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7/09/15~97/09/19)

2008091910:00
稅務新聞剪輯(97/09/15~97/09/19)
1. 企業資金貸給他人卻不收取利息,將不能認列相對於貸出款項的利息支出
2. 夫妻離婚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所得稅
3. 接受政府補助,辦理研究開發工作,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4. 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要件
5. 未收到扣(免)繳憑單仍然要申報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6. 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要件
7. 自94年度起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礎,係依營利事業當年度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
8. 藉什費掩護委外加工事實,五年免稅廠商遭補稅
9. 分配予外僑之股利所得 應於給付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10. 土地之租金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11. 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家庭費用之課稅原則
12.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溢繳進口貨物營業稅時應申報進項稅額之扣減項目,以免受罰
13.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14. 國有土地承租人因辛樂克颱風侵襲造成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農作物受損者,得減免租金
15. 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扣繳率,應檢附哪些文件供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事宜

◎1. 企業資金貸給他人卻不收取利息,將不能認列相對於貸出款項的利息支出
《賦稅》2008/9/15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暫付款8,000餘萬元主要係貸與同業,並未收取利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經該局按該公司當年度平均借款利率核算的400餘萬元利息支出不得列報利息費用,並予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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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夫妻離婚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所得稅
《賦稅》2008/9/1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如贍養費),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倘夫妻為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約定,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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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接受政府補助,辦理研究開發工作,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賦稅》2008/9/1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營業人詢問接受政府補助,辦理研究開發工作,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營業人接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從事研究開發,如果研究成果係歸屬政府所有,則該項補助款收入即為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依上開規定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反之,若研究成果係歸屬營業人所有,則該項補助款收入即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就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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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要件
《賦稅》2008/9/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需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方可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查核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時,發現其列報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2千餘萬元,經該局以其清算申報未委託會計師簽證,與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不符,乃否准認列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核定補繳稅款。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辦理更正清算申報,且經會計師簽證,可適用虧損扣除規定,經該局復查決定以,該公司辦理清算申報時,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核屬普通申報,經核定在案。嗣該公司發現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之收益,辦理更正清算所得時,復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此情形尚難改變該公司辦理清算申報時為普通申報之事實,自無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5年內各期虧損之情事,原核定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0元,並無不合等由,駁回其復查之申請。該公司行政救濟程序至最高行政法院仍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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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收到扣(免)繳憑單仍然要申報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賦稅》2008/9/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如實際上有所得,縱未收到扣(免)繳憑單,仍然要申報該筆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A君因仲介不動產買賣而於96年度取得甲公司佣金及酬勞金計2,600萬元,漏未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經調查屬實;A君主張未收到該扣(免)繳憑單,以至於當年度未申報。惟甲公司已開立扣(免)繳憑單寄給A君,即或A君未收到該扣(免)繳憑單,亦應依法申報該筆所得,不是等收到該扣(免)繳憑單始負申報責任。另因A君未能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乃依財政部頒訂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2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2,080萬元歸課執行業務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500餘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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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要件
《賦稅》2008/9/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需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方可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查核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時,發現其列報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2千餘萬元,經該局以其清算申報未委託會計師簽證,與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不符,乃否准認列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核定補繳稅款。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辦理更正清算申報,且經會計師簽證,可適用虧損扣除規定,經該局復查決定以,該公司辦理清算申報時,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核屬普通申報,經核定在案。嗣該公司發現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之收益,辦理更正清算所得時,復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此情形尚難改變該公司辦理清算申報時為普通申報之事實,自無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5年內各期虧損之情事,原核定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0元,並無不合等由,駁回其復查之申請。該公司行政救濟程序至最高行政法院仍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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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自94年度起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礎,係依營利事業當年度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
