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輯(99/06/14~99/06/19)

2010061810:00
稅務新聞剪輯(99/06/14~99/06/19)

1. 海外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2. 放寬報單更正及報關業申報錯誤處罰規定,以紓解訟源
3. 欠稅已遭禁止財產處分,仍可移送強制執行扣押薪資或存款等
4. 公司提前將97年度員工分紅預估數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致短繳稅款者,自動更正申報補繳稅款者免加計利息
5. 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
6. 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發票規定 放寬了
7. 申請退還建築改良物溢付稅額,應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
8. 核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課稅規定
9. 營利事業請注意,應於99年6月30日前將98年度營所稅網路結算申報案件之申報書及附件等相關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
◎1. 海外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6/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詢問如投資信託基金及在臺灣掛牌的TDR(臺灣存託憑證)、ETF(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分配之收益及資本利得,算不算海外所得
該局說明,相關課稅規定如下:
一、投資者申購之基金,如於國內發行,其申請贖回受益憑證之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該筆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如於國外發行,其配息及申請贖回該受益憑證的所得,屬於海外所得。
二、投資於臺灣掛牌的臺灣存託憑證(TDR),持有人取得外國公司委託存託銀行發給之股息、紅利、利息或其他收益,屬於海外所得;而臺灣存託憑證於境內轉讓所發生的證券交易所得,為屬於中華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如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三、投資在臺上市之香港ETF,其配息係來自香港ETF分配之收益,屬於海外所得,而個人於臺灣證交所買賣該ETF所發生的證券交易所得為中華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四、投資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上述之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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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放寬報單更正及報關業申報錯誤處罰規定,以紓解訟源
(財政部關政司 - 2010/6/14)
財政部表示,爲加強納稅服務、鼓勵守法、紓解訟源,關政司在本年推動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修正,其中關稅法已於本年5月12日公布修正;海關緝私條例亦於5月18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公布中。關稅法修正條文中最重要者為第17條關於放寬報單申報錯誤自動申請更正報單免罰之規定,另海關緝私條例修正部分為第41條及第45條之1規定,對於報關業遞送報單為不實記載,涉及漏稅但情節輕微者,改採定額輕罰。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關稅法部分
關稅法第17條修正前,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於貨物放行前申請更正報單,更正事項涉及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者,除海關已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外,於海關核定應審前為之,可免予處罰;惟因採自動化申報制度,報單一經電子傳輸,電腦即已核定應審,致進口人發現錯誤已不及申請更正,而遭受處罰。修正後,對於經電腦核定應審之案件,除海關已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外,主動申請更正者得予免罰。
(二)海關緝私條例部分
近年報關業者因誤繕幣別、錯置申報項目而影響稅捐之徵收案件屢見不鮮,惟因不符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第4條之2所定「不實記載事項誤差未逾百分之5,或所漏或溢沖退稅額未逾新臺幣5千元」之免罰規定,應依該條例第41條第1項處報關業者所漏稅額2倍之罰鍰,而無法依96年3月21日修正前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4項規定處定額輕罰,報關業者迭反映處罰過重,爰增訂恢復該條例第41條第4項有關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有不實之記載,如係因作業疏失錯誤所致(如幣別、單價或小數點之誤繕),足以影響稅捐之徵收,若經海關就個案事實認定為情節輕微者,得課處定額罰鍰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此次兩法之修正,可鼓勵納稅義務人自我省察及主動報備,可加強納稅服務,鼓勵自動守法,節省徵納雙方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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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欠稅已遭禁止財產處分,仍可移送強制執行扣押薪資或存款等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6/14)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一王姓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欠繳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致遭該處執行扣押薪資?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是禁止財產處分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兩者目的不同,所以欠稅人財產已遭禁止處分,行政執行處仍得依據行政執行法就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不要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就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國稅局強調,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影響其移轉所有財產之權益;倘納稅義務人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仍須先繳清各項欠繳稅款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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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提前將97年度員工分紅預估數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致短繳稅款者,自動更正申報補繳稅款者免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6/15)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發布前將97年度員工分紅估計數列報為97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經調整補稅或公司自動更正申報補繳之稅額,可免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自97年度起公司發放予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方式(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員工,其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者,依據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核釋,必須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倘公司於97年度預估員工分紅費用並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惟實際發放或員工執行年度為98年度,則應補徵97年度稅額。

