者,不得撤銷申請,則仍請納稅義務人自行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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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核釋機關團體依法申報繳納之所得稅費用准於計算支出比例時,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2011/3/9)
(財政部賦稅署 - 2011/3/9)
  財政部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否計入該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或可能影響其支出比例是否達到70%,進而影響其免稅之適用。該部將於近日核釋,該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其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機關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要件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其中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定有「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之規定。上開支出比例,依該部89年6月1日台財稅第0890453088號函規定,係以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占其「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加計其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之比例計算為準。是機關團體之年度收入及支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均應予以計入支出比例之分母與分子,據以核定其是否符合該條款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如不符合免稅標準,依法應課徵所得稅時,其課稅損益之查核,原則上比照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並未訂定僅適用於機關團體之查核準則。依該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惟考量機關團體並無盈餘分配問題,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該部分之所得依法須先繳納所得稅,始得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復參酌相關函釋規定(如機關團體之預付款或定(押)金、超越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列支標準之支出,該部分支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亦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爰核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其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以免機關團體已實際繳納所得稅,確實無法再支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卻因不得列入支出比例之分子計算,致該比例未達70%,其全部結餘依法應課徵所得稅而影響其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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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不適用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 (2011/3/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3/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從今(100)年起稽徵機關將提供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100年提供99所得年度稅額試算服務),惟開業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在稅額試算服務之作業範圍。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頒訂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所得額符合下列規定範圍,且免稅額、扣除額及扺減稅額亦符相關規定者,始可適用上開試算服務: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該局指出,開業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如醫師、會計師、藥劑師、檢驗師、建築師、技師、律師、地政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所…等,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在上開稅額試算服務之作業範圍,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節能減碳並節省稽徵機關資料整理、登錄之人力及物力,減少申報計算錯誤,業者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利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收支報告表網路申報,如未應用該系統,應檢附黃色訂本式「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含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及薪資調查表等),併申報書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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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及課稅方式不同? (2011/3/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1/3/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轄區內之個人李君用網路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申請退稅,過了應收到退稅款時間而沒有收到退稅款,向國稅局查詢方知道李君屬所得稅法定義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課稅方式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同。因之,李君當年度雖然有扣繳稅款,也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退稅之規定。究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及課稅方式有何不同?
國稅局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2項及第73條第1項規定,其應納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不適用同法第71條結算申報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所得稅法之定義指下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不論在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是否屆滿183天。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至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非以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戶籍為判別之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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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預售屋交易所得,您申報了嗎? (2011/3/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3/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房市熱絡,房屋之相關交易更趨多元,預售屋建造期間,雖未辦理產權登記,個人若有買賣預售屋者,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說明,個人買賣預售屋交易,為一種權利之交易,係屬「房地產權登記權利」之買賣,該項買賣如有差價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出售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邇來房地產價格飆漲,交投熱絡,某些預售屋交易,購入持有期間約一個月,地基尚未完成,一轉手即獲利5、6百萬元,或購買豪宅,持有半年到1年,轉手即賺進4、5千萬元,甚至有同一預售屋在交屋前連轉二手以上,該局已將鉅額預售屋之交易,列為重點查核對象,目前已查核之預售屋案件,補徵稅額共2億餘元,平均每件補徵稅額約5百餘萬元,單一申報戶最高補徵稅額約為2千萬元,最低約5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以最近查得案件為例,預售屋承購人甲君於95年3月21日以1億元訂購房屋乙戶,房地款按完工進度約付1,500萬元,在樓板結構尚未完成之階段即於96年3月4日轉手予乙君,不到一年獲利約600萬;而第二手乙君於承購後1個月隨即於96年4月8日出售該預售屋,獲利亦達600萬元,皆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分別就甲君及乙君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情形,應注意依前揭規定辦理,若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在稽徵機關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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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兩項損失定義不同,請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 (2011/3/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3/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兩項損失定義不同,適用規定亦不同,請營利事業多加注意,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於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某公司將其無使用價值之零組件堆置於廢棄物中,依一般廢鐵出售處理,並將該項損失列報為商品盤損。惟查該項商品於盤點時仍然存在,與商品盤損應為實際盤點數較帳載數短少之情形不符;經分析該公司廢棄之零組件屬過期呆滯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之存貨商品,應屬商品報廢範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報廢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商品如有出售,仍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該公司因適用法令錯誤,未依商品報廢規定處理,致該項損失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商品報廢與商品盤損認列要件不同,應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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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兼營未滿9個月不得提前辦理調整稅額 (2011/3/1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1/3/11)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因兼營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或因該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者,應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實際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並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惟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一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
  甲公司93年2月開始營業,原為一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惟該公司同年3月向財政部申請放棄免稅,並於96年5月結束放棄免稅在案;該公司96年6月再度成為一兼營營業人,其 96年12月(期)及97年12月(期)分別按全年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年底調整應退稅額35萬餘元及應補繳稅額40萬餘元。案經本局以甲公司96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計算辦法)規定,該年度免辦調整,應俟97年12月(期)再行調整,乃重行計算97年12月(期)應調整補繳稅額75萬餘元。甲公司虛增可扣抵之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70萬餘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該公司自93年2月開始營業,96年度實際營業期間非未滿9個月,應於96年度調整稅額,該公司並無故意或過失,自不應處罰為由,提起行政救濟,惟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93年2月經經濟部核准設立,嗣向財政部申請放棄免稅,又經財政部核准自96年6月1日起,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辦理,再成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顯見甲公司96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依計算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96年度應免辦調整,俟97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不得提前辦理。甲公司於96年6月恢復兼營營業人身分,其是否有計算辦法第7條第3項之適用,該公司自應有注意之義務,其疏未依計算辦法規定調整稅額,認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本局補稅並裁處罰鍰,並無違誤,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兼營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應依計算辦法規定辦理;又營業人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時,應注意如當年度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不得提前於當年底辦理調整稅額,以免虛報進項稅額遭受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