《賦稅》2008/9/1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有關「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其相關規定業已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於申報94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時,即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礎,自94年度起,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不再以課稅所得額為基礎。故營利事業於辦理94及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即應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應加徵10%之稅額。
該局查核A公司(投資公司)持有B公司(被投資公司)40%的股權,雖然B公司當年度未發放股利,但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及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A公司仍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由於A公司94年度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漏報當年度所得2,000萬元,致使次年度申報94年度未分配盈餘漏列2,000萬元,經追補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以所漏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近年來財務會計公報發布快速,同時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亦分別於95年5月及11月修正公布,對企業之財務會計科目、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均有極大影響,因此營利事業應更注意法令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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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藉什費掩護委外加工事實,五年免稅廠商遭補稅
《賦稅》2008/9/17
適用5年免稅優惠的公司要特別注意了!因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訂定各項租稅減免優惠的目的是在促進產業升級及健全經濟發展,5年免稅的優惠亦不例外!所以,適用5年免稅公司的免稅產品必須是自行產製的,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反之,如免稅產品的產製過程是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者,將會影響甚至喪失享受免稅待遇的資格。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的規定,適用5年免稅的公司在免稅產品的產製過程中,將某一生產階段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者,其委託加工之成本占該產品之總製造成本之比例超過30%者,該項產品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其在30%以下者,僅就自行製造部分所得,予以免稅待遇。
南部某家專門經營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業務的甲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適用5年免稅所得2,000餘萬元,甲公司提出說明其均自行清除處理廢棄物,並未委託其他廠商代為處理,故其係按委外加工比率0%計算95年度免稅所得;國稅局初步核對後,甲公司加工費申報數確實為0元,不過,其他製造費用-什費項下卻列支鉅額處理費,引起該局的注意,經進一步查對合約及憑證等相關資料,發現該項處理費是甲公司委託其他廠商代為處理廢棄物所支付的費用,而且該項處理費係依照廢棄物處理範圍計價,所以,該項處理費就是加工費性質,經國稅局予以轉正加工費科目並重新計算甲公司95年度委外加工比率應為32.19%,已超過上述30%之門檻,該局因此核定甲公司95年度全部不得享受5年免稅的獎勵,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5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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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分配予外僑之股利所得 應於給付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賦稅》2008/9/17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給付外僑股利所得,究應開立扣繳憑單抑或股利憑單?
國稅局說明,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依規定之扣繳率(一般為30%,若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其扣繳率為20%)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惟若公司或合作社係分配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給付時則不須辦理扣繳,而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規定在次年1月底前填報股利憑單。易言之,給付外僑股利所得,即應依就源扣繳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該局又進一步說明,原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已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如該外僑繼續在臺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滿183天,其身分轉變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後,則公司或合作社應檢附外僑居住滿183天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為股利憑單,以便外僑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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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土地之租金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賦稅》2008/9/1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一位陳姓納稅義務人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土地租金支出扣除額8萬元,經該局審理以其非屬自住房屋之租金支出,乃否准認列。陳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向A地主承租土地後興建房屋供自住,並無營業行為,94年度給付該地主土地租金8萬元,係房屋租金支出之一部分,國稅局不應否准認列租金支出扣除額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陳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據租稅法定主義,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既明文規定房屋租金支出,始得列舉扣除,則系爭租金既係陳君94年度支付土地使用之支出,顯與該法條之規定有間,該局否准認列該筆租金支出之扣除,並無不合,乃判決陳君敗訴。
該局呼籲,民眾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時,若僅承租土地,所支付之土地租金與前揭條文之規定有間,不適用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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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家庭費用之課稅原則