該局更進一步指出,財政部鑑於上開補徵稅額應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徵納雙方尚有疑義,乃明確於99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0036700號令核釋,公司於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發布前,將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員工分紅估計數列報為97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並適用投資抵減者,其經稽徵機關依該令規定調整核定補徵之稅額或公司自動更正申報補繳之稅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預估員工分紅費用並申報適用97年度投資抵減,惟實際發放或員工執行年度為98年度情形者,請向稽徵機關自動更正申報,其補繳之稅額可免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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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6/17)
  財政部表示,該部發布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明定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有中獎人持中獎統一發票在領獎截止日正常營業時間(下午5時30分)過後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門郵局(以下簡稱北門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兌獎,因已逾兌獎單位之正常營業時間,遭該郵局以已逾期為由拒絕給獎,引發爭議。該部指出,北門郵局平常日之正常營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延時營業窗口』營業時間為下午5時30分至晚上9時,夜間郵局營業時間為晚上9時至11時,故該局統一發票兌領作業截止時間為下午5時30分。且北門郵局於1樓及2樓營業廳明顯處均立有告示牌,明確告知統一發票兌領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中獎人在領獎截止日下午5時30分過後始至北門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兌獎,因已逾兌獎單位之正常營業時間,故該局以已逾期為由拒絕給獎,於法尚無不合。
  為避免中獎人未於代發獎金單位辦理統一發票兌領獎金作業之營業時間內兌領獎金,致發生無法兌領獎金之爭議,該部爰於99年6月17日修正發布該辦法,明定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以資明確。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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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發票規定 放寬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6/17)
財政部日前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放寬符合一定資格之營業人得僅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的總、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收銀機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本次修正注意事項前,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有新增經營零售業務的分支機構,也應一併使用。因此在舊的申請規定下,可能為部分營業項目廣泛之營利事業機構帶來困擾。財政部考量在不影響稽徵機關發票管理作業下,及兼顧消費者權益與業者實務需要,日前作出放寬申請資格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修正後的規定,營業人無積欠已確定的營業稅及罰鍰或最近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且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分別達5萬份,即可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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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請退還建築改良物溢付稅額,應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6/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營業人詢問,購買建築改良物所取得之進項稅額,應如何區分?何者可申報退稅?何種不能申報退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房屋),並列入財產目錄下之固定資產,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款者,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惟如一般建設公司取得之房屋設備,係供銷售為目的,非屬固定資產,則其溢付之營業稅款不能申請退還,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依規定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當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應俟辦妥所有權登記後,再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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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核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 2010/6/18)
  為發展我國生技新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我國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生技條例),該條例第7條針對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所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訂有延緩課稅之規定,以鼓勵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生技新藥公司之經營及研究發展。
  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所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依生技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免予計入該等員工或技術投資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此類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該等員工或技術投資人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扣除取得成本,申報課徵所得稅。技術投資人計算前開所得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其成本得以轉讓價格30%計算減除之。
  為鼓勵高階專業人員參與經營及擁有生技新藥技術者參與投資,財政部針對生技條例第7條發布解釋令,以建立明確之技術股緩課制度:
一、該條第1項但書所稱「轉讓」,包括買賣、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
二、該條第1項但書所稱「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買賣:依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二)贈與、遺產分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認定。
(三)公司清算:以實際所獲分配之剩餘財產金額認定。
(四)公司併購:以併購對價認定。
(五)公司減資銷除股份並返還現金:以返還現金之金額認定。
(六)公司減資銷除股份以彌補虧損:實際轉讓價格為0。
三、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依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應提出技術股取得成本之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計算減除,無同條第3項以轉讓價格之30%計算其成本規定之適用。
四、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於生技條例公布施行前(即96年7月5日以前)取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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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營利事業請注意,應於99年6月30日前將98年度營所稅網路結算申報案件之申報書及附件等相關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6/19)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如屬非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獨資合夥網路結算申報案件或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網路結算申報案件,若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九之其他各項相關文件(如存貨明細表或財產目錄於網路申報時未勾選採附件申報)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外,其餘申報案件均應於99年6月30日前將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等資料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備查。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亦可經掃描上述相關資料文件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惟上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含電磁記錄),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及第27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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