《賦稅》2008/9/17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等家庭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之稅捐,除符合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令規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得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買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二、 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三、 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應由該外籍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吸引外籍人士來台工作,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聘僱外籍人士減稅措施,對於營利事業依上述「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給付外籍員工之本人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約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並免視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至營利事業聘僱不符合該租稅優惠適用範圍之一般外籍員工所支付之相關家庭費用,則應回歸所得稅法規定,准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惟與外籍專業人士不同的是,該營利事業所支付予一般外籍員工之費用,為與國內員工適用相同租稅待遇,仍應視為該外籍員工之應稅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以資衡平。
另為配合新措施之施行,財政部亦重新檢討現有相關解釋,對於財政部69年10月4日台財稅第38321號及70年11月5日台財稅第39359號等函釋,核與上開適用範圍及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符,明定自98年1月1日廢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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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溢繳進口貨物營業稅時應申報進項稅額之扣減項目,以免受罰
《賦稅》2008/9/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取得海關退還溢繳進口貨物營業稅者,應於取得退稅款時,主動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並申報為進項稅額之扣減項目,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有取得海關退還溢繳進口貨物營業稅時,應依下列規定報繳營業稅:
一、適用對象:該筆海關退還之進口營業稅之原稅費繳納證已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二、報繳作業:應依各關稅局寄發之「普通退稅通知書」所載該筆退稅款原繳納證之稅單號碼、退稅日期(非實際稅款領取日)及退還營業稅金額等資料,並以該通知書之退稅日期為申報繳之期(月)別,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區分「進貨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進項「退出及折讓」欄(欄位代號40、41或42、43)。
三、採電磁紀錄媒體及網際網路申報者,依該通知書之退稅日期為申報繳之期(月)別,以進項資料格式代號29登錄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號碼、營業稅稅基、營業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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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賦稅》2008/9/18
高雄市何小姐問:夫妻如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要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一、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仍然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戶籍如果不在一起,仍須合併由夫或妻的一方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二、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申報時應檢附戶籍資料作為證明。至於離婚當年度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者,則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不得重復,否則應該由實際扶養的一方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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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國有土地承租人因辛樂克颱風侵襲造成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農作物受損者,得減免租金
《國有財產》2008/9/19
本(97)年9月13、14、15日辛樂克颱風來襲,強勁的風勢及豐沛的雨量,致部分地區受災嚴重,國有土地承租人如因辛樂克颱風侵襲造成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農作物受損者,得減免租金。
國有財產局表示,國有基地承租人因颱風等天然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向該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申請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重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可減輕承租戶負擔,協助其重建家園。
另,國有耕地、養地承租人因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損害者,也可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國有財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申請租金減免。
對於辛樂克颱風造成地方普遍農損災害部分,為服務國有耕、養地承租人,國有財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將主動提供出租資料,請鄉(鎮、市、區)公所查定減免租金之成數,據以辦理租金減免,無需承租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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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扣繳率,應檢附哪些文件供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事宜?
《賦稅》2008/9/19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到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給付適用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如:英國、荷蘭)居住者(股東)之營利所得,所得人應檢附哪些文件,供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及稽徵機關核驗?
近年來企業經營日趨國際化,跨國性企業經營模式日趨複雜,國際間之課稅問題益形重要,為避免對雙方締約國居住者造成雙重課稅之租稅負擔,並維持租稅課徵之公平性,租稅協定之簽訂遂為各國政府所重視。我國亦因應此趨勢,已與16個國家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為防止租稅協定之濫用而導致稅基之侵蝕,財政部遂訂定「適用租稅協定稽徵作業要點」俾供徵、納雙方有所依循。
該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辦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股利、利息、權利金及技術服務所得)扣繳稅款事宜時,如欲依我國與他方締約國訂立之租稅協定規定,適用上限稅率辦理扣繳申報,應敘明適用之租稅協定條文,該他方締約國居住之人(所得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供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事宜:
一、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
二、該所得之受益所有人證明。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股利所得:持有股權或受益憑證、股利發放計算表或通知單等文件。
(二)利息所得:借貸合約或存款資料、計息明或通知單等文件。
(三)權利金或技術服務所得者:授權或技術服務合約(含中譯本)、計算權利金或技術費之明細表。
倘所得人未檢具前揭文件,扣繳義務人仍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不得主張適用相關租稅協定之上限稅率規定。反之,我國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欲於他方締約國適用前述之上限稅率規定,自應向戶籍或營利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以憑於他方締約國適用該租稅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